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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精选15篇)

意见 阅读(2.49W)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篇1

经学院党委委员会20 年 月 日讨论审查,认为 同志已经达到了中共党员的要求,同意该同志按期转正,党龄从自20 年 月 日算起。

学院党委委员会应到 人,实到 人, 人同意。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篇2

经总支部委员会讨论,认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报上级党委审批。

总支部名称 总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x年x月x日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篇3

经×××党委(党总支部)x x x x年x x月x x日会议讨论决定,批准×××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为预备党员,预备期从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篇4

经审查,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材料齐全,入党手续完备,基本符合党员条件,支部大会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了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表决有效,同意支部大会关于接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决议。

中共总支委员会

总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X年XX月XX日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篇5

经总支部委员会讨论,认为×××同志已具备党员条件,同意其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报上级党委审批。

总支部名称 (盖章) 总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

××××年××月××日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篇6

在一年的预备期内,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培养人的培养教育,克服自己存在的不足,学习更加刻苦认真,工作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出色,…………。经XX年X月X日党支部会议讨论研究,支部应到会正式党员XX名,预备党员XX名,实到会正式党员XX名,预备党员XX名,XX人同意该同志按期转正。

请上级党组织审批。

X党支部

支部书记签字:

X年XX月XX日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篇7

经总支部委员会讨论,认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报上级党委审批。

总支部名称 总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x年x月x日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篇8

经×××党委(党总支部)x x x x年x x月x x日会议讨论决定,批准×××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为预备党员,预备期从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篇9

于XX年X月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在列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培养考察期间,能经常向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该同志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对党的认识比较深刻,入党动机端正。该同志对自己要求严格,在学习上刻苦认真,成绩优良。在工作上热心为同学们服务,特别是担任学生会干部期间能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在生活上能勤俭节约。能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不足之处是:……………。

经XX年X月X日支部大会表决:支部应到会正式党员XX名,预备党员X名,实到正式党员XX名,预备党员X名,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认为该同志已基本具备了入党条件,经无记名投票表决,XX人同意接受该同志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

支部名称:

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X年X月X日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篇10

经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表决结果:委员会共X人,到会X人,X人同意,X人反对,X人弃权。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篇11

目前,在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中国专利局审查委员经常会采用「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就可以得出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附加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等语句描述作为核驳理由来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那么,上述审查意见如此描述的依据是什么呢?申请人又该如何答复这样的审查意见呢?

首先,先看一下审查意见所依据的专利法规。

《审查指南》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第一次出现,是在第二部分第四章有关创造性的审查部分。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七章有关检索的内容中,对从属权利要求中引入公知常识的操作进行了规定,相关部分摘录如下:

「3.3 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

对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找到了使该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为了评价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员还需要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检索的主题,继续检索。但是,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则可不作进一步的检索。」

以上内容只是规定审查员有权力结合公知常识来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但并没有对如何结合进行规定。

为了防止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对「公知常识」的滥用,《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八章有关实质审查程序部分,对公知常识的认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篇12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简述审查员的意见,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员的建议,)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1.修改说明

(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逐一分析,说明出处。)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本发明涉及……

2.关于新颖性

对比文件1涉及(简述对比文件1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可用例句如下:

(1) 对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前叙部分的内容,但未披露“本发明区别技术特征”;

(2) 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具有区别技术特征)

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1对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对本文件2涉及(简述对比文件2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2相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所以,确定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它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论述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

(第三步:将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文件结合对比)

(其后的论述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第二种,该区别技术特征虽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

(第一种)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第二种)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虽在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是,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从而该对比文件及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上以解决此本发明中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问题的启示,由此可知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

修改后权利要求1所提到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具有显著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或者其同*的结合,都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22条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克服了存在的缺陷,请审查员先生/女士在以上的基础上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仍不同意上述修改和陈述的内容,恳请审查员先生/女士再给与一次修改文件或陈述意见的机会。

代理人 :,

审查员在一通中经常用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1.首先承认他明确给你的区别,其次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参考文献和常规技术手段的区别,从三方面论述:①发明目的和任务②技术特征③技术效果。如果①相同,就强调②和③的不同;如果①相同,②差别不大,就强调③的不同;

2.回答最重要的是修改权利要求,重点在修改合理,而不在于论述长;

