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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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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案件调查报告3篇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受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造成了打击处理中的“六难”,即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案了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显得尤为突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

一是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后果就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对每个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并不太大,但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本身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等,这些数目不大的损失往往是其今后用于生活、养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积蓄,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响将十分巨大。

二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直接危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包括三个层面:其一,对受害人家庭的影响。部分受害人“投资”并未征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势必影响家人关系,严重者可致家庭破裂。其二,受害人之间的影响。部分受害人的加入系是其他受害人引荐,“投资”一旦受损极可能将责任归于引荐者,给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蒙上阴影。其三,对社会的影响。由于受害人众多,造成的损失对生活影响颇大,一些受害人因不满而群体上访,有的甚至演变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三是波及社会经济安全。与直接侵害个体的刑事案件相比较,集资诈骗、非法吸存、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触及的经济领域更广,涉及的流动资金更多,危及的经济安全更深。{4}相对于犯罪金额而言,涉案资金的数额更为庞大、流动更为频繁,对金融安全构成了威胁。如“伦敦金交易”案中,被告人通过非法网络平台,开展非法期货交易金额高达771亿余元,是犯罪金额8000万元的几百倍。

四是社会信用体系受创。深层次危害之一就是对正在重塑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政府公信不失为一种打击。其一,部分机构受蒙蔽为不法分子的行为提供帮助,出面为不法行为宣传助势,有的甚至以单位名义参与其中,虽本意为发展本地经济或为群众谋取福利,但无意中被不法分子利用。其二,办案单位间的不协调,由于办案人员的行为或言论不当而引起受害人猜疑。其三,刑民商交叉处理较为普遍,诉讼进展不一带来裁判不统一。如“碧溪广场”案刑事判决生效后,相关法院又陆续撤销已作出的1000多件民事判决,不仅耗费司法资源,而且有损司法公信。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及特征

直接考察犯罪手段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掌握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演化的途径之一。

(一)当前典型形式主要集中体现为五类

第一类是高收益理财类。在改革开放不断发展和深入的新形势下,近年来为扩大内需,国家政策鼓励消费和投资,犯罪嫌疑人利用此契机,以高利率或者高回报为诱饵,采取虚假承诺方式骗取钱财。一是保本借款式高息理财。如纪明荣诈骗案,虚构与他人共同经营中央空调生意、经销家用电器需要资金等事实,以给付高额利息(3个月16%)为诱饵,采用借款方式,骗取数十名受害人的1500余万元。二是零风险式投资。如田成志集资诈骗案,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等方法,以投资零风险及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82名受害人的830余万元。三是合作经营式投资回报。如常卫东集资诈骗案,明知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且投资能力不足,以合作经营药品代理销售并许诺年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725万余元。四是出租经营式租金收益。如谷庆合同诈骗案,在互联网上发布租车信息,以私人用车为名,承诺支付高额租赁费,先后骗租32人的轿车48辆,然后再将轿车抵押借款,承诺支付高息,再度骗取40人的435万余元。五是以小搏大式短期投资。如钮庆生集资诈骗案,以在河北怀来经营葡萄园及建葡萄酒厂项目等为名,以承诺每日返息2.5%、5日结息作为回报等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先行返息、履行小额合同义务的方式骗取钱财。

