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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特点

职业道德 阅读(3.17W)

教师是教育我们知识的人,师德高于一切,以下是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欢迎大家浏览。

教师职业道德特点

道德意识的自觉性、道德行为的示范性、道德结果的深远性。

教师职业道德品质的构成

教师道德认识、教师道德情感、教师道德意志、教师道德信念、教师道德行为、教师道德习惯。

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可以用“师爱为魂,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概括其内涵。

师爱为魂。“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从爱学生的角度讲,就是教师要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师德高于普通道德

教育部准备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道德规范》)修订时增加“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条,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也招来了诸多批评,有人甚至指责这是“侵犯教师的生命权”。我认为,这完全是出于误解,或者是故意曲解。

《道德规范》是针对中小学教师的一种“行规”。任何一个行业都会有本身的特殊要求,可以并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之内,对本行业人员提出一些高于一般公民的行为规范和具体要求。不仅是教师,其他如医生、护士、财会人员、律师、警察、公务员等,都可以并且应该有自己的“行规”。与此同时,任何一个行业的成员也可能享受一些其他公民所不能享受的、特殊的权益。例如中小学教师有寒暑假,有教师津贴,获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尊重等。“行规”或由本行业成员自己制订,或由主管部门制订经行业成员多数通过。像这次对《道德规范》的修订,如果多数中小学教师反对,相信教育部绝不会强加给教师。

个人不能只指望享受某一行业的特殊权益,却不愿意承担这一行业的特殊义务。当然这是以自愿为前提的,如果某一位中小学教师不愿意遵守《道德规范》,完全可以辞职。如果某一位求职者觉得自己不愿意接受《道德规范》的条款,或者自知做不到,那完全可以选择其他职业。

如果说某一“行规”对本行业成员作了过分的要求,或者在要求成员尽义务的同时没有让他们享受到相应的权益,那么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就会减少,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即使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主管部门或成员们也会修改不合理的“行规”。

保护学生安全

“保护学生安全”是针对中小学的特殊情况提出的——中小学生的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因此教师在负有教育、教学之责时也同时负有保护之责。这也是《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这样的规定并不损害教师的利益,更谈不上侵犯教师的生命权,因为“保护学生安全”并不排除教师也可以并应该保护自己的安全,更没有要求教师必须舍己救人。“保护学生安全”主要是要求教师在平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范学生的危险行为。在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处于危险中时,作为成年人、具有更强避险经验和能力的教师应该给学生切实有效的帮助。教师与学生的生命权是同等的,在危难中让体力和经验不如自己的学生走在前面,正是给学生平等权利的表现,就像在海难发生时让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优先上救生船一样。

违反《道德规范》有程度的区别,处理的办法也不同。有的只需要批评教育,有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取消教师资格是最严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