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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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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实行属地管理、差额救助;

(三)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

(四)与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采取“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镇(社区)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为农村低保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低保相关工作。

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受理、审核、确定、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服务工作。

(二)县民政局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民政工作站,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2-3名(以下简称低保专管员);村民委员会成立农村低保评议小组,确定农村低保工作专职协管人员(以下简称低保协管员)。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四条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本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全县保障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为农村低保家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第五条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须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扶贫、统计、物价等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测算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农村低保必须具备以下3个资格条件:

(一)拥有本县农业户籍并长期在农村居住。

(二)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

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家庭人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转移、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教育不改正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其家庭困难的;

(七)其它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

第四章 家庭成员的认定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户口迁出在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现役军人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第五章 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九条 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四)出租或转让家庭财产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七)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八)精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性质的费用;

(九)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一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子的奖金及荣誉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

(七)低保对象参加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

(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九)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费;

(十)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十一)其它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十二)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二条 核算办法:

(一)初次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根据其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对己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进行年度审核时,根据此前6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二)农村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相关证明材料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按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三)经营性收入: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平均效益计算收入时,应减半作为实际收入。

(四)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收入等,按实际所得计算。

(五)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协议对财产分割和赡养、抚养、扶养负担明显不合理或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月人均收入减去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的30%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已婚子女与老人分居的,赡养费每个子女每月应计算一定的数额(子女为低保户的除外)。

(六)继承和接受赠与收入按实际所得计算。

(七)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支付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第六章 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按年度集中办理,每年度集中评议和审核审批一次。保障对象从批准的下一季度起按季领取农村低保金。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低保申请表》,特殊情况下户主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低保申请书;

2、共同生活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相关证明;

4、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材料进行登记、审核和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作出审核决定,并提出拟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以镇政府(社区管委会)正式文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将全部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县民政局对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报拟保障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将审批结果通知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送达申请人。

审批结果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重新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第七章 民主评议与公示

第十五条 村级低保评议小组应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每次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2/3,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

第十六条 村级民主评议在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和指导下进行,按以下程序评议:

(一)介绍情况。低保协管员介绍申请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总体情况。

(二)现场讨论。村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展开讨论,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

(三)投票表决。村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否需要清退或增(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公布结果。现场唱票、计票,表决时2/3以上与会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当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五)签字确认。组织、指导会议的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六)上报材料。评议结果无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都要将申请人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完整材料上报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十七条 公示实施主体及内容。

(一)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村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将调查评议结果和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审核意见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村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及补助标准的审核意见,举报电话等。

(二)县民政局。在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后,通知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新增、取消、调整对象、补助金额、原因、县民政局举报电话等。

第十八条 公示时间及地点。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要充分利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公示牌,选择交通要道、大院落、自然村等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进行公示,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要通过组织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和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采用分类定期复核的办法,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一)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大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等造成常年贫困的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

(二)家庭收入相对稳定、来源比较明确的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三)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收入幅度波动大、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群众有异议的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一户一证,持证救助。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农村低保家庭管理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编号管理的要求,设立专柜保存。农村低保家庭档案材料应包括:农村低保申请表、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农村低保审核审批表、变动调整(注销)表等与申请农村低保相关的所有材料。

县民政局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监控系统;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农村低保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九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低保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专户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资金。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低保金按季度社会化发放,每季度由县惠农资金兑付中心发放到保障对象个人存折账户。

第二十六条 农村低保金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他款项。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局农村低保工作经费,由财政局每年按照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总额3%的比例从农村低保专户中单列。

第十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民政局要向社会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审批程序、保障情况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低保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接到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等信访事项,进行书面登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条 农村低保管理服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纳入农村低保意见,明知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纳入农村低保意见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向农村低保对象吃、拿、卡、要、刁难的;

(三)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镇(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批评教育并停止发放农村低保金;骗取农村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纳入农村低保期间,家庭收入、财产增加或人口减少而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

第三十二条 侮辱、殴打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干扰、妨碍农村低保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