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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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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解决合同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解决租赁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于不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的人来说,选择一家靠谱的装修公司全权负责装修房屋这件事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而一旦装修出现问题,就容易出现装修纠纷,此时就需要装修合同来保障自身的利益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四种解决装修合同纠纷的方式,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解决合同4篇

1、 解决装修纠纷,您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装修市场上的“鱼龙混杂”,装修纠纷层出不穷,国家对于装修纠纷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而了解这些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保障自身的权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设部[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部[997]9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

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装修纠纷,您需要了解的五大途径

当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出现装修质量问题,或者装修设计等不符合要求,或者是装修房屋材料出现问题等,都可以和装修公司进行商讨,而当出现纠纷的时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

(2)业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装修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3、 解决装修纠纷,你需要了解的相关流程

在解决装修纠纷的时候,还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流程,所以我们需要注意相关的流程,例如在进行投诉之后,——质检部根据合同及图纸进行现场核查——调解部、质检部依核查结果进行调解——若双方达成协议则进行维修或返工;若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解决装修纠纷,你需要保持平和的心态

万一出现了纠纷,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纠纷便能解决。自己协商不成,一般也只要行政部门出面就可以顺利加以解决。但如果涉及的标的较大或其他对生活影响甚大的纠纷且协商不成,最正规、最有权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了。

小编总结:以上都是装修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要记住签合同一定要看仔细,就算出了问题也需要理智的解决,采用权威/规范的解决办法,小编希望以上的分享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解决合同(2) | 返回目录

借款合同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企业之间借贷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此外实践中还常见委托贷款、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以及封闭贷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查认定与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对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院一般会确认其效力。但是对于几种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大量使用了"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但是这些带有强制性用语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体现,因而一般情况下除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二、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

此类借款最常见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以及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的借款。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

三、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这时,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

四、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有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对借款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有的法院则不对借款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保护,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判决冲抵借款本金。

借款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解决合同(3) | 返回目录

借款合同纠纷有一般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企业之间借贷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几种形式。此外实践中还常见委托贷款、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以及封闭贷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查认定与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对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院一般会确认其效力。但是对于几种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大量使用了"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但是这些带有强制性用语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体现,因而一般情况下除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二、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

此类借款最常见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以及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的借款。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

三、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这时,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

四、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有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对借款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有的法院则不对借款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保护,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判决冲抵借款本金。

解决租赁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解决合同(4) | 返回目录

1、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的第三人继续有效。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229条就此作了规定,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它的构成要件包括:

(1)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这里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

(2) 承租人没有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承租人已明确表示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则不发生所有权与租赁权的冲突问题。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后,新的所有人取代原有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出租人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退出出租人地位。承租人应依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

2、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指一物之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同时存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哪个权利效力优先的问题。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有两种情形:

(1) 租赁权发生在先,抵押权发生在后。对此情况《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面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继续有效。”

(2) 抵押权发生在先,租赁权发生在后。《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相冲突的处理原则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按份共有人将出租的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转让时,即发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一般地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效力,而租赁关系是债权关系,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物权应优先对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有债权物权化的特征,但其毕竟是债权关系,仍然不能等同于物权的效力。另外,让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对房屋的管理、修缮、使用。

4、 房屋租赁中的登记备案问题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取得《房屋租赁证》是租赁合同法、有效的前提条件。登记备案是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而不应因此否定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