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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编辑部管理暂行规定

规章制度 阅读(1.74W)

第一章 总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编辑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报编辑部的管理,确保学报的办刊质量和编辑部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依据《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和有关出版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xx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是由xx职业技术学院主办的、反映院内外教学科研成果的、经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已获得内部资料刊号的学术理论刊物,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

第三条 学报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xx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努力反映职业教育研究的新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报编辑部设在科研设备处,是从事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机构,是学术科研机构。

第五条 学报编辑部由编辑人员4人组成。其中设主编一人,副主编一人。

第六条 学报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全面主持学报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作为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主编的工作职责

主编对学报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正确的办刊方向;

(二)主持制定编辑工作计划,确定年、期选题组稿重点;

(三)抓好学报重点选题和栏目建设,强化学报特色,不断扩大学报在院内外的学术影响;

(四)抓好审稿、定稿、发排、校对、出版发行等各项业务工作,切实提高学报的学术质量、编辑质量、印刷质量,确保学报按期出版发行;

(五)参与稿件的审读、编辑加工工作,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行使稿件终审权和发排批准权;

(六)抓好编辑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思想作风过硬,理论学识水平高,编辑业务技术精湛,团结协作的编辑队伍;

(七)主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根据工作考核情况实行奖惩;

(八)对学报经费开支、财务报帐、稿酬发放等负责审批;

(九)合理安排编辑部工作,保证工作的正常秩序;

(十)及时处理和落实院党、政领导,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等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任务和事宜;

(十一)协调处理好学报编辑部与院内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十二)在学报的对外活动中代表学报进行活动,扩大学报的对外联系和交流。

第九条 副主编的职责

(一)处理日常行政和业务工作;

(二)负责编辑部来往文件的收发、处理、保存以及印鉴管理;

(三)负责编辑部文件的起草、报表的填发报送、来函回复和期刊的年度注册审验;

(四)履行编辑职责,并负责对拟刊用稿件的复审,参与稿件终校;

(五)对编辑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的检查督促,确保质量和进度;

(六)负责编辑部会议的召集和会议记录工作;

(七)负责编辑部的对外工作联系和接待。

第十条 编辑工作职责

(一)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学科的稿件审读,对文稿质量作出客观公正地评价,写出审读和处理意见;

(二)对经审读决定拟采用的稿件写出推荐意见,向编辑部定稿会议推荐;

(三)对定用稿件进行加工修改,确保文稿编辑质量符合编辑规范要求,使发排稿件达到“齐、清、定”;

(四)做好校对工作,努力消灭差错;

(五)积极参加有关专业学术活动,自觉阅读专业论著、期刊,及时了解科研、教学动态,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专业学科的选题组稿计划,有重点的组稿,努力开发优质稿源;

(六)努力钻研专业知识和编辑业务,积极开展科学研 究,撰写专业论文和著作,总结编辑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学识水平和编辑能力;

(七)担任期刊责任编辑,履行期刊责任编辑职责;

(八)完成编辑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期刊责任编辑职责

(一)负责当期刊物定用稿件的收集;

(二)负责当期刊物版面规划、版式设计、目录编排,联系英文摘要、关键词、目录的翻译;

(三)负责当期刊物的送印和校对组织工作;

(四)协助主编做好终校工作,负责最后校样、激光版样的检查、校对,负责处理付印前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目录页、封二、封三、封四、文内补白、版权页的内容安排和校对;

(六)向作者发送采稿通知,处理与作者的联系事宜;

(七)负责原稿及校对稿的整理交存。

第十二条 资料员的工作职责

(一)收订、管理书、报、刊资料;

(二)负责学报的交流与发行;

(三)负责学报光盘版的送交和资料收存;

(四)负责学报稿件、函件、文件收发登记;

(五)负责学报及其他期刊资料的整理、收集和装订;

(六)收集学报在国内外的摘要、转载以及获奖反响情况的资料和信息,定期汇总报告;

(七)负责编辑部考勤及岗位津贴发放;

(八)负责学报稿费、审稿费及有关费用的结算、发放,

管好有关财务;

(九)完成编辑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稿件处理规程

第十三条 凡来稿均须统一登记,登记应按照来稿邮戳日期载明来稿日期,登记清楚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所在城市、邮政编码,字数等事项。登记一般应做到随收随登,随登随分,不拖延、不积压。

第十四条 各位编辑按学科分工负责稿件初审。稿件初审应按照学术规范标准从稿件的政治观点、学术质量、写作质量等方面对稿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认真填写稿件审理单,写明对稿件观点、学术价值、写作质量的评价,并提出修改的建议,根据作者修改的情况作出是否可以刊用的处理决定。

