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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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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1

安徽出台意见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落实休息休假权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精选5篇)

近日,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就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础、加强劳动关系矛盾调处体系建设、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强化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

《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工资收入,让企业职工有更多获得感。

落实职工休息休假权 加班费要依法足额支付

“督促企业依法安排工作时间,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实施意见》要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严格特殊工时管理,完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制度。

提高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加强劳动安全保护

根据《实施意见》部署,我省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引导职工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提高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实施意见》还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加大职业安全执法检查,强化生产和操作规范,有效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规范企业裁员用工、就业诚信档案将逐步建立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同时,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动态管理,逐步建立企业用工诚信和劳动者就业诚信档案。

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3年普遍覆盖

《实施意见》还规定,将加大对非法用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雇佣外国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畅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劳动者举报投诉。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用3年时间普遍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xx〕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切实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施工现场维权信息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减按4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对一定时期内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规定,不得减免不符合条件企业的缴存比例,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三)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行业发展特点,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合理确定周转金的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同时,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保障作用的前提下,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

(五)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地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工会组织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凡参加我省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应当审核其3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三、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施工等措施,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可探索采取建立建设项目抵押或置换偿付等办法,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

四、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受理与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争议。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积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妥善处置欠薪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各地要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权限、任务和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迅速介入,当地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升级扩大。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问题隐患排查与化解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和提前预防,并积极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四)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加快全省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纳入失信监管重点范围,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严格按照公车改革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车,按标准配备监察执法办案装备,保障监察执法办案经费,为查处欠薪案件和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撑。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延伸,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欠薪案件处理效率。

五、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相关责任内容要列为发包或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二)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监管、工商、信访、人民银行、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本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建立日常排查和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制度,加强预测预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市、县,以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专项督查,及早将欠薪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强化责任追究,对领导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信访部门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治理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取证,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宣传等工作,引导存在较大争议的拖欠工资案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6月4日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3

安徽出台意见促进经济发展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20xx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面临的宏观环境依然复杂多变,有效需求乏力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加大。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增强持续增长动力,努力保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近日,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

《意见》共八部分30条,内容包括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保持有效投资力度、加快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注重扩大消费需求、稳步扩大外贸进出口、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金融风险等方面。

促进消费升级 带薪休假制度将落实

为大力促进消费升级,《意见》提出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旅游消费;大幅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外商投资进入养老健康领域;落实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和购置补贴政策,对集中式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暂免收取基本电费等。

在优化消费环境方面,《意见》提出引导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和消费信贷;鼓励企业开展网络促销以及参加大型展销会。《意见》明确,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助企业节省成本 暂时困难企业可缓交保险费

为帮助企业降低税费、人工、用电等成本,《意见》要求及时全面落实“营改增”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企业改制重组、非货币资产投资等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以及国家降低制度性交易、人工、社会保险费、电力、物流成本等政策,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制度,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垄断性中介服务收费。

今年,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公租房惠及非户籍人口 改善房公积金贷款首付降低

根据《意见》,我省今年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定房地产市场。《意见》提出,“支持暂时买不起房的居民特别是非户籍人口先租房,对其中难以承受市场化租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给予货币化租金补贴。将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现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形成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此外,对于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将由30%降至2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意见》指出,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支持商业银行对进城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开展贷款业务,对自愿退宅进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当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或其他补助。

今年全省将新开工超亿元项目1600个以上

根据《意见》,今年,我省将新开工超亿元项目1600个以上,建成600个以上。开工建设和加快推进引江济淮、商合杭高铁、合安九高铁、高速公路新建及扩容改造、京东方10.5代线等一批重大项目。《意见》明确,对20xx年、20xx年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未开工且短期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对20xx年及以前下达且尚未执行的投资计划,按规定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此外,今年,省财政还将安排3亿元作为资本金,支持省产业发展基金募集资金,引导重点投向“中国制造20xx”“互联网+”行动计划等示范项目。

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可享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为促进和稳定就业,《意见》提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给予职工安置补贴。

根据《意见》,20xx年,对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250元给予就业创业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转岗培训,给予200-13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政策资金向创新创业倾斜 2亿元投向个人创业贷款贴息

据悉,20xx年,我省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安排2亿元以上,进一步扩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额度。鼓励各地在高校院所、开发园区周边等创新资源密集区建设众创空间,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给予10-30万元补助。

青年人才来皖创新创业,所创(领)办企业属我省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的,将择优给予10-50万元创业资助。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4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燃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促进燃气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平安建设为目标,按照注重宣传、预防为主、整防结合、查治隐患、遏制事故、强化基础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长效机制,不断规范燃气市场行为,强化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燃气安全检查,加大安全隐患整改,有效遏制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工作重点

(一)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一是加强城镇燃气设施报建审批管理。将燃气设施设计、报建纳入业务主管部门前期审查范围,严格按照住建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对不符合燃气规划、设计不合理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在燃气设施设计建设过程中,加大先进安全保护设施、施工工艺的使用推广力度;按照《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严把握燃气经营企业尤其是罐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准入条件,力求压缩数量、提高质量。(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消防大队,各燃气企业)

