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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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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人居环境,是城市居民对城市的向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打造良好城市环境的保障和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下文是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管理,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建、园林、环卫、卫生、交通、工商、环保、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给予表彰。

第六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具有不同风险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符合城市容貌的有关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临街两侧及繁华地带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外,一般应建绿篱、花坛(池)栅栏、半透景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80厘米)。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标准重建。

第九条 凡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摊点、摊群、停车场及举办宣传、展销一条街活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占道时间、规划、布局、性质和容量,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临街商店设置的遮阳蓬帐,应讲究整洁美观和统一规范,高度不得低于24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标准重新设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因建设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设施或设置户外广告牌、报亭、标语牌、读报栏、宣传橱窗等,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到期应及时清理或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理或拆除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凡需在道路红线内悬挂跨街或不跨街的宣传横幅、条幅、气球等,须经市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时间、地点、内容、数量悬挂,到期应及时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拆除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凡需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同意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数量设置和悬挂,到期应及时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拆除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交通亭、候车亭、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拦等交通标志及汽车站牌,要做到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应负责维护,保持完好,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逾期未修复或更换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标志牌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如有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讯、防空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物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作业生产的枝叶渣土,应在当天清除干净;台风损坏的树木,所属管理单位必须及时清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理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市区维修道路、沟渠和破路维修管线,架设电线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经批准的破路施工,应安排在夜间作业,并做到分段施工,分段填埋,按限定期限恢复路面原状,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修复外,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基建施工应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临街的应设置围挡,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拆除清场,修复被损坏的道路和公共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清理和修复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人行天桥、立交桥和其他桥梁、街道两侧人行道上,不准摆设摊点,不准钉挂广告牌。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改正或拆除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不符合市容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容监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执罚程序进行文明执罚。在执罚时应佩带统一标志,出示监察证件,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加盖市容管理主管部门公章。实施现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市容监察人员在场。罚款收入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市容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容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为其保密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监察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市容管理分析

1、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在积极推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过程中,大幅度扩张经济总量、加快扩张城市规模与循序渐进完善城市功能一直处在矛盾之中。城市建设的负债经营虽然在迅速扩张经济总量和城市规模上成果斐然,也给市容管理带来了明显的负面效应。许多城市在追求确定的经济目标时,往往难以顾及城市建设的质量,致使城市道路、绿化、环卫设施配套严重滞后,最终增加城市管理的难度,也影响了管理的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硬件设施不健全是市容管理“难”的根本原因;

2、城市经济运行质量不高。由于现阶段大部分中小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大量的人力资源流向市场。这部分动态群体在没有找到固定工作时,往往在街头上以各种低层次的生产方式谋生,例如加工、维修、开小餐馆和客运、做小生意、摆摊点等,这些经营活动与违章违规常常仅隔一步之遥,可谓城市市容违规违章现象的“温床”;

3、市容管理的科学机制难以形成。由于城管体制未理顺,条块关系不协调,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市容管理难以形成合力,难以形成共同负责、共同参与管理的制约机制。我国的大部分城市市容管理仍处于行政管理与依法管理并存、人治与法制相连、执法与抗法同在的复杂矛盾冲突中,严重阻碍了市容管理走上科学、长效的管理轨道;

4、市民的文明素质亟待提高。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要求市民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卫生意识、环境意识。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加快,城市人口构成日益复杂。这部分人群多以个人经济利益为追逐的根本出发点,当加强市容管理与个人的私利出现矛盾时,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抛在一边,各种旧有观念和不良习惯也就自觉不自觉地带进了城市空间。而由于受到经费、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城市文明的宣传教育机制难以形成因此,城市管理“以人为本”的方向虽然明确,但真正实施起来往往举步维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