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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研报告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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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案件调研报告范文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赣州市寻乌县集中学习渉稀土犯罪案件的两个调研报告

在刚刚结束的xx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同发展,推动文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尤其是对著作权的保护是激励和促进文化信息传播的重要保障,坚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文化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的必要前提。近两年来,我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受案数量承井喷式的增长,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随着文化信息产业的产值在我省经济发展总量的权重不断增加,我省的文化经济在近年来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大量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出现。从最开始的准备不足,疲于应对,到现在建立双向监督、沟通机制,确立相对统一的赔偿标准,近两年来,吉林省法院系统通过大量的审判实践,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审理积累了一定经验。今年一月份以来,我庭组织了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总结如下:

案件调研报告范文3篇

一、系列案件发展的趋势

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相同、诉争的标的相同或标的的性质相同、侵权手段相同或近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提起的关于著作权纠纷的若干案件。

我省近年来受理的第一宗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始于XX年,该系列案件仅为5起,XX年、XX年,我们陆续审理了3起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但涉及案件数量很少,没有形成规模,我们并未充分重视,仍旧按照传统审理方式办案。从XX年开始,大量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集中涌现,各级法院受案数量激增,到目前,已经形成了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占据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总量的80%的格局。如何集中精力、保质保效的办理好这些系列案件,已经成为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系列案件的成因

通过审判实践,和与当事人的沟通,我们发现,大量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出现原因主要有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权利人对于自己作品的权利内容的认识不断加深,对于自己权利的维护逐步由过去的放任和被动保护,转变为主动维权;

(二)、文化市场更加繁荣,权利所包含的经济利益不断增长。随着国家对文化市场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文化市场在近年来达到了空前的繁荣,吉林省的文化产业产值也屡创新高。自XX年起,吉林全省文化产业增速连年保持在20%左右,超过全省gdp增速。XX年,吉林省文化产业已占全省gdp的4.9%,其中仅动漫产业产值就高达62亿元。在市场的作用下,文化产品的价值得到巨大提升,权利人的相关权益所涉及的经济利益也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在利益的驱动下,当事人对于权利更加重视,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的要求也更加迫切;

(三)、侵权行为大量增加。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固有的非物质属性,同时伴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知识文化产品价值的增加以及现代科技尤其是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承载着作者权利的作品在传播、流通的过程中极易被模仿、复制,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事实上,近年来网络著作权侵权已经在吉林省乃至全国著作权侵权的主要方式,同一侵权人以相同或相近的侵权方式批量式的对一个或多个权利人的同一性质的权益进行大规模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系列案件出现的数量也随之攀升。

(四)、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方式更加便捷、途径更加多样。网络技术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在侵权人利用网络大肆侵犯他人权利的同时,权利人也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商务网站等众多途径更加便捷、准确的发现侵权行为,并固定相关证据,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对于已发现的由不同侵权者实施的对同一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为方便诉讼,在不违背相关管辖规定的情况下,通常会选择在同一法院提起告诉,这也是系列案件的成因之一。

(五)、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对较大。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吉林省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中一直坚持将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作为衡量裁判效果的第一标准,在同类案件中,吉林省法院裁判的保护额度相对较高,因此,在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为确立管辖的连接点的案件中,当事人倾向于在我省提起诉讼,这也是我省近年来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大批量增加的一个原因。

三、系列案件的特点

著作权系列案件既具备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一般特点,同时由于涉案的主体或标的在一系列案件中基本相同或近似,这些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又不同于一般著作权纠纷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兼具民事和商事属性。著作权项下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人身性权利,其他权利为财产权,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同时侵害了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这些权利的救济,长期以来一直是由传统民法所调整。而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特点在于,侵权人通常只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性权利而并未侵犯其人身性权利,而作为权利人,对于著作权项下的财产性权利通常以商业化的模式运作,以期实现其经济利益,且权利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也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就其商业利益的损失获得补偿。因此,在审理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中,要求法官在运用传统的民事法律判定侵权事实的同时,还要以商事的思维来确定如何对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