二是强化燃气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提高燃气工程各环节安全监管的市场准入门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质量和安全责任;严格遵守住建部《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等规章,严把管材质量关,严格按照施工工艺组织施工;在燃气管道安装后,严格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燃气企业)

三是严格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燃气工程建设完工后,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的燃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消防大队,各燃气企业)

(二)强化燃气安全使用管理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媒体专题宣传,精心制作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片,在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并刻录光盘发至各村(居),定期组织居民观看学习;在相关媒体开设专栏,普及燃气安全知识。要深入开展文字书面宣传,结合供气和季节特点编辑制作《致用气居民的一封信》、温馨提示、宣传海报、用户手册等安全生产资料,逐一向广大用户发放,并在社区宣传栏张贴;要印制瓶装液化气安全使用须知,及时向每个用户发放。要深入开展社区巡回宣讲,成立专门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宣传教育员;充分发挥村(居)社区服务中心和居民学校的作用,定期邀请燃气安全宣传员进行教育讲座;要注重加强回迁小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空巢老人等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农村集市集中宣讲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农村居民普及天然气、液化气安全使用知识;各学校每月要在学生安全教育课程中安排不低于一个课时的燃气安全教育教学内容,培养青少年安全用气意识,提高全社会燃气安全意识。(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教育局、电视台,各镇、街道,各燃气企业)

二是加强燃气使用检查。按照市建委《户内燃气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户外管线安全巡查规定》,积极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检查。要定期进行集中专项检查,各燃气企业每半年组织一次居民家庭入户安全检查,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对工商业用户集中专项安全检查,并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定期组织复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罐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强化日常入户检查,通过组织专门入户检查或利用查表时机逐户检查,重点检查胶管、管道阀门、燃气灶具使用状态及有无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等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村(居)委会(物业),共同督促整改;对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拒绝整改的,燃气企业经报请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对该用户所处的整条燃气立管进行停气,并由燃气主管部门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罐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对瓶装液化气用量较大的生产经营用户进行登记造册,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要定期入户进行安全用气检查。要加强高危设施重点巡查,强化对过路燃气管道、老旧铸铁管道、阀门井、挤压燃气管道地段、市政、绿化施工地段等高危设施燃气管线的巡查力度,确保燃气管网运行安全;要强化对瓶组间的安全检查,重点是安全隔离设施、警示标语、消防设施、通风散气设施、泄漏报警设施和报警远传设施的巡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危险性较大地带和设施每周巡查,高度危险地带和设施要坚持每日巡查,形成巡检记录并妥善保存。要积极开展有奖举报活动,鼓励群众对燃气隐患点、泄漏点进行举报,若举报属实,隐患有效排除后,燃气企业要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安监局、工商分局、消防大队,各镇、街道,各燃气企业)

三是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市场监管。要加大对燃气器具市场秩序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关企业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假冒伪劣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坚决打击无照经营燃气燃烧器具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燃气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工商分局)

(三)强化燃气设施升级改造和风险管理

一是积极开展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升级。认真做好灰口铸铁老旧燃气管道地域分布情况和管道长度统计,根据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和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科学制定老旧燃气管道改造计划,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争取20xx年底前完成区范围内灰口铸铁燃气管道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区住建局,各镇、街道)

二是积极推进瓶组间改造。全面掌握瓶组间具体分布情况和燃气供应范围,科学制定瓶组间改造计划,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积极有序推进改造工作,争取20xx年底前将区范围内的瓶组间改造成管道天然气。在完成改造前,要确保瓶组间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区住建局、各镇、街道)

三是加大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加大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的清理力度,依法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进行清理和拆除,杜绝因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引发的恶性事故。加强城市管理,防止出现新的压占燃气管道现象。市区市政、园林等各类土方开挖施工前,施工单位须提前与燃气企业充分协调沟通,确保燃气管道安全。对在居民用户燃气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燃气企业、镇(街道)和相关村(居)委会(物业)要共同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区住建局、城管办、市政筹建组、园林筹建组,各镇、街道)

四是严格规范罐装液化气企业经营行为。强化对罐装液化气企业联合执法检查,督促其完善安全设施、规范经营行为。对安全生产管理不达标的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气化站要坚决予以取缔关停。按照属地化、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防控和取缔流动倒罐式液化气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安监局、城管办、工商分局、消防大队,各镇、街道)

