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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内容保障机制

规章制度 阅读(1.08W)

第一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是指为使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

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内容保障机制

第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局各科室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有效施行。

第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应由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局计财科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局办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守有关秘密。

第六条 凡是涉及一下信息的,都不允许发布: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颠覆国家政权或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局绩效办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局各科室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

第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局纪检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局办有证据证明局各科室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部门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