各位编辑应在初审认为可以刊用的稿件中再根据版面容量和优中选优的原则选定当期拟用稿件。

各位编辑应把稿件初审作为其基本工作,及时审理,并在编辑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意见,不得积压、拖延,不得不负责任地突击审理。

第十五条 初审拟用稿件或经初审对其处理还需商酌的稿件,应送主编、副主编复审。复审主要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查,负责学术水平把关,并做出刊用与否的复审意见。

第十六条 经初审、复审决定当期学报拟刊用的稿件,由文章责任编辑向编辑部会议推荐,由编辑部会议集体定稿。编辑部定稿会议在定稿前1 0日内召开,各位编辑必须合理安排工作,按时做好推荐稿件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编辑部会议决定刊用的稿件,由主编负责终审,主编根据选题计划和当期的内容重点及版面,决定刊用或经修改后刊用或推后刊用的稿件。

主编终审中认为编辑部会议所定稿件不符合刊用标准的,有直接否决权。

凡当期刊用稿件及其他刊发文稿须经编辑室主任和主编分级签发,由当期责任编辑执行。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增加刊发内容。

第十八条 经主编签发当期刊用稿件,由当期刊物责任编辑分发文章责任编辑进行编辑技术加工修改。各文章 责任编辑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编排规范要求和文字规范要求对其负责的文稿进行认真的加工修改,使修改加工后的稿样达到“齐、清、定”的发排要求。文稿责任编辑应在一周内完成文稿修改加工,交当期责任编辑。

编辑修改稿件应注意尊重作者的著作权。

文章责任编辑应在文末署其真实姓名,以示对其编发文章的政治观点、学术质量、编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经各位编辑修改加工后的稿件,由当期刊物责任编辑负责收集审查,编制目录、规划版面版式后,及时送交打印,并督促打印室在10日内完成打印。

第二十条 主编、副主编应加强对稿件初审、复审、送印等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确保各个环节的文稿处理质量。

第二十一条 对稿件处理情况各位编辑应当注意保密;与作者联系各有关事宜,一般应以编辑部名义进行;在编辑部未按程序对稿件作出处理决定前,任何人不得对作者许愿。

第五章 校对规程

第二十二条 各期刊物的印刷校对工作由当期刊物的责任编辑负责联系和组织,当期责任编辑应切实负责,及时、合理地安排工作,确保印制时间及质量。

第二十三条 校对实行初校、复校、终校三级校对制。初校、复校均由两名编辑为一校对组实行分别对校办法,初校和复校应在各校对组之间交叉校对。文章责任编辑应对自己所编发文稿的校对质量负最终责任,在初校或复校中至少应参加自己编发文章的校对一次。

初校、复校分别应在各次校稿分发之日的四日内完成,校对组内应在校稿分发之日两日内进行交换对校。终校由主编、副主编、编辑室主任、责任编辑负责最后统一把关。

第二十四条 校对应对文稿的文字、标点符号、编排规范、注释、参考文献、外文注释、刊眉等全面校对。对发现差错应用校对规范符号,清楚地标出和更正。

第二十五条 初校须对照原稿,与原稿上的标题,署名,文内分级标题,文章段落,文献号、注释号顺序,文献项目,数字,年代等逐一核对,防止差错。在校对中发现的文字、标点差错、掉字、掉段、重复段、多余字,编辑技术差错,应在校页的空白显著位置清楚标出和更正。校对符号必须符合规范,划线必须端正地沿行距划出,不得网络式交叉划线。

复校须与初校稿对红,检查一校校出差错是否改正。然后再按照初校其他要求仔细校对。发现疑问要及时查对原稿或找文章责任编辑处理,不得拖延、遗漏处理。

终校应在初校、复校的基础上对文稿作最后检查,除仔细校读文稿内容外,重点应检查所有文章的标题、署名、版式、字体、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文章编号、文献标识码、作者简介、注释、文献内容、刊眉、目录页、版权页、封二、封三、封四等项内容,核对目录标题、署名、页码与刊内文章标题、署名、页码是否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终校结束后由当期刊物责任编辑负责最后更改、对红、激光样检查等工作,检查无误后签字送印。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报编辑部实行坐班制。

编辑根据其工作性质,实行坐班制与集体工作日制度、编辑值班制度相结合的工作制度。编辑在集体工作日和值班日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第二十八条 学报编辑部按照院内的要求实行考勤制度。

编辑部人员因病、事须向编辑部领导请假,超出编辑部领导批准权限的应向院人事处或院领导请假。

第二十九条 学报编辑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制定和实行各项具体管理制度。

第七章 稿费、审稿费等

第三十条 凡学院内教职工向本刊投稿的,其稿件如被采用,将统一发放稿酬。

第三十一条 编辑委员会委员审稿后,审稿费按审稿的质量进行定等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章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