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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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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彬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一、设立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

二、法律顾问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县政府的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三)指导和协助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受县政府领导委托,办理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团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团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四、县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团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五、法律顾问团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民教育法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所从事的法制、律师、审判、法学教学等领域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思想正派,作风端正,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六、法律顾问团的法律顾问,经县政府同意,由法律顾问团根据情况从政府部门从事法律业务的,以及律师、法官、从事法学教学的人员中选聘。

七、县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

八、法律顾问团所需工作经费,由法律顾问团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县财政安排解决,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