3.使用成套语言:

【例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明显区别,对比文件1是申请人公开的纯属是导电聚乙烯泡沫塑料,本发明是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尽管同是聚乙烯泡沫塑料材料,但是发明的目的和任务根本不同。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配方上不同,对比文件1是解决导电的技术配方,本发明是解决抗菌防霉的技术配方。本发明的技术配方是经过重新的组合和严格的选择,在保持聚乙烯泡沫塑料的基本性能,而且具有新的抗菌防霉性能,并且有协同作用,在厚度和密度方面比较优良。

上述事实说明对比文件1和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的简单加和产生不出本发明。要得到本发明就必须经过反复试验和相当长时间的研究,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劳动。

对比文件2只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等塑料中。仅仅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PVC制成的抗菌防霉塑料(没具体实施例和数据),又没有记载所说的?等抗菌防霉塑料具体实施例和数据,更不必说这些塑料本身性能各异。

选择使用有效量的抗菌防霉母料活性成分要考虑它的适用性强和使用安全性。适用性和使用安全性等应当是不可预见效果(确切地说是不可预见的积极效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化学药物抗菌防霉母料的使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要对环境友好。要精心选择能够找到对环境友好使用安全并且保持泡沫塑料良好的力学性能适用性强的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配方,需要经过反复试验和相当长时间的研究,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劳动。因此,在判断化学组合物用途发明的创造性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直接记载和提示利用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可以导出本发明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同样对比文件2没有任何直接记载和提示利用对比文件1的导电泡沫塑料就会导出本发明。

普通技术人员是不能简单的根据对比文件1和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的简单加和产生出本发明。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本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满足专利法

第22条三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1.阅读通知书

(1)明确审查员的总体倾向性意见。

(2)重点放在指出的实质性缺陷,尤其是对权利要求书的评价上。

不仅要知道审查员的结论性意见,而且要理解所述理由及用来支持理由的证据(如评价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

注意,如果通知书中未指出某从属权利要求有实质性缺陷,很可能是一种暗示:将此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补充到引用的权利要求中而改写成新的独权要求,就有可能取得专利保护。

(3)归纳通知书提出的所有问题。

应归纳指出的全部问题,并仔细理解论述的理由。

2.分析通知书及其引用证据

对于肯定性结论意见,基本上属于形式缺陷,只需针对指出的缺陷修改即可。对于否定性结论意见和不定式结论意见,必要时结合申请文件内容及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进行分析,从而正确理解所指出缺陷的含义。

通知书引用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应结合对比文件披露的内容来理解通知书的分析,不仅要将通知书列出的对比文件逐篇与本申请对比,还要将对比文件结合起来与本申请对比,尤其要结合起来与通知书认为无新颖性、创造性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比(如何分析可参见本节后面的进一步说明),在此基础上考虑有无商讨余地。

对通知书指出的几类主要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1、申请缺乏新颖性/创造性

(1)逐篇分析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尤其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新颖性)

审查员判断是否具备新领性/创造性的主要依据是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仔细研读对比文件是深入理解审查员观点的基础:相对于通知书指出的对比文件,逐篇指出新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或原独立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未被该篇对比文件披露,从而说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每一篇对比文件均具有新颖性。

(2)将几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分析,重点分析现有技术有无结合启示(创造性)

将几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分析,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几篇对比文件得到本申请披露的技术方案(尤其是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以确定这些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得出是否具备创造性。 ①从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中确定一篇最接近现有技术。②指出上述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③进一步指出通知书引用的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来解决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此外,还可以从本申请①相对于最接近对比文件解决了长期以来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②相对于现有技术由于其采用的技术手段而获得商业上的成功③克服了技术偏见④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分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说明具有创造性。

(4)确定是否修改权利要求并对说明书作相应修改,并根据修改情况撰写出具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书。

将本申请、尤其是独权要求与对比文件对比后,就要确定是否修改及如何修改。

如果不同意审查员意见,即认为独权要求相对于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书,此时必须充分论述原独权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若同意或部分同意通知书的意见,如原独权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应考虑修改独权要求。提交修改文件时,应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修改的独权要求相对于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2、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即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

首先应弄清得出此结论的具体理由是什么,是指①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太宽,还是②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记载。然后有针对性地修改和答复。