第二类是概念化炒作类。利用新的经济概念和经济模式的专业性,偷换概念,编造一些貌似合法的专业经济术语形成新的犯罪模式。一是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如陈威华非法经营案,谎称与北京佳美口腔医院连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相仿的佳美口腔控股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使用伪造的佳美口腔控股公司的股权证,诱骗他人购买原始股。二是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如“奶牛银行案”,被告人陈连君等人策划了所谓理财产品“荷斯坦a计划”,即以蒙京华公司为销售主体,以每单位2.5万元的价格出售奶牛,与购牛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养殖租赁合同,承诺给付租金、期满后保本回购。三是投资商铺、展位经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如“碧溪广场”案,犯罪分子将碧溪家居广场楼层进行网格式等份划分,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出售附租约的产权式商铺,非法吸收资金7亿余元。四是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如姜占臣非法经营案,以香港亿盟国际公司代理商的名义,采用“消费创富”、“卖二赠一、循环返利”的网络营销模式,通过签协议书认购商品,发展购物人员加盟入会,以上线会员发展下线会员滚动促销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五是以专卖、代理、加盟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网络传销。如曾森火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以经营咖啡连锁店、招募连锁经营加盟商为名,采用签订加盟合约书、收取加盟费的手段骗取钱财,骗取数十名受害人的加盟费240万元。六是通过非法网络平台,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开展期货交易。如卢樱非法经营案,利用伦亚领先公司的名义,通过非法网络平台,采取了保证金、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双向交易、对冲交易等交易机制,招揽社会公众客户,擅自开展无实物交割的黄金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三类是公益筹资类。犯罪分子利用当前社会正着力发展养老、医疗等关系国计民生事业的契机,虚构或利用各种福利组织、公益机构甚至国家机关名义,以筹措发展基金、缴纳基本费用、查处违法行为等名义,骗取社会公众。一是筹建行政机关类。谎称要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如章宁泉合同诈骗案,虚构“中国天平调查员管理局”将设立各地分支机构、办事处,以招收地方调查员、享受公务员待遇为诱饵骗取受害人。二是支持公益事业类。如张田集资诈骗案,以“世界和平慈善基金总会”名义,谎称召开“世界和谐博爱大会”由世界各国政府、世界500强企业建设“敬老都”等养老机构,以捐助爱心款、发展爱心大使等为名骗取钱财。三是生活设施类。宣称要增设用水、健身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先行收取材料费、初装费等圈钱骗取。如高峰诈骗案,采取散发安装直饮水管道通知,以收取“预存水费”、“水费账户保证金”为名,骗取2800余户居民钱财。四是电信诈骗类。借助电话、手机通讯手段,假以银行卡欠款、手机欠费、亲人住院交费、诉讼强制扣划等名义,大肆盗取个人信息后骗取钱财。如黄明章等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假冒电信局职员,虚构事主信息被盗用、名下电话欠费等事实,骗取受害人。

第四类招牌式引资类。借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招牌,假以政策倾向、扶持发展的方式,利用地方政府或者企业急于招商引资的心理,实施经济犯罪。一是招商引资类。如黄德科集资诈骗案,犯罪分子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带动一方群众致富”旗号,以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扶贫办”名义,“大张旗鼓”地带领数十名受害人实地考察贵州遵义地区,最终以开发杜仲项目为名骗取500余人款项。二是融资评估类。如郑奎瑜合同诈骗案,谎称联工发国际投资公司是联合国驻华机构,即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促进办事处的战略合作伙伴,对公司企业项目评估后可引来外商投资为诱饵,以评估费名义骗取。三是咨询中介类。如陈慧根合同诈骗案,以东方舵手信息咨询公司名义,谎称能帮助事主成功介绍加工、融资业务,以收取会员费、信息咨询服务费、编辑费、业务担保费、接单费为名行骗。

第五类是关系型幌子类。属于经久不衰的传统作案手法,犯罪分子谎称具有特殊身份,掌握特殊关系,拥有特殊渠道,能为受害人解决入学、就业、购房、户口、社保等困难和问题。一是优惠买房类。如王媞诈骗案,编造虚假身份,虚构能买到低于市场价格商品房的事实,在北京市公园大道等小区租赁多套房屋后冒充待售,骗取33名购房人的6000万元。二是入学就业类。如步玉程诈骗案,谎称能够以少数民族特招生等名义办理学生到北京工商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就读事宜,骗取33名受害人的560余万元。三是户籍社保类。如王雪娇等诈骗案,谎称能够办理一次性买断工龄等形式的社会保险手续,通过发放伪造的退休证等方法,先后诈骗390余名受害人的2700余万元。四是超值消费类。如吕丽莉合同诈骗案,冒用北京新华国际旅游公司出境中心的名义,虚构能够组织“低团费”、“零团费”出国旅游的事实,骗取110余名受害人的783万余元。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六大特点