(二)、案件涉及地域范围较广,各地区保护状况差异明显。由于被告的不同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不同,近年来,我国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一直存在着权利人就某一系列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情况。我们通过调查比较发现,对于案情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各地法院在侵权与否的认定上一般能够保持一致,但在最终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上却存在一定差异,这其中,既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原因,也有各地区法官对法定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的把握不同的原因。对此,我们认为,在以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为加权参数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一个可参考的赔偿标准,既有利于保证司法的统一,又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尊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需要更多的争取最高法院的指导和兄弟高院的帮助。

(三)、案件维权成本降低,并不必然导致侵权人赔偿数额的降低。由于是系列案件,对于部分证据的取证成本,尤其是公正费用,在平均到每个案件后都大大降低,同样,权利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用也相应的减少,如果单纯的考虑民事审判的平衡原则,侵权人为此所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应相应降低。但系列案件的特点在于,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可能是对一个权利人所享有的对不同标的的权益进行大规模的、成批量的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均应作为参考因素。显然,在考虑系列案件的法定赔偿数额时,我们不应只就个案考虑侵权行为和所造成的后果,而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和起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辩证统一的适用法律,才能使系列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四、审理系列案件的做法和经验

吉林高院在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力求区分情况,把握系列案件的成因,区分系列案件的特点,坚持依法办案、调判结合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严把立案关,审慎对待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各种确立管辖的连接点,实际上,也就是承认了当事人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只要当事人的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案件。但在审判实践中,不乏当事人经比较后,认为我省的保护力度较大,判决赔偿数额较高,在没有管辖连接点的情况下认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意图在我省进行诉讼。如在某权利人诉数十家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的系列案件中,对于部分在我省没有销售的图书,权利人主动与图书销售商签订图书订购协议,要求其购入相关侵权书籍,并借此制造连接点在我省进行诉讼。被告人在一审提出管辖异议,在管辖案件二审过程中,吉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立案一庭相互配合,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共同协商,形成处理意见。最终,经吉林高院裁判认定该系列30余起案件中的12起案件管辖异议成立,吉林省法院对该部分案件不享有管辖权。虽然在部分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我们认为已经事实上构成侵权,但我们认为只有严格的遵守法律程序,才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如此严格的控制自己的收案,我们损失的,只是吉林法院小环境下的数统计,而换来的,是吉林省公正、和谐的发展软环境和在全国范围内对著作权依法保护的大公平。

(二)、灵活组织合议庭,尽量减少当事人诉累。系列案件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多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相同,二是涉案的标的和案情基本相同或相似。在把握这两个特点的基础上,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吉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系列案件的审理中灵活组织三人合议庭或五人合议庭,在排期开庭前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力争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完成对系列案件的逐一审理,避免了当事人多次异地往返,极大的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三)、严格区分案情、坚持分别合议,坚决杜绝套用判决。由于系列案件大部分案情相同或相似,一起案件的审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作为其他案件审理的模板,部分办案人难免产生“搭便车”,套用他人判决的想法。这一情况引起了吉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领导的高度重视,主管领导在对下指导工作中多次强调对于此类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在某权利人诉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的二审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一审法院将另一起案件的侵权事实直接摘抄到相关系列案件中,引起了当事人的极大不满,对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态度提出了怀疑。庭领导经审查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对于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对该案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中,办案人必须就每个个案的案情、与相关系列案件的异同、判决的论理和结果逐一向合议庭汇报,由合议庭对每个个案分别进行评议,办案人必须独立完成个案的裁判文书,严禁套用、抄袭他人判决的情况发生。在保证同案同判的同时,确保每一份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和分析评判都能够经得起推敲,力争使当事人“胜败皆服”。