3、缺乏单一性

(1)争辩重点:两权利要求之间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是指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是指不仅作出新颖性贡献而且要作出创造性贡献

(2)对缺乏单一性的专利申请的处理办法

①删去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独立权利要求因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导致并列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无单一性时类似地删去一项发明)

②删去的发明可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时间/类别/文本/内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陈述意见时:各方面、各方面的每个层次都要论述到:

1. 不超范围。具体指出在说明书的哪部分有支持。如果是考撰写就不必写了。

2. 新颖性。要相对每篇对比文件陈述。

3. 创造性。要按对比文件1+公知技术常识、对比文件2+公知技术常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公知技术常识几种情形分别论述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方面。对公知技术常识只要提到即可。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可以从考试材料中摘抄,对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之间的关系可以作一些个人发挥。

4. 如果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论述单一性,具体指出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篇13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通常会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意见和倾向性结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而答复审查意见通常需要发明人、专利管理工作者和专利代理人的密切配合,因此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审查意见答复的知识,对争取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会很有帮助。

通常,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明确指出申请文件存在何种缺陷,如果我们想要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来消除各种缺陷,则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下面就对一些常见缺陷的答复技巧来进行一一阐述。

一、 公开不充分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清楚”“完整”“能够实现”的规定,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通常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首先指出这一缺陷。

导致审查员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有可能是因为说明书确实存在没有全面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一些可以克服的缺陷造成的。例如:说明书存在打字错误、翻译错误;说明书的某些语句不通顺,不易理解;说明书使用的术语不规范;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认为说明书缺少对本发明的描述;审查员没有准确理解发明内容等。

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的具体理由,分析清楚造成审查员得出这种结论的原因所在,并针对不同情况成熟意见或者修改文件。此时,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理解与掌握《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语句不通顺、文字或语句存在歧义、上下文描述不一致或者相矛盾或翻译错误等造成的,则可以通过修改说明书以克服此类缺陷。申请人修改时应该充分说明修改的依据,指出修改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直接导出,否则将导致产生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从而其认为说明书未对某技术内容作出清楚的描述,则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所述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此时最好提供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例如相关领域的教科书、词典等作为辅证。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其没能准确理解发明内容,则应该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作出澄清性说明,必要时对申请文件作澄清性修改,并说明这样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二、 属于非授权主题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明确排除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会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或者第25条的相关规定。

如果审查员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者属于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则申请人需要认真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或者第4.3节的规定,并考虑是否有可能将权利要求改写为装置或用途的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实质内容是一种产品,而不是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发明的主题并不属于或者主要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只是由于描述方式或者权利要求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使得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描述方式,或者删除有关不授予专利权客体的内容,往往能够克服这种缺陷。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数学公式、计算机程序等特殊问题,则申请人应当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意见表明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三、 不具备单一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不属于一个总的构思,会指出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员通常会建议申请人将不具备单一性的部分技术方案删除并分案。有关单一性的详细规定,申请人可以参阅《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的内容。

如果审查员指出该权利要求存在单一性问题,要求申请人分案,则申请人一定要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特定问题,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举例,可能的情况下与审查员会晤或者电话讨论,就该问题充分陈述意见。

若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确实不具有单一性时,应当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四、 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会作出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相关规定的审查意见。

在确定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分析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是否能够解决说明书中所指出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特别要分析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区别技术特征。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缺少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就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则应当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以克服上述缺陷。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技术特征,审查员指出的未写入的技术特征只是为了解决说明书中提及的次要技术问题,则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而修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中有关技术问题的相关描述,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适应。

五、 保护范围不清楚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没有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则会引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指出其不符合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节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申请人在看到通知书中指出的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准确理解审查员指出这一缺陷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分析通知书中的意见是否正确,必要时针对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通常,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有几种:一类属于文字表达不清,不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这种情况,可采用与审查员沟通的方式,具体商讨在文字上如何修改以克服此缺陷:另一类不清楚的情况则有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变化,此时对该权利要求修改时,应考虑如何增加较少的技术特征来克服所指出的缺陷:第三类是原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错误,未能正确表述其技术方案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此时应当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作出正确的限定,以清楚表达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此外,权利要求不清楚也可能是一些非实质性的形式性缺陷造成的,此时只要克服这些形式性缺陷即可。还有一些情况是因为描述不当造成的,对于这种缺陷的修改,根据说明书换一种表达方式即可。

