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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规章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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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规章制度 篇1

一、本处职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提倡职工提前5分钟上班,做好打扫卫生、替换服装、摆放办公用品等准备工作,以免影响正常上班时间。

各类规章制度(通用3篇)

二、未经领导批准,上班时间不准擅自离岗。征稽服务大厅人员临时离开岗位时,客户较多时必须有人替补、客户少时妥善安排好,方可离开。否则,发现1次罚款20元。

三、全处职工上班时间,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服装整洁,仪容端庄,可以略画淡妆,不许浓妆艳抹;做到态度热情,文明服务。

四、在征稽服务大厅和上路稽查人员,都必须统一着制式工装佩戴胸卡。

五、全处职工接听电话时,必须按本处规定标准回话,态度热情,文明用语。若遇此项投诉,经查证属实者,罚款20元。

六、本处实行禁酒令,即在工作日内的中午时间不得饮酒;如有违反者,给予罚款50元。本处职工的婚宴、团拜会、接待外地来宾等活动,经处领导批准,可以饮少量酒水。

七、本处职工之间不得发生吵架、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无论任何原因,本处职工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如有违反本项规定者,给予100元罚款。

八、上班时间应保证出满勤干满点,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凡在办公室或服务大厅内有下棋类、打扑克、织毛衣、洗衣服、带小孩、网络游戏等行为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九、对迟到、早退、旷工行为的处理:凡迟到、早退在30分钟(含)以内者,给予罚款20元;超出30分钟时,视为旷工半天处理,给予罚款50元;职工连续旷工5天(含)以上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并办理有关手续。职工不同的请假类别,按本处有关规定执行。

十、凡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各科室应将日期、天数上报给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处办公室备案;在节假日后确定调休者,应将调休日期提前告知征稽处考勤员,否则按旷工论处。

各类规章制度 篇2

一、工作时间处机关上、下班时间与郑州市政府机关的上、下班时间保持一致;征稽服务大厅实行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

二、请假的范围:凡本处在职干部职工因病、婚、丧、产、节育、探亲、个人私事者,都可以请假。

三、职工请假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交清工作手续,妥善安排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

四、须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办或电话请假,返回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五、请假的程序:1、本人填写《职工请假条》;2、经过科(室、所)长、主管副处长、处长逐级批准;3、将请假条交办公室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对待。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方可请假。4、职工休公假时,应填写《公休假期审批表》,经办公室核定期限后,再按照本规定的请假程序、审批权限办理。

六、审批假期的权限:科员请假1天,由科(室、所)长负责审批;请假2天(含2天)以上,由主管副处长审批;各科(室、所)副职负责人请假,由主管副处长审批;各科(室、所)正职负责人及科员请假5天(含5天)以上,由处长审批。

七、婚、丧、产、节育、探亲、公休假等的假期,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处规定执行。1、婚假: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我处暂按15天执行。2、职工办理直系亲属治丧事宜者假期为3天。3、节育假期:男职工手术节育假期为15天,女职工手术节育假期21天(以上需有医院节育证明)。4、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符合晚婚晚育者产假为6个月,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产假为1个月。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探亲假:职工父母、配偶不在郑州者可享有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6、公休假: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国家正式职工,每年可休假十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日),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日)。[豫文(91)99号]

八、凡在休产假、节育、探亲、病假等请假期间的法定假日均包括在内,不再补假。若假期在5天(含5天)内的,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加假。

九、请假人必须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按照原批假权限履行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假满前续假,否则,按旷工对待。

十、职工经过批准休婚、丧、节育假期者,基本工资、福利、补助照发;休探亲假、事假10天(含10天)、病假2个月以内者,基本工资、福利照发。长期休病假者,按照本处另行规定执行。

十一、职工既不请假又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每半天罚款50元;仅口头请假,但未按照本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对违反规定的科员和所在科(室、所)长各罚款20元,并应及时补办手续。

十二、请假条由办公室保管登记,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各类规章制度 篇3

(一)药品质量的好坏,药品零售服务工作的优劣,关系着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为给消费者提供放心的药品、优质的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对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四)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时应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人用药与环境卫生、杀虫、鼠药严格分开。药品可按用途或剂型陈列。

(五)营业员要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六)营业员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七)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八)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传递药品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通知客户购买。

(九)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十)做好当日报表,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店负责人。

(十一)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

(十二)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不合格药品销出,出现一次,在季度考核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