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区住建局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做好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考核工作,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各燃气企业是燃气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增加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各镇(街道)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切实抓好居民燃气安全宣传教育,与燃气企业共同做好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联合整改,确保辖区燃气使用安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燃气安全责任,抓好各项工作的协调落实,形成燃气安全工作合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健全燃气检查登记造册及情况反馈机制。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将专项检查自查情况、日常检查记录、重点巡检记录、举报处理情况等分类整理成册,并形成档案,区燃气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燃气企业在各类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在3日内书面向所在地村(居)委会反馈,并在一周内书面汇总通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通报内容应包括隐患点具体位置、造成隐患详细原因、整改意见、业主姓名、业主整改态度等,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健全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企业、社区居委会联动机制。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坚持联动。燃气主管部门发挥组织作用、燃气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各镇(街道)发挥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作用、村(居)委会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将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到每户居民。燃气使用状况坚持联查。各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参与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组织的燃气使用状况检查,动员社区居民主动配合检查工作,确保检查不留死角,详细掌握社区各类业主燃气使用状况。燃气安全隐患坚持联改。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燃气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和组织燃气企业、各镇(街道)实施整改,各燃气企业要针对隐患向用户提可靠、经济、便捷的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一般隐患应当场向业主提出整改意见,重大隐患要当日提出书面整改方案。各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根据燃气企业检查隐患反馈情况积极做好存在安全隐患用户的整改动员和督导工作,尤其是拒绝入户检查和拒绝整改安全隐患燃气用户的说服动员和督导工作,确保所有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三是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应急机制。要强化对输气管线、设施安全评估,及时改造完善相关安全隐患。要科学制定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系统,成立专业化的应急救援、抢修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处理演练,全面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各燃气企业要强化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服务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并通过宣传教育让居民掌握应急报警方法。各燃气企业应急预案要报住建局备案。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燃气企业必须每年与区燃气热力主管部门签订燃气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燃气企业队伍建设、安全机制建设、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应急抢险等方面的目标和职责任务。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各燃气企业业务开展、工程建设、优质服务、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考核,尤其是要结合安全生产责任状确定的各项职责目标,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应急抢险、隐患整改、设施改造等专项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燃气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将燃气安全宣传工作、老旧燃气管道改造、瓶组间改造和居民燃气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对各镇、办安全生产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年度考核成绩。

年月日

安徽省工资实施意见 篇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凉委发〔20xx〕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全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凉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政务保障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为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台账。一要加快组建专家组。以抽调业内专家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各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专家组。二要加快风险识别和评级,厘定两个风险清单。成立专家组后,要立即着手安全生产风险识别评级工作,全面彻底识别和明确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并根据危害程度进行风险评级,厘定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和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清单。三要加快建立风险管控标准,构建两个风险管理台账。以安全生产风险清单为导向,逆向清理国家和省、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州行业实际,对清理出的风险逐一科学制定管控措施和管控程度、标准,建成系统化、科学化、具体化、程序化、标准化的管控体系,形成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台账和每个企业或相关事业单位风险管理台账。

(二)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一要理定监管责任清单。以风险管理台账为导向和主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厘定党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清单,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厘定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各行业主管部门厘定行业监管责任清单,全州范围内各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厘定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二要建立监管责任落实机制,构建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对清理出的责任,要逐一制定科学化、具体化、流程化的落实和监督制度,建成规范有序的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体制机制,形成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三)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信息库。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归纳整理全州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形成较完整的全州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落实信息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奠定坚实基础。

(四)逐步推进其他各项工作。在抓好前面三项任务的同时,要逐步推进《指导意见》中“一条主线、三个机制、五个流程、四个保障”其他各项工作,条件成熟的要抓紧落实,条件不成熟的要加快创造条件推进落实。

三、具体分工

各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级属地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快推进各地、各行业领域、各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各县市党委政府负责本县市党政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体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行业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监管责任体系建设。

——州公安局。牵头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公众文化娱乐场所以及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交通局。牵头负责建立道路建设,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监督管理,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通航水域客货运输企业、港口作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安监局。牵头负责建立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水务局。牵头负责建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和水库、水电站、县域电网、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渔业生产、渔业船舶、河道采石采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规建局。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城镇燃气)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教育局。牵头负责建立教育系统(主要包括学校、校车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民政局。牵头负责建立殡葬设施设备、救助管理站、福利院、敬老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国土局。牵头负责建立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环保局。牵头负责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农牧局(农机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台账。

——州林业局。牵头负责建立所属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在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林木采伐、林区建设等作业生产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文广新局。牵头负责建立文化影视新闻出版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卫计委。牵头负责建立卫生系统医疗废弃物、放射诊疗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工商局。牵头负责建立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质监局。牵头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旅游局。牵头负责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及其他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州食药监局。牵头负责建立食品药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国网凉山供电公司。牵头负责建立水电站大坝、电力可靠性和重要用户供用电等安全管理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牵头负责所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各县市政府。负责建设本县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对识别出的风险逐一建立本县党政领导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州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要协助有关牵头部门(单位)和各县市政府建立涉及本单位职能职责的行业领域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

四、时间要求

各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要在年内完成目标任务。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本县市、本单位推进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和具体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推进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务必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设任务。各县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建立责任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建立责任体系。

五、考核奖惩

州安委会将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增加目标中的权重,严格逗硬奖惩。州推进小组和州委、州政府目督办对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重点督查各县市党委、政府建设领导和监管责任体系情况和州级相关部门风险管理台账、行业监管责任体系建设情况,严格安全生产约谈、追责等相关制度,确保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到位。

凉山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