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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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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精选1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篇1

主要案情:20xx年7月21日,刘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班时,因电力公司在抢修电网,临时叫刘某过去帮忙,由于事先没有交代好,刘某误爬上没有断电的的高压杆上被高压电击伤。后被送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双臂被截肢。20xx年11月25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xx)临鉴字194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某损伤达一级伤残;属大部份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20xx年。

争议焦点: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受伤,但刘某不是电力公司职工,是电力公司为了抢修电网,临时叫刘某过去帮忙,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件结果: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电力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刘某136万元。

法律依据:20xx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xx]13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的处理:(一)临时雇用员工的工伤认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篇2

案情介绍

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20xx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20xx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xx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xx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

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20xx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篇3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xx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20xx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xx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xx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20xx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

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所以,对于工伤“私了”的协议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劳动者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系公司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双方虽然就工伤处理事宜虽已经达成了补偿协议,但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向张某支付相关补偿金,且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以张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支持,得到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篇4

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保安公司称其与殷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某培训学校与殷某签订的协议书,称殷某与该培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培训学校述称,殷某是其学校的培训人员,边培训边学习。为证明其主张,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保安公司未提交证据。培训学校提交协议书2份,证明20xx年1月29日至20xx年1月28日期间,殷某与其学校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向银行调取了殷某银行账户相关交易汇款人信息,查询函(回执)显示:保安公司20xx年向殷某转账十笔,金额相对固定。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认可该查询结果,但主张是保安公司代培训学校发放殷某工资。

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到医院调取了保安公司与医院的保安服务合同,并向该医院安保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取的合同和询问结果表明:20xx年1月1日起,保安公司开始为该医院提供保安服务;殷某系保安公司派至该医院的保安员。20xx年6月份,殷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殷某与保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保安公司不予认可,但经法院调查给殷某转账发工资的单位就是其公司。培训学校虽与殷某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书并不足以证明其学校与殷某存在劳动关系,且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均未就所主张的代发工资、培训、实习等事项提交证据。殷某由保安公司派至医院提供保安员工作,接受保安公司的管理并由保安公司发放工资,医院保安工作系保安公司承接的业务项目,保安服务系保安公司的主要业务。

综上,本院判决认定殷某与被告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上诉。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篇5

案由: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多发,医患关系日益恶化,殴打、砍杀医生的犯罪现象有所抬头,因医患关系引发的矛盾日益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据资料显示,x年,59.79%的医务人员受到过语言暴力,13.07%受到过身体的伤害,仅有27.4%未遭受过暴力事件。然而,面对日益多发的伤害医生事件,院方往往采取不顾是非息事宁人、无任何表示的冷处理方式,据《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调查数据现实,习惯采取上述处理伤医事件的医院竟然多达4成以上。对于国家医疗管理而言,x年2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焦雅辉副局长谈到暴力伤医事件时明确指出,构建医患关系的首要之举是加强法制建设,并要求认真落实刑九修正案。然而,保持依法严惩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医患矛盾问题。医患关系和谐需要一个能够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专门法案。

案据:

根据国外医患关系成功经验,和谐的医患关系必须做到以下四点:第一,建立健全全民医保制度,减轻患者的医疗经费压力;第二,提高诊断费,降低医药费,建立合理的医生收入分配制度;第三,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渠道;第四,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医疗意外险,分散医疗风险。

针对以上四条经验,我国虽然也曾经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譬如各地自己的制定的形式多样的“医疗救助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以及《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等。不难看出,我国关于医疗纠纷问题所制定的各项应对方案及制度,多采取 “政策”或“管理办法”等方式,带有明显的“应急”特色,根本无暇顾及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应对问题的方式,显然不符合当下我国依法治国的新形势。

另外,面临医患矛盾的多发,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专门解决医患关系的法案,致使医患关系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加上自媒体管理不当,地方相关医疗立法各自为战,无疑为医患关系的法治应对带来了困难与漏洞。因此,《中国医疗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方案:

通过立法,进一步提升法治理念,整合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对成熟有效的医患纠纷管理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原则;二、医患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三、医疗主体制度;四、医疗行为监督;五、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六、医疗风险化解机制;七、法律责任;八、附则。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篇6

沙漠化是我国乃至世界威胁人类生存的严重危害之一。亏夏回族自治区是我国沙漠化比较严重的地区之一,65%的土地是荒漠化土地。多年来, 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直把防治荒漠化和保护建设生态环境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封山禁牧等一批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取得了“人进沙退”的可喜成绩。

在这一改天换地的伟大工程中,涌现出了像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的白春兰、王锡刚,灵武市郝家桥镇狼皮子梁村的李玉芬等治沙劳模。他们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自筹资金,承包治理荒沙地,经过几十年不懈的艰苦努力,昔日人迹罕至的不毛之地变成了一片片绿洲,沉睡多年的荒漠焕发出了勃勃生机。他们为国家造绿,为人民造福的英雄壮举,被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广泛传播,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称颂。可是,由于治沙投入大,周期长,经济效益非常低下,目前,这些治沙劳模“种树越种越犯愁,治沙越治越贫困”,负债累累,生活窘迫,有的甚至沦为贫困户,处于欲罢不忍、欲干不能的两难境地,让人心酸和叹息。

盐池县花马池镇沙边子行政村村民白春兰,1980年响应政府号召,开始治沙创业。她24年如一日,凭着顽强的毅力与拼命的干劲,治理沙漠2300亩,共计种树50多万株,成活10多万株,封山育林1000多亩,被授予全国治沙劳模、全国“三八”红旗手等光荣称号,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多次接见。为了治沙造林,白春兰投入了所有的精力和积蓄,还先后向银行贷款60万元,目前贷款已逾期,拖欠利息9万余元,却无力还本付息。由于负债累累,这位生态富有但生活拮据的治沙劳模,面对无法兑现的“绿色存款”欲哭无泪。和白春兰一样,盐池县花马池镇硝池子村农民王锡刚,从1986年开始,倾其所有带领全家承包治理沙荒地3000多亩,18年来共计造林30多万株,使昔日风沙肆虐的不毛之地变成了郁郁葱葱、生机盎然的绿洲,他因此而获得国家林业部、自治区政府的表彰。18年来,他累计投入造林款60多万元,其中的20万元银行贷款逾期无力偿还,沉重的债务负担成了这个朴实农民的“心头病”和巨大的精神包袱。眼看着“绿色银行”兑不了现,王锡刚却天天被银行追着要还贷款。他现在仅靠编柳笆子卖钱来勉强维持眼前的生活。今年58岁的李玉芬是宁夏盐池县高记场村的一名普通的农家妇女,1982年,她和丈夫马汉章拖儿带女,来到毛乌素沙漠南缘的沙边子村治沙。到目前为止,李玉芬已在狼皮子梁治理纯沙漠荒地8000亩,植树40万株,造林2245亩,种草1200亩,该地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在这10多年时间里,李玉芬共向沙漠投入了300多万元,在当地农业银行贷款150万元,她还通过自己的影响和全国劳模的“品牌”,民间借贷80万元。为了治沙,她把家里能卖的东西都卖了。目前本息已累计170多万元,还款期已到,银行催要多次,至今分文未还。她目前的生活主要靠救济,经常是吃了上顿下顿不知在哪里。