一是骗局紧随市场热点,呈现合法投资外衣。犯罪分子精心设立各种骗局,利用新生事物,结合市场热点,以新的投资模式、新的经济概念、新的市场招牌诱骗投资人。

二是犯罪活动升级迅速,采取职业化运作。从发展演变过程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在近十年间实现了“三级跳”,已从较为单一的非法传销活动,由以非法吸存、集资为主的诈骗类涉众型经济犯罪,过渡到多元化涉众型经济犯罪阶段。

三是犯罪组织结构严密,呈现传销式、家族式特点。上下线利益关系紧密依附,犯罪组织结构严密。特殊的亲情关系既巩固了犯罪组织结构,又易形成案发后的“攻守同盟”,给查处打击治理工作带来障碍。

四是现代手段立体包装,公开化、网络化明显。一改传统的偷偷摸摸形象,大张旗鼓宣传,藉此夸大经营规模、盈利前景,已成为典型。同时涉众型经济犯罪纷纷触网,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实施。

五是侵害目标的针对性强,受害群体多元化。涉众型经济犯罪侵害目标针对性强,对于不同领域的不同类型犯罪,预先圈定受骗人群,导致受害人呈现出群体化、多元化等新特点。

六是跨区域作案高发,出现境外跨国联合犯罪动向。部分犯罪人利用境内外经济发展程度差别、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域跨度大等因素,跨境联合犯罪趋势明显,境外新型犯罪被不断“嫁接移植”引进。{6}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高发的四大诱因

犯罪原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每一种犯罪的产生都有其在那个时期所特定的深刻的社会、经济层面的原因,涉众型经济犯罪也不例外。{7}我们综合分析犯罪现象原因、犯罪类型原因尤其是个案犯罪原因,认为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高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民众投资需求扩大、金融制度供给不足、投资渠道相对狭窄的矛盾,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的经济诱因。一方面是社会闲散资金、民间资本相对充足,另一方面是传统投资渠道的分流能力下降,造成资本与投资的相对落差。{8}部分群众急于投资,对犯罪分子虚构的高额回报项目,完全消除了防范意识,最终导致纠纷不断、损失惨重。

二是投资者理性投资意识的欠缺和市场诚信的缺失,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发的社会因素。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等结构要素之间未能得到协调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公众投资的乱象、市场诚信的缺失等社会结构要素的失衡,不仅造成盲目投资、不当投资占多数,而且投资经验远远不足,在投资项目的选择、投资风险的规避、投资项目的监督等方面缺乏理性投资意识,为犯罪者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

三是管理机制失调和预警机制失灵,是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防范不力的关键因素。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间,旧的体制已被打破,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形成。不仅存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盲区,而且存在审批把关不严、对失范行为疏于防范、跟踪监管机制滞后、网络监控不及时、媒体对于各类投资广告怠于审核等现象。

四是协作机制不完善,司法对接不畅通是造成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惩治相对滞后的机制原因。在打防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中,虽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了有关工作机制,但围绕综合治理的整体布局,仍亟待形成运行高效、协调到位的工作机制。尤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上,行政执法机关主动配合上仍须进一步加强。

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暴露出三类警示

在动态、多元的社会条件下,社会管理工作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管理的粗放、零散、被动等难题也进一步暴露和显现。

警示问题一:行政机关有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客观上提供便利,如黄得科等集资诈骗案中,不仅成功租赁某机关办公场所,而且冒称行政官员接待前来考察的投资者,营造实力雄厚、正规经营的假象。

第二,间接帮助犯罪,行政失职为犯罪行为所吸收。如上述黄得科等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先行骗取来京招商引资的某县政府人员信任,随后与政府签订开发杜仲协议,县政府、市计划委、市林业局等单位“一路绿灯”批准立项。

第三,严重失职渎职,审批权限存在滥用现象,甚至徇私舞弊、违规审批。如“亿霖木业”案中,某市林业局向亿霖公司提供800本空白林权证,由亿霖公司自行填写制作,尤其是明知林地超售情况下索要亿霖公司3万元复查费,然后不了了之。

第四,行政执法不严,未及时查处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如“平谷大桃”非法集资案中,其间某区公安分局曾会同工商、审计等部门联合调查,查明涉嫌非法吸存公众存款6000万元的情况下未严格执法,造成了犯罪和损失的扩大化。

