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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注意哪些女职工三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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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女职工作为工作中在某些方面享有特殊保护的,尤其是“三期”期间,“三期”指的是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对于用人单位很容易与女职工的“三期”发生劳动纠纷,对此,对于女职工“三期”用人单位要注意什么呢?下面本站小编为你解答!

用人单位需注意哪些女职工三期规定

一、注意女职工“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三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各有多长时间呢?

1、女工孕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女职工产假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的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要注意关于女职工“三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1、《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综上,上述法律是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但这种保护并不是无限的,并不意味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违反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不受“三期”的限制,仍有权利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1)首先法律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一定照顾是应该提倡的。但是对于以处在“三期”为由就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甚至任意违纪的女职工而言并不能免除其完全遵守与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2)其次,法律规范了用人单位在依法与 “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做到了有章可循,避免用人单位承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3)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是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