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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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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促进我市增加就业、改善民生、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4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XX〕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立足我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当前进行的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要求,建立以乡镇、社区居委会为平台的家庭服务业网点,大力推行家庭服务业发展,逐步实现家庭服务业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社会化;逐步实施家庭服务业行业标准、财税政策、劳动保障、职业培训、创业就业、权益维护、行业管理一体化。

(二)基本原则。发挥各级政府扶持和引导作用,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规范管理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倡导诚信经营。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消费,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xx”期间,全市发展家庭服务企业30—40家,乡镇、社区居委会设立家庭服务中心,创建就业岗位30000个以上,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90%以上;建设10个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8000人以上;实行家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年对外输出家庭服务人员XX人;建立完善的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基本形成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能够满足家庭服务需求;基本实现家庭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全市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定实施发展家庭服务业具体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中,要明确家庭服务业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要把乡镇、社区居委会发展服务业使用场地纳入规划。各县(市、区)要建立家庭服务业评价体系,促进家庭服务业的有序发展。

(二)统筹各类业态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发展,要根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支持方向,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当前,应对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妇幼(婴)照料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乡镇、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依托乡镇、社区居委会发展本辖区内托老(幼)护理、医病护理、保洁、保安、餐饮、代购代销、便民超市、家庭旅馆、农家乐、农业机械服务、煤水电暖维修、网络服务、家庭教育、就业信息发布、法律咨询、民事调解等业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物流、医疗、殡葬、婚庆等服务企业,并积极参与乡镇、社区居委会的家庭服务业发展,开展多层次的家庭服务。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的家庭服务。

(三)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创办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各县(市、区)的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引进外地企业的先进管理理念,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四)推进公益性信息平台建设。全市要建设统一的家庭服务网络平台;各县(市、区)要设立统一的“12980”(一按就帮你)家庭服务电话呼叫中心;乡镇、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家庭服务业公益电话,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质量评估,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三、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要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我市当前的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紧密结合起来,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1.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等“一条龙”服务。

4.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5.鼓励乡镇、社区居委会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6.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二)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要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中央和地方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将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

1.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家庭服务业网络平台建设,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房租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及家庭服务业意外风险救助资金。

2.每年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50万元用于奖励优秀家庭服务企业。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300万—500万的专项扶持资金,重点解决乡镇、社区居委会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服务设施改造、超市便民站点设立以及乡镇、社区居委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4.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中小型企业要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提交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5.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后,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对家庭服务业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后,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税收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7.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费。

8.农村富余劳动力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9.各级政府每年都要确定一定比例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用于支持家庭服务业的发展。

(三)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它政策措施。

1.制定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

2.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要在“xx”期间,逐年安排资金解决现有的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养老、医护、服务站点的场地、设施设备等。

3.完善价格改革,逐步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4.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5.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落实补贴政策。把从事家庭服务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各项补贴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按照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统一培训考核标准,统一鉴定补贴标准,充分发挥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及工、青、妇、残联组织作用,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并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XX〕188号)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鉴定补贴标准,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四)切实维护家庭服务机构、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家庭服务机构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服务的,应当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并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要明确家政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

1.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自律,并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2.家庭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待遇、工资支付方式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3.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消费者订立书面家庭服务合同,提供一次性或计时性家庭服务的,也可采用电话、网络、口头约定等灵活方式订立合同。以灵活方式订立合同应由经营者登记备案。家庭服务合同应包括服务的项目、内容、地点、方式和期限,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条件,服务费及支付形式。

4.家庭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职业规范,服从经营者的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不泄露其隐私,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家庭服务消费者需要提供家庭服务的,应当到家庭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应尊重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不得虐待服务人员,不得胁迫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研究部署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有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责任,组织拟定推动家庭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定、政策标准,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

市发改委:研究制定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将家庭服务业发展纳入拉动内需、扩大就业相关政策和规划,开展与发展家庭服务业密切相关的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安排使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项目;编制家庭服务业网点布局规划规范;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企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社区服务网络的信息和管理优势,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平台,推动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与家庭服务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监督管理殡葬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市财政局:研究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机制的有关支持保障措施,协调、制定地方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资金纳入家庭服务业扶持范围的具体办法。

市商务局:承担家政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家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家政服务规范、家政服务合同的编订。统筹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工程”。整合现有家政服务资源,培育家政服务企业,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引导企业走连锁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的道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各项工作。

市规划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全市家庭服务机构网点布局,扶持乡镇、社区居委会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完善场所设施。

市教育局: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创办从事家庭服务企业或从事家庭服务业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系统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研究制定全市家庭服务行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提出扶持家庭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对全市家庭服务业企业进行宏观指导、协调服务,规范企业行为。

市总工会:发挥工会组织优势,积极协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深入实施“家政就业工程”,充分发挥工会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开展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就业和权益维护工作;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对口输入、输出工作;制定工作措施,组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加入工会。

团市委:发挥共青团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者的团组织建设试点工作,开展家庭服务业青年农民工“订单式”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青年人到基层乡镇、社区居委会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劳务输出和青年从业者的权益维护工作。

市妇联:发挥妇联组织优势,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妇女从业人员培训,发展一批全省家政培训示范基地;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展对口输入输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权益维护工作。

市残联:发挥残联组织联系残疾人广泛的优势,调研拓展家庭服务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方向和具体工种,掌握有就业愿望和居家服务需求的残疾人的基础数据,提出残疾人参与家庭服务业的具体政策措施,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残疾人参与家庭服务业和享受家庭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