第五,徇私枉法犯罪。如“亿霖木业”案查处中暴露出某市林业局副局长任某受贿44万元的事实。任某通过召开会议、打招呼等方式,要求各区县林业局全力支持亿霖公司收购林地,事后收受贿赂44万余元。

警示问题二:媒体等机构的社会责任缺失

首先,媒体社会责任缺失。实践中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甚至连同广告主在内“三位一体”,无法形成有效监督制约,导致虚假广告屡禁不止。

其次,名人明星的社会责任。“代言门”就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某些名人的诚信丧失、道德滑坡。社会道德风尚的建设人人有责,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应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

最后,中介机构一味讲求经济利益,暴露出房产中介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问题。

警示问题三:司法办案机关的协调处理问题

其一,受害人接访处理问题。如“碧溪广场”案中,围绕主犯王宝平,受害人就分成“倒王派”、“保王派”。前期疏导解释不够,导致受害群体对立情绪持续发酵。

其二,司法办案不同步、不协调难题。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刑民交叉问题、补充起诉等相关程序处理难题。

其三,追赃“老大难”问题。118件案共追赃87383万元,总追赃率不足18%。其中37%的案件追偿率低于5%,70%的案件追偿率低于20%,仅有5%的案件追偿率超过50%。

其四,政府补偿问题。在攀比性信访严重的状况下,“政府埋单式”解决可能会成为示范,助长一些受害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预期。

五、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核心内容包括预防、控制和打击,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完善一体化防范、全程化预警、流程化处置、多元化治理的工作格局。

(一)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必须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综合治理原则。建立党委、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共同防控、一体治理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是坚持案件办理和维护稳定同步推进原则。树立办案要服从、服务于大局的理念,坚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体要求。

三是坚持追赃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的原则。一方面要严厉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要积极为受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四是坚持综合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职能优势原则。公、检、法在刑事司法处理中,通过专案办理、联席会议、提前介入等机制,丰富案件处理的协调统一机制。

(二)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经验

一是始终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执法理念。处理好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既要考虑如何减少社会负面影响,降低社会危害性,又要顾及打击犯罪后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二是始终坚持执法为民与执法必严相结合。做到重点问题不含糊,原则问题不退让,案件定性上需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认定。

三是始终正确把握打击的最佳时机。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介入打击的时机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件最终处理的效果。具体要做到介入处理时间要早、从介入到处理要快、扣押登记财产要及时。

四是始终坚持一体化审判工作格局。强化树立审执相承、审执兼顾的意识,形成“立审执”兼顾格局。

(三)完善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策略的对策建议

一是双管齐下,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金融机构应该考虑针对不同的人群需求,以及不同的资金量而量身定制适宜的理财产品。适时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民间融资的风险机制、利率管理等方面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对推向市场的一些新兴行业(如托管造林业)进行规范化管理,使之成为一种真正的投资渠道。

二是加强监管,健全完善投资主体的有效监督途径。政府各职能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提升综合监管能力,为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加强市场外部监督的基础上,要加强投资主体的内部监督。

三是严格执法,健全严格的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者经济法律和金融知识的培训,提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识别能力和执法能力。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企业投资能力、相关资质要严格审核,慎发批复性文件。

四是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改变社会管理相对落后局面。健全人口动态服务管理机制,深化“以业控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推动加强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履行,要从立法上树立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强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责任。

五是加强自我防范,理性对待投资,增强甄别能力。强化理性投资意识,做一个真正意义上合格的投资者。各类新型金融、投资、理财产品推出时,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

(四)有效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完善宣传预防工作机制,解决早提醒、早教育、早引导,将防线纳入社会公众之中防范得早的问题。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典型案例宣传,积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喜闻乐见的通俗方式,深刻揭露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特点、表现形式和惯用手法,促使民众增强识别和判断能力。

二是建立完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警得快的问题。不仅要建立全国性联网资料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要着力发挥信息情报优势作用,做好基础性情报的收集和分析。围绕重点区域,加强收集成因信息;围绕重点群体,收集掌握动态信息;围绕敏感时期,收集反馈维稳信息。

三是建立完善专业化的破案打击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得准的问题。针对涉众型犯罪案件的特点,公检法机关有必要组建专业化的办案小组,把打击重点放在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非法吸存、集资诈骗、非法传销、合同诈骗等大要案上。