六、 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此时对申请文件有两种修改方式。

(1) 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时指权利要求的概括不适当,则应当考虑对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使其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相适应。若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合理地推出权利要求的概括限定,则可以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合理概括出相应的技术方案,以争取到一个较好的保护范围。

(2) 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是由于权力要求的用语与说明书中的用语不一致,或者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缺少与权力要求技术方案相应的文字描述造成的,则可通过对说明书进行修改来克服上述缺陷。

七、 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某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则会引用相关对比文件作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在答复时,应当找出发明与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中,则应当修改权利要求书,将区别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中,并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说明修改之处;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已经明确写明了该区别特征,则应当陈述意见,向审查员说明和解释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之处,以及权利要求在哪一部分明确写明了该区别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仅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的理由,还应当论述其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八、 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指出,某一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则申请人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或者修改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对有关创造性规定的理解,申请人需要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节的具体内容。通常,审查员在分析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会采用该部分所述的“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此外,在分析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审查员通常会采用《专利审查指南》中设立的辅助审查基准,即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是否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是否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

申请人在答复有关创造性的问题时,同样可以借鉴上述 “三步法”的实质,判断审查员的意见是否合理,从而在意见陈述中作出妥当的答复。一般步骤如下:

首先,判断审查员作为审查基础的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与本发明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

其次,如果审查员作为审查基础的对比文件确实为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则应当找出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相区别的技术特征,分析这些区别特征带来了哪些技术效果、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对现有技术作出了哪些改进。

再次,在确定了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接下来就要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具体方法是:查看审查员引用的另外一篇或者多篇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一种启示,根据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取得本发明的技术效果,从而形成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此时可以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应当向审查员陈述意见,详细说明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必要时还应当争取与审查员会晤的机会,努力说服审查员改变其观点,接受申请人关于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意见。如果经过分析发现审查员的理由较为充分,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则难以说服审查员时,就应当按照审查员的建议,或者根据本发明的实际情况,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在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后,必要时还要对说明书的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以及说明书摘要等部分作适应性修改。

九、 修改超范围

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申请人应当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节的规定,认真分析审查员的意见,确定修改是否超出了范围。

对于可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导出的修改,可以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如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导出目前修改的内容。为了更好地说服审查员,可以与审查员会晤或电话讨论。

对于修改的确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的部分,应当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要求将其删去,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否则该申请会被驳回。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篇14

一、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 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简称D1)和对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简称D2)。D1与本发明领域接近,且披露了本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将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权利要求1相对于D1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D1相比较可知,本申请的负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态燃料气化烧嘴与D1所公开的液态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烧嘴的区别在于:

A、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烧嘴冷却系统;该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该旋流器的外径与该中心通道的内径相同,该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叶片;

B、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烧嘴外环喷管、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第三烧嘴外环喷头为一个截头的锥管;该第三烧嘴外环喷管套在该第二烧嘴外环喷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环通道;

C、该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具有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外侧倾角τ;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

在进一步论述前,先进一步解释一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关于技术特征A

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气流旋转形成旋流,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对液态燃料的雾化更加充分(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0027段最后第2行)。而权利要求1的烧嘴冷却系统可以保证冷却效果,使烧嘴不被烧坏,提高寿命。

D1中,在两个环形通道中设置导流块13和14,中心通道没有附加任何旋流装置的截头锥体,主要借助于由外向内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而且由于导流块13和14分别设置在中环通道和外环通道,这两个通道都是环形的,为了匹配形状,导流块13和14也需要设置成环形,增加了加工难度。以导流块13为例,其设置在中环通道8中,需要同时与烧嘴中心导管4以及烧嘴中环导管5配合。装配时导流块13的内外环面必须同时与了两个导管同轴配合,才能安装进中环通道8内,这无疑增加了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

关于技术特征B

权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环通道,通过第三外环通道内通入保护气,保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而且,意外发现通过调节保护气的比例,流速可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参见本说明书第3页0027段倒数第2行)。

所以技术特征B的效果是保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

区别技术特征C 权利要求1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

所以技术特征C的效果是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的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

综上所述,本技术方案相对于D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冷却烧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防止烧嘴被烧坏,增加烧嘴寿命,且减少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