(四)、综合考虑案情,在全省范围内确立统一赔偿标准。系列案件诉讼的目的主要就是获得赔偿,但在系列案件中,当事人一般都只能证明侵权的成立,而难以证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人民法院须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适用法定赔偿。如果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会打击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阻碍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如果判决赔偿数额过高,将会过分的加大侵权人的责任,违背公平原则。因此,最终判决赔偿数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法院的裁判能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针对系列案件的特点,我们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以商事思维来评判商事问题。我们认为,既然当事人要求赔偿的依据是该权利在商事运作中所可能实现的经济价值,那么我们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就应当用商事的思维来分析和确定。具体的说,在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时我们一般参考以下标准:(1)、商业交易的惯例、(2)相关的行业标准、(3)、与涉案作品具备可比性的其他作品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用。在审理涉及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侵权系列案件中,在能够查证的许可使用合同许可费用畸低,无法对权利人构成公平保护的情况下,吉林高院主动参照影视著作权协会的相关标准,以影片投入和播放档期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分级分档确定涉案影视作品的保护数额,使法院的裁判尽可能的符合商业行为的一般效果,适当的维护了当事人合理的可预期利益。

2、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出了对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用的考虑外,我们更加注意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考量。例如在某网络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中,涉案作品被侵权人在互联网上公开提供下载,但该网站属于某高校的教育网站,尽管并未与互联网隔离,但实际上除本校学生极少有人访问,成为事实上的局域网,并且,通过调查发现,涉案作品被下载的次数极少,侵权后果并不严重,吉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经过研究,适当的参照了局域网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行业标准,降低了赔偿数额。

3、兼顾公平性和惩戒性。公平性是民事法律的天然属性,无庸赘述,而惩戒性在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但不可回避的是,商业社会本身就是道德社会,对于契约的违背和对他人权利的侵害都是有悖于商业道德的,违约金具备惩罚性功能已被实践所承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对侵权人的惩戒也应是法律的应有之意,因为,无论从行政法还是刑法的角度看,对知识产权的侵害达到一定程度后,在民事救济的基础上,国家公权力还将对侵权者实施惩戒,但目前看来,引发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标杆还是相对较高,如果在公平的补偿救济到国家的公权力干预之间不以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中加入惩戒性质作为缓冲,无异于为侵权人提供了灰色地带,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正。因此,我们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除了考虑正常的商业成本和利润外,还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无法确数的损害,通过对侵权人的经济惩戒,达到对权利人保护的公平,构建公平、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五)、调判结合,积极利用系列案件特点,开展调解工作。近年来,吉林省法院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调解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XX年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共调撤109件,XX年1-9月份,共调撤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82件,我们认为调撤成功的关键在于要正确认识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正确运用诉讼技巧。在系列案件调解过程中,权利人通常能够同意在系列案件整体调解的情况下,适当降低诉请赔偿数额,以期节约诉讼成本,尽快解决纠纷;被诉的侵权人在对侵权事实认可的情况下,为最大限度的减少赔偿数额,往往更倾向于把系列案件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进行调解。因此,我们在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在明确侵权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拟判决的赔偿标准,并以此为参照,对当事各方进行斡旋,力争促成案件整体调解。对于部分当事人对案件审判结果报有不合理的预期,不配合法院调解工作的系列案件,我们会考虑对该系列案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一起或几起先行裁判,通过裁判文书的辩法明理,向当事人阐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六)、双向沟通、双向监督,建立全省一盘棋的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审理格局。XX年吉林高院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了“审判监督年”工作,知识产权审判庭通过在全省开展巡回调研活动,与各中院相关业务庭室建立起了顺畅的双向沟通、双向监督的机制。要求各中院对于案情复杂、影响广泛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在最终宣判前,主动与省高院沟通协调,交换意见;省高院只在不违反审级独立的前提下,就法律问题给出指导性的意见,指导各中院的审判工作。同时,省高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于全部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上诉审保证100%公开开庭审理,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在尊重下级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对于案件程序违法、定性错误、适用法定赔偿数额畸高或畸低的案件,坚决依法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以上是吉林高院对近年来全省法院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以及相关审判经验。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是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服务深入文化体制改革事业的的必然要求。吉林省法院将更多的争取最高法院的指导和各兄弟高院的帮助,积极探索、勇于创新,通过司法审判实践构建健康和谐的文化产业发展软环境,为提升地方文化产业效益,增强地方文化软实力作出应有贡献!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案件调研报告范文(2) | 返回目录