四是建立长效化的追赃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追得到赃”的问题。坚持“人赃并重”的原则,通过建立预审时财产申报与登记、财产举报奖励、长期化追赃、涉案财产公开处置等机制,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积极追赃,尽可能地防止涉案财产流失,保障追赃的效益最大化。

五是建立完善联动式司法办案协调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处理刑罚得严的问题。正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促进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法律、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正确把握从严与从宽的民意基础和社会效果,达到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综治效果。

六是建立完善预防处置危机工作机制,解决因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控制得住的问题。建立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定期将案件办理进程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完善告权工作规范以保障知情权,可借鉴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公告告知制度。加强受害人沟通安抚工作,建立受害人对话机制,探索受害人诉讼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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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

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

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涉案款物情况。

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处理建议。

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2018年案件调查报告(3) | 返回目录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20**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点

(一)拖欠工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建筑业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二)投诉涉及人员劳动合同覆盖率低

20**年,**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年共立案42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游行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产生原因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

(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3-5次的转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头资金不充裕,承担风险的能力差,一旦出现包工头之间因结算存在争议或资金不及时到位,或者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交给包工头,让包工头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包工头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承包建设者为了扩张经营规模,承揽与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工程项目的拨款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节点拨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层层分包、转包的方式要求包工头垫款施工。在承建单位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能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包工头又将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形成恶性欠薪的循环。

四、对策及措施

(一)广泛宣传,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应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在街道、社区、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内容紧贴企业主和劳动者关心的内容,引导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 建立劳动者维权援助制度,提高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就业培训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整治非法挂靠、违法分包行为。一是成立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 二是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三是明确职责,查处到位。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四是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企业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五是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各个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

(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但是劳动执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其它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招商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银行办理“一卡通”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工资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按月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工程量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一卡通”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卡通”工资专户,并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份子坚决打击。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社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恶意欠薪”案件,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在打击不支付报酬犯罪分子的同时,坚决遏制农民工恶意讨薪。各部门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惩;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冲出围城:M法院离婚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4) | 返回目录

一、引言

离婚案件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离婚案件可称之为最为“民事化”的案件,涉及当事人的情感、生活、财产等;也是最典型、最传统的纠纷,在任何时期都会存在,从而能为纵横结合地考察民事审判提供范本;其审判需更多考虑“人”的问题,是极为重视个体性和主观情感的审判,法官不仅要关注事实和法律等表面审理,甚至要透视当事人的精神、情感世界;其对传统的诉讼标的、诉权等理论的研究也会带来一定影响。

基于上述认识,我尝试通过实证调查“描述”离婚案件的现实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思考离婚案件所蕴涵的学术问题。我选择西北g省t市m区人民法院(m法院)作为调查对象,自XX年1月进行了一个半月的调研。调查方法:1.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包括m法院的相关资料、离婚诉讼的相关文献等。2.案卷的全面查阅。我查阅了m法院XX~XX年1004起离婚案件的案卷,包括对外公开的正卷、判决书及法院内部传阅的副卷(内含案件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等)。3.旁听案件,作为书记员参与案件审理,并在小范围内与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进行访谈。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XX~XX年m法院分别审结离婚案件344、315、345起。除XX年略有减少外,三年来数量基本持平。1004起离婚案件中,729起由女性起诉,达72.61%,各年分别为249、225和255起。可见,女性起诉的比例居高不下且年度变化不大是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主要原因:第一,女性平等、独立意识的增强,不再坚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的传统婚嫁观念。第二,法律对妇女权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诉讼离婚较之协议离婚可能带来更大收益。第三,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不再依赖男性,即使离婚也能独立生存,因而有勇气提出离婚。第四,女性对婚姻生活质量的要求更高,“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模式在当代中国仍是主流,女性对婚姻家庭投入更多精力和时间,必然会对婚姻有更高要求,容易引发对丈夫和婚姻的不满。第五,女性较之男性有着更为细腻的情感感受,其对婚姻琐事更为敏感,一些男性看来不足以影响婚姻的因素或矛盾,女性却难以忍耐,更易成为原告。

