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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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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修改公告

一、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

二、将附件中的“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

本决定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自xx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xx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 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生产许可标志绘制说明

1. 以网格为绘制基础,建立网格横向20格,纵向30格(见绘制图)。

2. 以横竖10的交点为圆心,半径为10做第一个圆(半径=r=10),然后仍以此点为圆心,0.8r为半径做第二个圆。

3. 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8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2的交点为圆心,0.5r为半径做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再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5的交点为圆心,0.2r为半径做第五个圆和第六个圆。

4. 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3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七个圆;然后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17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八个圆。

5. 分别以纵坐标13与横坐标13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8与横坐标29的交点为圆心,以r为半径画圆弧;分别以纵坐标16.5与横坐标16.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4.5与横坐标25.5的交点为圆心,以0.5r为半径画圆弧。

6. 根据上述所作的圆形和弧形进行直线和弧线联结,绘制出qs标志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