简易程序,简言之,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诉讼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理、审结期限较短的特点,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它也能相对快速、及时地审结案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同时它也节省了诉讼成本,体现了诉讼的经济原则,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复杂、疑难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正因为这些优势,近年来在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简易程序受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青睐,它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虽说简易程序有其明显的优势,然而适用简易程序却有诸多的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议无原则分歧。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然而,适用简易程序也有“不”的原则,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情况统计分析》,我省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对辖区内xxxx年度审结的案件进行深入调研,从刑事、民事两个方面分析我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在xxxx年审结的xxx件刑事案件中,有54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适用率不高。其中有xx件为盗窃和交通肇事案件,约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总数的xx%。可以看出,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分析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少的原因是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比较少,我院刑庭是根据检察院提起的程序来定审判程序的,检察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我们就适用普通程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我们就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毕竟不是裁判刑罚的主体,在起诉时,如果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即意味着检察院明确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检察院一般不会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情况

我院xxxx年审结的xxxx件民商事案件中,有xxx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标的额超过xxx万元,多集中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买卖、借款合同纠纷。究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原因:①受简易程序的审限限制,“案情复杂”也是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因为这需要独任法官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案件情节、当事人争议、权责分析透彻,并作出相应裁判。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形式成多样化,有些民商事案件的情节突显前所未有性,导致法官对何谓“案情复杂”认定不一,有些案件看似简易,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转普通程序审理。②送达难一直是困挠法院的疑难病症之一。当前普遍存在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躲避送达、不积极应诉的情况,工业滤布 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犹为突出,当事人基本上为农民或者无固定职业者,他们为了生活外出打工早出晚归或者流动性很快,且不懂法、不知法,起诉人往往也不能提供准确的受送达地址,送达找人甚难,致使送达难以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当案件数量增加时,有些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来不及在审限范围内审结,不可避免地使得本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审限不足或者需要公告送达而被迫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院所属辖区作为老商业中心,流动人口增多,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直接排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之外,因而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④由于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从法院办案和建设所需经费的角度考虑,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基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没有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这也是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因素之一。

三、措施及对策

1、提高认识,强化当前效能社会建设背景下适用简易程序重要性的意识。对于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会在不经意的拖延中被抹杀。

2、加强立案审查,不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作为案件难易和争议是否大小的判断标准,确保简易程序的准确适用。如果简易程序因适用不当而被迫转为普通程序,就会增加工作量,又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把住收案关口,将问题解决在立案之前,这样才有利于保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顺畅流转。对于难于送达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一个一个解决,不能让问题一拖再拖。

3、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当庭宣判率,严格控制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便捷与高效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当庭宣判。但是简易程序不能简单处理,庭前准备工作是解决当庭宣判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应当认真阅卷,发现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在庭前解决。对应当出庭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定要及时通知到位,并做好相应的调解工作。

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对应审判水平而言的,案件的难易也因人而异,只有我们办案水平真正得以提高,才能化难为易,化繁为简。

4、充分发挥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我国《民事诉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50条也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显然,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调解和判决相结合的方式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中国人讲究“和气”,在保证当事人在自愿、滤布合法的基础上,尽量多适用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替代性措施,具有节省时间、费用且不伤和气的效果。又由于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融合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调解制度能及时解决纠纷,并能相应提高办案效率。

5、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迟来的裁判是“不公正”的裁判。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迅速消化社会个体矛盾,建立高效的审判机制,有必要全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例如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的案件,其实案情往往并不复杂,开庭常常是核对证据的过程,这种案件被硬性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而由合议庭审理,过于形式化,反而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因此,也可以有选择地对需要公告送达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告送达的时间依法可以不计入审限内,确保该类案件能够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内结案)。

6、增加人员配备。目前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除了对案件进行裁判外,还承担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组织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这些工作极大地消耗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使法官处理案件的周期明显拖长,在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内无法审理完毕,结果造成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从而降低简易程序适用率。因此,配备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赋予审判辅助人员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交换方面的权限,使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实体性裁判上,从而且缩短案件处理的周期,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率。

7、大胆借鉴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做法,对民诉法规定必须或者实际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对其中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可先由主审法官一人开庭审理,主审人应对案件事实负全责,然后再由合议庭对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裁判结果进行评议。这也不失为使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效率提高的措施之一。