3.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D2所述的烧嘴以天然气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其主要为气-气混合过程,设置有气化剂(氧气)通道(通气化剂(氧气))、气化剂(氧气)环隙通道(通气化剂(氧气))、天然气通道(通天然气)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时,四个通道的气互相混合反应,特别是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参见D2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虽然具有四通道结构,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该四通道结构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也就是说,D2的四个通道是必须设置在一起,烧嘴才能燃烧的。而D1和本发明中的三通道结构(中心通道、第一外环通道、第二外环通道)也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本发明的第三外环通道仅属于辅助作用的通道,其并不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为燃烧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并不能从四通道结构整体上割离开来,也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起辅助作用的第三外环通道。实际上,D2中并没有记载起辅助作用的通道。

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环通道用于喷射保护气,来保护烧嘴中心的反应。而在D1和D2中,烧嘴中心的反应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设置的通道都是为了喷射气化剂、燃料等反应介质,并没有记载过设置通道,来喷射反应介质以外的介质。单纯结合D1和D2并不能想到,通过设置通道来喷射保护气的。

而且,权利要求1设置了第二外环通道喷射保护气保护的同时,也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从而减少了烧嘴的磨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烧嘴磨损的时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现有手段。比如可以采用更耐热的材料,这样材料就不易烧坏,磨损变少。也可以优化结构参数,比如喷头的收缩角等参数来解决磨损问题。所以在非常多的现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实施于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护气通常是起到保护,隔绝外界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其减少磨损的效果。

然后,D2中明显记载了“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而D1是液态燃料烧嘴,其燃料当中是不具有天然气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具有创造性思维的,他看到D2后明确记载了蒸汽通道作为反应介质,用于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后,他必定认为该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烧用的介质。而本申请和D1都是液态燃料领域,只需要三通道

就能提供所有的反应介质,其本身也不需要额外的通道提供反应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有动机将该蒸汽通道运用到液态燃料烧嘴领域。D1的申请是在20xx年,距离D2的公开20xx年,已经有4年了,这4年后,本领域还是使用三通道结构,可见其领域差别大,结合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在D2没有记载过区别技术特征B能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气烧嘴领域的情况下,D2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B运用到D1的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B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从D1和本申请背景技术可以看到,本领域惯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结构,从未有过四通道结构。

而且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这样简化了结构,减少了成本和装配难度。权利要求1由于设置了保护气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对保护气产生的影响,采用由内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没有设置保护气,其采用常规设计不会有任何影响。即使在D1上加设保护气通道,这时导流块14就紧邻在保护气通道旁边,导流块14产生的气旋必定会扰乱,甚至吹散保护气,而一旦保护气无法包裹住燃烧介质,那也就起不到保护的作用,更别提控制火焰了,所以并非是简单结合就能实现的。

最后,区别技术特征C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实际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而D2采用天然气,其是不需要雾化的,由于没必要,D2也没记载相应的h3优选范围。所以现有技术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C运用到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C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D1并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故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本技术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且减少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因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二、从属权利要求2-9具有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衷心希望通过本次的答辩,能使本专利申请尽快授权。再一次感谢审查员的辛勤劳动!由于我们专利申请经验有限,答复难免有不足之处,因此恳请审查员谅解,如有措辞不当的

地方,也请见谅。

如有任何疑问,可直接电话与代理人薛琦或者杨东明联系,联系电话:021-51797198,或者代理人何桥云联系,联系电话:021-51791460。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篇15

一、权利要求1

1、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申请人认为本发明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陈述如下: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盲文的触摸屏手机(记为特征1),并且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使用者用手触摸突出设在终端机框架11正面两侧端的多个盲文30,查找需要的信息,阅读所述盲文显示的图像或文字等标记,了解所使用开关22的工作说明(说明该手机设置了盲文识别系统)(记为特征2);随着开关22的工作,与所述开关22或所述中央处理器以及与控制器连接的喇叭40,按设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与所述开关22相应的声音(说明该手机具备语音系统)(记为特征3)。申请人对此有完全不同的意见与您商榷。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节第2段明确指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那么,具体至本发明如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应该在对比文件1中寻找的有所记载的、与本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进而判断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既不应该进一步归纳演绎,也不需要归纳演绎,直接、客观的比较,直接引用即可。对于审查意见引用的技术方案,有如下不同意见:

首先,对于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全文上下只公开了带有盲文的触摸屏,具体可以是冰箱、微波炉或者便携式个人信息终端机上的触摸屏,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上述各装置在结构和功能上与手机相差甚远,特别是对于触屏输入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可见,对比文件1中所说的触摸屏与手机差距甚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带有盲文的触摸屏手机。

其次,对于特征2,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带有盲文的触摸屏使得盲人在用手触摸盲文时,能够阅读盲文显示的图像或文字等标记,进而识别,即对盲文进行识别的是盲人(即使用者),而无论是触摸屏还是设有触摸屏的装置本身都根本不能识别盲文,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根本就没有涉及到盲文识别系统。

再次,对于特征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设有喇叭发出简单的信号音进行提示,这是一般的喇叭都具有的简单功能,而本发明的盲用手机中所说的“语音系统”是指能够对各个操作界面进行提示,例如短消息界面、电话界面、收音机界面等,并且能够把屏幕上的文字转换成语音读给使用者听,也就是说只有具有上述功能才能称之为“语音系统”,这些都是对比文件1中的喇叭所无法具有的功能,仅喇叭而已,并不是“语音系统”。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根本就没有涉及到语音系统。

由此可见,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不是对比文件1所客观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而是经过归纳演绎后主观臆断出的技术方案,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基于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如下的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0-26行,第7页第5-20行):

使用者用手触摸突出设在终端机框架11正面两侧的多个盲文30,查找需要的信息,阅

读所述盲文显示的图像或文字标记,了解所使用开关22的工作说明;随着开关22的工作,与所述开关22或所述中央处理器以及与控制器连接的喇叭40,按设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与所述开关22相应的声音。

上述技术方案与本发明技术领域最接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也最接近。因此,可以将其作为本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后,得出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一种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有盲文识别系统和语音系统的触摸屏手机,该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在触摸屏正面的盲文输入板,其中,该盲文输入板设有两个输入区,每个输入区中设有用于输入盲文的通孔;一设置在手机侧面的输入笔,其顶部为锥子性;一与该盲文输入板相配合的手机壳。

利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在于:首先通过语音系统提示盲人使用者进入相应的操作界面,再通过盲文输入板、输入笔以及用于输入盲文的通孔,实现在手机的触摸屏上输入盲文,再通过盲文识别系统对盲文进行识别然后转换为正常文字,以及语音系统将正常文字转换成语音读给使用者听。从而使得盲人使用者能够利用本发明的手机实现盲文的输入,使得盲人也能够和正常人一样顺利地使用手机。

根据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盲人顺利实现在手机中输入盲文。

(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其他现有技术,或它们的结合,均非显而易见

首先,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从整体上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2中的板状体相当于本发明的盲文输入板,弹性按键机构相当于本发明的输入笔,并且公开了输入笔的顶部为锥子型,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的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于上述观点,申请人有完全不同的意见与您商榷。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摸屏的盲人使用辅助装置,主要用于使得盲人能够操作ATM机、邮政查询机等计算机装置的触摸屏,进而实现操作相应装置的目的。而其实现其目的的解决方式在于,设置一个能够对触摸屏上的数字、方向等标记的识别,起到“媒介”或“桥梁”作用的辅助设备,即,该“桥梁”能够让盲人通过触摸按键体而识别与触摸屏对应的标记,识别后即可按照实际需要,按压按键体通过触碰杆进而触碰触摸屏上的相应的操作点,实现对操作点的按压操作(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6行至倒数第4行),完成触屏操作简单输入。

具体地,对比文件2通过设置具有通孔的板状体和弹性按键机构,并特别设置各个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以达到发明目的。其中,弹性按键机构包括有按钮和弹簧,按钮具体还包括按键体和触碰杆,按钮设置在板状体的各通孔内的,通孔与触摸屏的各操作点相

对应,为保证每个弹性按键机构都具有按压触摸屏的操作点的功能,每个弹性按键机构固定设置于通孔内,并不能够任意移动;如此,才能在使用时,通过按压设置于通孔中的按键体,使触碰杆与触摸屏的对应操作点接触,以此实现按压。仅由此可以见得,对比文件2触摸屏的输入方式,在使用辅助装置前后,均没有任何变化;该辅助装置也没有与设有触摸屏的计算机装置产生任何系统联系性,其根本不能实现盲文的输入。

