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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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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了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纤检局备案。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取得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的行政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

(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

第六条 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进行。

第八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上交某地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科。

第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案之机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法违纪造成办案失误的,应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案件中涉及的执法人员,两年内连续撤销(败诉)2个案件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待岗一年后,方可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纤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第一条 本局负责办理棉花质量案件,并受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办理纤维制品质量案件。

第二条 从事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合法持有纤维质量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三条 本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纤维及纤维制品案件进行管辖。

第四条 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 现场处罚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质量技术监督现场处罚决定书》。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必须出具某某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现场罚款额度为对公民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

第六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立案。

第七条 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伪造证据。

第八条 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办案程序等进行审查,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制作执法文书要做到:使用执法文书齐全,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叙事清楚,重点突出,语言简洁、准确,字迹工整。

第十条 送达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本局案审会办公室结合某地局政策法规宣传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十三条 案件办理完毕,应及时填写《结案审查表》报局长审批后结案。

第十四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纤检机构交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涉外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均需写出《结案报告》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某某纤检局备案。其中后三类案件必须将《结案报告》及案卷材料,上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五条 受委托执法的纤维制品立案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移送。

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某某、某地局关于加强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指示、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二、遵守国家法律,坚守工作岗位,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热爱纤检事业,贯彻执行有关纤检法规、规章。

四、加强学习,熟悉从监督检验到法制管理各个环节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五、严格执法,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效率性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深入实际调查取证。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七、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罚没款额,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需提交案审会审议。

八、严格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及各类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 纤维质量执法案卷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规范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规范的纤维质量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执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

第三条 纤维质量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年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 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五条 文书书写有单位量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 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具体、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条 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在纤维质量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

第九条 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7)通知书;(8)行政处罚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送达回证;(11)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处罚案件的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罚决定书;(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二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择用文书有:

(1)行政案件移送书;(2)案件办理报批书;(3)听证笔录;(4)检验(检定)委托书;(5)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6)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7)解除登记(封存)(扣押)决定书;(8)涉案物品清单;(9)强制执行申请书;(10)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1)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2)笔录续页;(13)检查抽样单;(14)封条;(15)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16)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17)行政执法委托书;(18)行政案件登记簿。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行政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通知书;(5)立案审批表;(6)调查笔录;(7)案件讨论笔录;(8)行政复议决定书;(9)送达回证;(10)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第十五条 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 案卷保存期限:现场处罚案卷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行政复议卷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 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第十九条 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160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 案件结案后10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受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案单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局长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信阳某地纤维质量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正确、及时审理纤维质量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审会依法负责对本局立案查处案件进行审理,不受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干涉。

第三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对较重行政处罚及属于听证范围案件,应请示主管局长并邀请局案审会人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其他一般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员集体审议。

第五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首长负责制原则。在案件办理、审批中,局长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处理不当时,有权予以否决,并退回案审会重新审理。局长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案件和办理、审批时,可委托副局长负责。

第六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原则。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案件审理工作。案审会成员遇到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情况时,应当自行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也有权按规定申请其回避。案审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议纪律,并有义务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材料、内容保密。

第七条 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处理案件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填写《承办单位行政处罚意见》,交案审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主体是否准确;(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依据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正确;(五)应使用的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文字制作是否符合要求;(六)是否越权管辖。

第九条 案审会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文件材料和对案情及查处情况进行汇报。

(二)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有权进行休会调查。

(三)有权改变案件承办人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将案审会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同时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

举行听证的,听证工作按国家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在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的3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严格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案审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