图1:离婚案件数量统计图

(二)离婚理由

1.离婚理由复杂多元

离婚理由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女性所持理由更为复杂多元。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我将女性的理由归为12项,男性的理由归为8项。就单个案件起诉时平均所持理由而言,男性为1.11,女性为1.64,即起诉时,大多数男性持单一理由,而大多数女性却列出更多理由。可能的原因一是女性对婚姻生活不满意的事由多于男性,二是女性更为细心,在起诉时提出更多理由以期获得法官支持。

表1:女性离婚理由数量统计表

性格不和

家庭暴力

不尽家庭责任

家庭琐事

不良嗜好

长期分居

婚外情

男方疾病

男方犯罪

经济问题

家人矛盾

其他

XX年

118

105

40

65

13

21

19

3

3

7

10

4

XX年

103

95

58

61

10

26

14

8

5

9

5

2

XX年

87

109

67

66

10

40

8

8

9

12

9

5

总数

308

309

165

192

33

87

41

19

17

28

24

11

表2:男性理由数量统计表

性格不和

不尽家庭责任

家庭琐事

长期分居

婚外情

家庭暴力

女方疾病

其他

XX年

53

11

20

6

5

1

2

4

XX年

44

12

31

8

4

7

2

3

XX年

44

10

22

11

8

3

0

5

总数

141

33

73

25

17

11

4

12

2.原告对“性格不和”的普遍主张

女性以此为离婚理由起诉的308人次,占女性起诉的42.25%;男性以此为由起诉的141人次,占男性起诉的51.27%。可见,“性格不和”在起诉离婚时仍是原告的普遍主张。这与现行婚姻法将离婚标准原则化为“感情确已破裂”有很大关系。此外,较之其他离婚理由,“性格不和”更为概括和抽象,具有囊括其他理由的包容力,使原告更倾向于选择其作为离婚理由。但“性格不和”的衡量、评价标准较为模糊,给法官评判感情是否破裂带来一定困难。

3.女性对家庭暴力的主张

1004起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320起,占31.87%,其中女性提出遭受家庭暴力的309起,占96.56%。这表明家庭暴力已成为危害婚姻稳定的重要因素,而其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女性。另一方面,女性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的案件占其起诉的42.39%,家庭暴力已略微超过“性格不和”跃升为女性起诉的首要离婚理由。

家庭暴力被越来越多的女性作为离婚理由提出,但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并非果真日益增多。该现象的原因可能在于法律意识的提高及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使更多女性了解到“家庭暴力”这一法律概念,因而懂得以其为名寻求权益的救济和保障。此外,即使女性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其并非真正遭遇家庭暴力,女性可能会刻意宣称“家庭暴力”,或夸大事实,目的在于赢得离婚判决及法官更多的支持。因此,对家庭暴力的主张一定程度上成为女性的一种诉讼策略。对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理由的日益增长及普遍化的现象需客观评价,但家庭暴力对婚姻稳定的危害却不容忽视和否认。

4.其他离婚理由

第一,柴米油盐的家庭琐事也会对婚姻造成一定威胁,“家庭琐事引发矛盾”成为次于性格不和及家庭暴力的第二位阶离婚理由。第二,女性提出“不尽家庭责任”的比例高于男性,说明女性对男性能否较好地承担家庭责任更为介意。第三,涉及婚外情的案件较少,这与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有很大关系,“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也会对当事人的陈述有所影响,即便涉及婚外情,当事人在法院也可能不愿和盘托出。第四,女性有28人次将“经济问题”作为离婚理由,而男性对此却无人主张。

(三)婚姻持续时间

数据显示,婚姻持续时间在5~XX年的夫妻,起诉离婚的数量最多,其次为婚姻持续时间在5年以下的,随着婚姻持续时间及年龄的增长,起诉离婚的数量显著下降。可见中青年的婚姻关系更不稳定。可能的原因:第一,中青年的心理成熟度有限,随着婚姻持续,双方情感已到相对稳定、平淡的时期,此时,若处理不好生活的琐事和矛盾,夫妻不能相互容忍,就容易产生离婚的想法。第二,中青年的工作、生活压力较大,经济问题容易引发夫妻矛盾。

