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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咨询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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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增强处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咨询会制度

第一条 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条 成立市产权监理处专家咨询组,成员由房地产业、法律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一)接受拟实施的行业政策与方针的咨询;

(二)接受解决行业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专项工作方案的咨询;

(三)接受市委、市政府、局党委交办的重要工作实施前的咨询;

(四)接受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四条 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相关单位、科室提出需要咨询的事项;

(二)分管领导初审后报主任或书记审定是否需要启动咨询程序;

(三)需要启动咨询程序的,由处办公室召集专家组人员;

(四)相关科室向专家咨询组提供材料;

(五)相关科室组织召开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科室根据专家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并报处领导。

第六条 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七条 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专家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四)遵守贵港市房产产权监理处机关保密制度。

第九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提出咨询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