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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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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贵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真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依法治教的方针,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可采用调解、书面审查等方式。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客观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全体在籍学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事务申诉事宜。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的处理机关;教务处是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提出申诉的处理机关。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学院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八条 受理机关负责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对一般申诉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调解、沟通无效者及时提请申诉委员会。

第三章

申诉的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问题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三)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学籍的处理决定;

(四)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公民权受到侵犯的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及相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系别,班别,学号及其它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四章

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关和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受理程序,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受理机关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审查申诉材料是否完整。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限期补正。

(二)申诉受理机关对相关当事人做好调解、沟通工作。调解、沟通无效者及时提请申诉委员会。

(三)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查证;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学生的意见。

(四)召开学生申诉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作出如下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2、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五)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决定书及时送交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

1、本人签收;

2、按申请人班级送达并在学院内布告栏公告或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或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XX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