图2:离婚数量与婚姻持续时间统计图

(四)律师代理

三年来,原告聘请律师的有22、15及44人次,被告聘请律师的有5、2及3人次。律师代理的严重缺失可见一斑。一方面,这与当地经济水平、民众法律意识、律师从业情况有很大关系。m法院地处经济相对落后的西北地区,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因分割共同财产所得的利益非常有限,因此,当事人不愿仅为离婚而支出律师费。此外,当地民众的法律意识较为缺乏,不能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性质及可能为其带来的帮助,且存在一种“没有律师也能解决问题”的朴素意识。另一方面,这也与离婚案件本身的特点有关。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原本具有密切关系,律师介入反而会加大双方的距离或激化冲突,有时甚至会使原本可能和好的夫妻最终离婚。

三、案件审理情况

(一)程序适用

简易程序的大量适用是该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1004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883起,占87.95%。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纳入简易程序的审理范围无可厚非,会给当事人及法院均带来一定便利。但现阶段的离婚案件逐渐呈现复杂化趋势,涉及财产分割、家庭暴力认定、婚外情处理等情形的疑难案件逐渐增多,简易程序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这些争议较大的案件。因此,离婚案件中简易程序的运用也应采取“审慎”的态度。

121起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而适用普通程序的74起,占61.16%;涉及家庭暴力的21起,占17.36%;发回重审的3起,占2.48%;涉及被告违法犯罪的2起,占1.65%;涉及事实婚的1起,占0.83%;因其他原因而适用普通程序的20起,占16.53%。可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及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二)结案方式及实体结果

离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调解、判决、撤诉、驳回起诉,而具体到是否维持婚姻关系又可将调解、判决细分为调解和好(调和)、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调离)及判决维持婚姻关系(判不离)、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判离)。

结案方式与程序适用之间存在一定关系。883起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调和55起,调离430起,判不离110起,判离119起,撤诉168起,驳回起诉1起。可见,独任法官调解结案更普遍,占54.93%,而168起撤诉的案件很多也是法官调解的结果。[1]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结案方式较为单一,121起案件中,判决结案102起,占84.30%;调解结案10起,占8.26%;原告撤诉9起,占7.43%。可见,合议庭审理离婚案件的调解率较低,其倾向于采用判决方式结案。这与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等案件特征有关;另一原因在于合议庭组织调解,较之独任法官的调解,会消耗更多司法资源,还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心理压力,使其不易与法官进行较好的沟通从而达成调解协议。此外,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占普通程序案件的大多数,被告缺席使得调解无法进行,自然只能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近年来诉讼理念的转变使合议庭更注重审理案件的效率,杜绝“久调不决”现象的同时,也使其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缺少足够的耐心和信心,从而选择以更为彰显审判权的判决方式结案,这一观点也为部分法官所认同。

从实体结果看,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的结果更为普遍。103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为解除婚姻关系(94起叛离,9起调离),占85.12%。实体结果的单一,成为合议庭审理离婚案件的又一特点。这主要与案件性质有关,被告下落不明及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普通程序案件的78.52%,而这两类案件中,维护原告利益成为法官更关注的方面,解除婚姻关系或许是最恰当的处理方法。

图3:结案方式统计图

(三)调解情况

适用情况。调解结案的案件占49.3%,且撤诉的案件大多也是调解的结果,故调解是法官处理离婚纠纷的首选。首先,“和为贵”,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纷方式,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其次,“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情感、亲情等法律无法规制和评判的因素,而调解却能最大程度地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再次,诉讼的激烈对抗性的弊端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应尽量避免。最后,法律明文规定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这是普遍运用调解的法律依据。

调解和好的情况。调离的案件439起,而调和的仅56起,占调解结案的11.31%;即使将原告撤诉的177起案件全部归为因法官调解而撤诉,则调和的案件也仅233起,远低于调离的案件数量。这说明调解虽广泛采用,但调解和好却困难很大。