本发明公开的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有盲文识别系统和语音系统的触摸屏手机,该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在触摸屏正面的盲文输入板,其中,该盲文输入板设有两个输入区,每个输入区中设有用于输入盲文的通孔;一设置在手机侧面的输入笔,其顶部为锥子性;一与该盲文输入板相配合的手机壳。其中,本发明设置的盲文输入板及输入笔,形式上与对比文件2略有相似,但实质却并不相同。本发明的触摸屏手机中的盲文识别系统、语音系统,与盲文输入板及输入笔,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该系统中的各部件的相互协同作为一个整体,提供了一种能够专用于盲人使用的触摸屏手机。

具体地,为输入需要输入的信息,本发明的盲文识别系统、语音系统与盲文输入板三者相互协同作用,以本发明说明书第3-4页记载的英文输入为例:“在英文输入系统下要输入字母“C”,在字板上的任意一个输入区域中点击,当一个字母点击完后按键7确认,手机屏幕上显示的点和盲文文字识别系统库对照,刚才屏幕上的两个点消失,并在屏幕上方出现一个字母C。接着点击下个字母,当一个单词输入完成后,方向键6向后一格,出现一个空格键。此时语音系统把刚才的单词每个字母及最后这个单词的读音读出。例如,当输完字母“c”、“a”、“l”、“l”后,按方向键向后空格,语音提示播放出“ c-a-l-l –call”。使用者确认后便可输入第2个单词”,由此可见,本发明的盲文输入板作为一部件在使用时,简单通过能够盲文输入板的不同的通孔中任意地移动的输入笔触击,与其他系统协同作用共同实现本发明目的,这样的一个部件与对比文件2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2中的板状体并不能等同替代为本发明的盲文输入板。

对比文件2中根本没有涉及到手机,如前所述,也没有涉及到对于盲文进行识别的盲文识别系统以及对盲人进行语音提醒的语音系统,也没有涉及到各个部件结构和组成,以及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在没有任何技术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能够想到与设有触摸屏的计算机装置并不能产生任何系统联系性、根本不能实现盲文输入的对比文件2的简单辅助设备,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呢? 甚至更进一步说,对比文件2中为了使得盲人能够顺利在触摸屏的操作点进行相应按压操作,在原本非常简单的触摸屏上添加了很多的零部件以及很复杂的结构,才能够实现。为了达到盲人进行操作的目的,而放弃了触摸屏本身操作非常便利、使用非常简单的技术优势,这无疑是使得触摸屏应用的技术倒退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一个使得技术倒退的方案与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结合,这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规律,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

因此,对比文件2中根本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任何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其次,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其他部分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差甚远,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只是公开了在触摸屏的开关旁边设置与开关工作说明相关的盲文,盲人使用者在触摸盲文之后就能够了解盲文的信息,进而找到需要操作的开关,用手按动相应的开关(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5行至第7页第2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具有盲文说明标记的说明信息。

即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根本没有涉及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任何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其他部分也没有涉及到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以对比文件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最后,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如何设置盲文输入板,将盲文输入板设置两个输入区以及在手机上设置与盲文输入板相配合(并不是与手机相配合)的手机壳,这些都是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在深入了解本发明各部件、各系统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相互作用关系包括如本发明的触摸屏手机的软件系统和机械结构以及与手机的其他零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之后,通过深层次研究,为实现本发明目的而进行的特有设计,既不是惯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2、其他现有技术,或者它们的结合均没有给出将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使盲人顺利实现在手机中输入盲文”的启示。

因此,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使得盲人使用者能够利用触摸屏手机实现盲文的输入,进而使得盲人也能够和正常人一样顺利地使用手机,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必然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衷心希望通过本次的答辩,能使本专利申请尽快授权。再一次感谢审查员的辛勤劳动!由于我们专利申请经验有限,答复难免有不足之处,因此恳请审查员谅解,如有措辞不当的地方,也请见谅。

如有任何疑问,可直接电话与代理人薛琦或者朱水平联系,联系电话:021-51791479,或者代理人罗联系,联系电话:021-51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