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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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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一个具体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鱼粉产品质量,促进我国鱼粉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经质〔1987〕180号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和原农牧渔业部文件(1986)农(计)字第8号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鱼粉是指饲料用鱼粉。凡生产鱼粉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都必须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条 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农业部(以下简称我部)。日常管理工作由我部水产司加工处(以下简称加工处)负责。

第四条 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为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第二章 取证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鱼粉生产企业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生产的鱼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原农牧渔业部标准SC118—38《鱼粉》的规定,并出具该产品的检验报告;

三、企业必须备有蒸煮、压榨(离心脱水)、干燥、粉碎等湿法工艺基本设备或蒸干、粉碎等干法工艺基本设备。

四、企业应设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室,并具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尚未设检验室的,必须委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

五、企业必须有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第六条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企业应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受理;新投产企业应在批量投产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无证产品。

第七条 企业申请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先填报“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交纳费用。

第八条 申请书一式五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再报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九条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按第四章的程序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我部申报。

第四章 审查与质量检验

第十条 现场审查工作。由我部或我部委托的牵头单位组织审查组,按“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附件2)对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组由我部批准的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一般3~5人。

第十二条 审查后,审查组应填写“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评分汇总表”,写出审查报告,在申请书上签署结论,并由组长签章。

第十三条 审查组在审查期间,按“鱼粉产品质量检验办法”的取样方法取样。

第十四条 检验单位按“鱼粉产品质量检验办法”进行检验。出具鱼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在申请书上签署检验结论,并由负责人签章。

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十五条 我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后,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最后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由我部颁发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登报公布。

第十六条 审核不合格的企业,由我部通知省级水产主管部门、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允许企业在半年内整改并重新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章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协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做好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加工处。我部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产品和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复查。

第十九条 发证结束后,对无证生产、销售鱼粉者,按经质〔1987〕180号文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对未有许可证的新投产企业,试产期间的产品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开具证明,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产品论处。

第二十条 在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

(三)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生产许可证交回我部,并由我部将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登报公布。企业应自公布之日起停止鱼粉的生产和销售,否则,按《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到期前半年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否则其生产许可证到期失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鱼粉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否则视为无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 生产许可证标记与编号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统一编号。格式如下:XK 02—008第二十五条 发证后,企业的申请书返回给企业、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水产主管部门、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复审。

第二十七条 参加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清政廉洁,秉公办事。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产许可证封面

生产许可证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生产许可证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生产许可证 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生产许可证 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后的“□”打“√”。

申请日期: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20xx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