调解次数。调查前我认为,若较多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则可推测法官进行调解的次数和时间理应不在少数,但调查结果推翻了这一预设。案卷中反映出的调解过程及相关信息并不太多,而形成调解笔录的案件仅118起,且96起案件仅载有一份调解笔录,调解结案的数量与调解次数显然不成正比。与法官的访谈解答了这一疑惑。调解笔录并不能真实地反映法官的调解次数及调解工作,审判方式改革使法官对杜绝“久调不决”的要求极为重视,法官极力消减案卷中所反映出的调解的相关信息。即使法官“面对面”、“背靠背”做了大量工作,但将其载入案卷的却是少数。甚至有法官声称,“有时给当事人做工作是不记笔录的,若当事人的态度有所转变或案件发生较大变化,才补记笔录并载入案卷。这样做的目的是在案卷中抹去法官的痕迹,显示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非正式开庭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确实较多地存在。

四、前瞻:离婚案件蕴涵的理论问题

实证调查的价值并不局限于描述现实,更重要的是发现实践中存在的理论问题。通过对实践近距离的观察,我认为离婚诉讼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离婚案件为什么调解和好如此困难

调解是研究中国司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但在离婚案件中,调解和好极其困难的现状却更值得关注。其可能的原因是:第一,案件性质方面,凡诉至法院的离婚案件,原告大多经过一定考虑才做出选择,其离婚决心较为坚决,夫妻关系的危机也更严重,不易达成和好协议。同时,离婚案件纷繁琐碎,涉及当事人的感情、经济、生活等因素,给调解和好带来一定难度。第二,当事人方面,离婚案件涉及情感因素,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会对案件处理带来很大影响。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一方或双方可能心存忿恨,从而不能理性地处理问题,调解过程中若控制不好局面及双方情绪,很可能激化矛盾,使其在激动情绪的影响下做出合意离婚的协议。第三,法官方面,离婚案件调解的难度及特殊之处,要求法官具有足够的司法实务经验及生活经验,很难想象没有婚姻经历的年轻法官,面对琐碎的家事纷争,能够游刃有余地进行协调和规劝。因此,离婚案件对法官的调解技巧有更高的要求。此外,离婚观念的转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导向也有所影响,离婚的普遍化及“隐私权”保护的倡导,使部分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即调离结案,并不过多考虑当事人是否有和好的可能,这一点在访谈中为部分法官所证实。但上述分析显然较为笼统,需进一步研究。而既然调解和好如此困难,实务界与理论界为何仍强调调解,调解在多大程度上有效也值得关注。

(二)离婚标准

现行法律将离婚标准概括为“感情确已破裂”,在此基础上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虽然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也对此问题作了规定,但离婚案件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十多年前的司法解释无法穷尽现实中婚姻问题的种种情形,离婚标准仍存在较大的模糊性。离婚标准仍需进一步研究。

另一层面,法官审判时究竟依据何种标准判决是否离婚也值得关注。访谈中,法官普遍承认,如何认定感情破裂是审理离婚案件的棘手问题之一,但其在审判中主要以“对号入座”的方式处理此问题:若存在法律规定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大都判离;若不存在,则大都维持夫妻关系,待其再次起诉时,再判准予离婚。甚至有法官声称:“判维持夫妻关系,并不会形成错案。既然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可以给当事人一次机会,若婚姻关系果真无法维系,当事人自然会再次起诉,到时再判离比较妥当。”因调查的范围和程度有限,该解释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普遍性有待考察。

(三)乡规民俗的影响

在“乡土”中国,各地都有不同的婚嫁传统,这些传统风俗给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影响。最明显的一点是,离婚时对婚前彩礼及女方陪嫁物的处理。在m法院,对婚前彩礼的处理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潜规则,若婚姻持续时间较短,可酌情返还彩礼,而如何衡量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则由法官针对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对于陪嫁物,则以返还女方为原则。在判决书中,法官明确指出“根据当地习俗,对彩礼问题处理如下……”。离婚案件原本就缺乏明确的是非标准予以衡量,法官也不能仅仅机械地照搬法条来处理案件,如何在审判中采用乡规民俗,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共同面临的难题。由此所引申出的习惯法如何影响司法裁判、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等问题也需深入研究。

此外,中国是否应建构独立的离婚诉讼程序、如何构建,实践中离婚案件如何运作,涉及家庭暴力、婚外情的案件如何处理等问题也是目前研究的难点。最后,需说明的是,本报告仅为我系统研究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