简易程序实是为方便百姓、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判成本之用,然而简易不代表随易,要想真正使得简易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从其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系统地运用,做到“两手都要抓”,而且还要抓好,让简便、易行落到实处。

赣州市寻乌县集中学习渉稀土犯罪案件的两个调研报告案件调研报告范文(3) | 返回目录

4月15日下午,寻乌县召开了涉稀土犯罪案件的两个调研报告集中学习会。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曾雷,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曾帅,县矿管、林业、国土、水保、环保等涉稀土相关部门股级以上干部和各乡镇分管领导参加了学习。

会议主要学习了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关于涉稀土犯罪案件的两个调研报告,深刻剖析了涉稀土犯罪案件的特点,总结了涉稀土犯罪案件的起因,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进一步落实了稀土监管长效机制。曾雷书记强调:一是始终绷紧“慎独、防微、检点、慎交”四根弦,筑牢防范职务犯罪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努力增强“宗旨、奉献、监督、表率”四种意识,提高抵御各种诱惑和风险的能力;三是切实抓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营造浓厚氛围、严格责任追究”四项工作,建立和完善稀土监管长效机制。

通过这次集中学习会,全体与会同志再次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受到了教育,纷纷表示要为保护寻乌的矿产资源和绿水青山尽好责、履好职。

大渡口区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2020年案件调研报告(4) | 返回目录

近年来,辖区内重钢搬迁,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城市建设日益加快,各类劳动争议纠纷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辖区内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并就化解这一社会矛盾提出对策建议。

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大渡口法院XX年劳动争议案件结案103件,其中调解结案25件,调解率24.27%;XX年结案110件,调解44件,调解率40%;XX年结案239件,调解64件,调解率26.78%;XX年结案456件,调解201件,调解率44.08%。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化。从类型上看,劳动争议以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传统类型居多,约占劳动争议案件数的76.6%,其中尤以社会保险待遇最多,占到了案件总数的61.7%。

2.诉讼主体群体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涉案人数均显著增加,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处理结果带有示范效应,稍有不慎,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3.利益诉求复杂化。由以往的单一诉求转变为现在的多个诉求。诉求的复杂化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调解率低,审判周期延长。

4.诚信危机普遍化。由于对自身利益的片面追求,导致恶意诉讼频现,不讲信用。如用人单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因素的优势,在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5.利益平衡两难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对矛盾体。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两难境地,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6.法律关系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一系列规定,适用起来难度相当大。

7.救济缺失化。劳动者诉请单位补交社保,法院予以支持,但现实中社保机构内部规定不予补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导致劳动者救济权缺失。

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分析

1.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等相关规定含糊其辞,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2.“打包转让”劳动者。用人单位为规避两倍经济补偿金等条款规定,将劳动者“打包转让”,统一划给其他公司,不同意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3.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转移用工。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后,两单位互相推诿责任。

4.以虚设单位名义发生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虚设一个单位,以该虚设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5.企事业单位改制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事业单位裁员、待岗等,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但未按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带有较强的政策性,很难通过现有法律来有效化解。

6.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季节性、临时性的劳动者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劳动保障条件等都是口头承诺,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埋下了隐患。

7.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将工程(或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个人承建,由于分包人没有建设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不善等原因,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分包人作为用工者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工伤待遇,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互相推诿,受害者的相关赔偿得不到解决。

8.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利益。一些劳动者有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双倍经济补偿的目的。在工伤和职业病诉讼中,有的用人单位采取疲劳战术,穷尽所有司法程序拖延时间,恶意诉讼。

9.诉讼成本降低。XX年之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降至0至10元,劳动仲裁也免收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不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一大原因。

三、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1.加大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司法机关、劳动行政部门与工业园区的交流机制,通过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使双方都做到理性维权。

2.完善多元化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避免劳动争议大量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共同成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及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法院应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涉及当事人多、矛盾尖锐,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力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职能作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使企业不敢触碰违法高压线。在补交社保问题上,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避免法院作出裁判后劳动者权利仍无法得到有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