这些治沙劳模敢为人先,在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之后,自己却陷入困境,生产生活难以维持,这种现象发人深思。无论是什么原因,面对他们付出的艰苦努力与今天的所处困境,我们都没有理由对此视而不见或袖手旁观、无动于衷。否则,不但严重挫伤了农民治理荒漠的积极性,也失去公平社会最起码的价值标准。怎样才能让这些治沙劳模们不再流泪,不再辛酸?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及各级党委、政府认真研究这个问题,尽一切可能帮助他们摆脱困境。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国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收购治沙劳模所营造的林木。按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的造林保存面积,以造林的实际投入和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确定收购价格,使造林变为一种投资行为,并缩短生产经营周期。对收购后的林木,继续委托劳模管护,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并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中重点保证,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要想取得国家生态环境的结构平衡,就必须对生态改良的贡献者,给予基本补偿甚至是超过投入成本的补偿。只有生态效益完成了最大最快的经济回报,作为承包主体的农民才有二次绿化开荒的动力和社会责任,进而避免“造林-毁林-再造林-再毁林”的悲剧。

二、建议将获得省部级以上的治沙先进集体和个人用于治沙造林的银行贷款利息,按中央和地方财政合理分担的原则,全部予以贴息。鉴于西部欠发达省区比如宁夏,地方财力有限,中央财政承担的贴息应不低于70%,以体现对西部省区的支持。对获得国家表彰的治沙劳模和先进集体,用于治沙造林的贷款本息,经严格评估核实,确无偿还能力的,比照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从银行处理呆坏帐储备金中予以核销。对积极投身生态建设、植树造林的民营企业和个人,在造林任务、补助资金的安排上要与国有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同等对待,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治沙先进集体和个人在造林任务上要优先安排,资金补助的标准可适当提高,使其更好地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三、建议研究建立帮助支持治沙劳模摆脱困境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形成合力,把帮助、支持劳模作为部门长期工作狠抓落实,引导他们把长期效益和短期效益结合起来,走综合立体开发之路,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在安排扶贫、种植、养殖、林业、治沙以及优势特色产业等项目和资金时,对具备条件、具有潜力的劳模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引导劳模发展多种经营,增加经济收入,增强自我滚动发展能力,形成良性循环;在推行农村合作医疗时,优先考虑劳模,并大幅度提高标准;对生活困难的劳模按当地城镇居民标准纳入低保、救济、养老统筹范围,消除劳模的后顾之忧。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优待劳动模范的政策导向和良好氛围,鼓励和引导人们争当劳模,使劳模不仅精神上受表彰,而且经济上得实惠,不仅是一时光荣,而且是终身受益,不仅有政治荣誉,而且有生活待遇。

四、建议国家研究发挥“生态银行”长效机制的作用。有效的办法,就是在投入产出相当的公共原则下,帮助他们从国家的“生态存折”里尽快取出钱来,使承包开荒的集体或个人从生态投入的“无底洞”中,先拿到摸得着的眼前实惠。具体说,就是让农民的种草种树与种粮种棉没什么本质区别,如同享受农业贷款那样享受林草贷款。这就要求农发行改革只“支粮”不“支林”的贷款机制,从“生态银行”的长效远景出发,尽快帮助那些有经验、有实力的种草种树的治理大户向公司化、效益化转移,并专款专户给予跟踪服务和考评,真正形成谁能带来最大生态效益,谁就能得到最大货币补偿的政策机制。特别是在生态建设任务繁重的西部地区,国家更应发挥政策银行的支农优势,防止因“合理补偿”只停留在表面而造成的生态治理反复,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农业发展银行”改为“农林发展银行”。

五、建议取消至少也应放宽对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林木采伐的限制性政策。按现行的采伐政策,林木采伐实行限额审批、凭证采伐,对生态公益林限伐甚至禁伐,而且对不同所有制的林木实行同样的政策,从保护森林、改善生态环境的角度是可以理解和必要的,但从法律的角度,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谁种谁有”的林业政策,个人所种植的林木归种植者个人所有,当属个人财产,限制个人所拥有的林木采伐,实际上限制的是私有财产的处置权、收益权。自己的财产却不能自行处置获得收益,侵害了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取消至少也应放宽采伐限制。国家若从保护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对生态区位重要区域内个人所有的林木限制甚至禁止采伐时,可借鉴林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国家收购或必要的补偿。如果政府能从那些“治沙劳模们”的手里买下修复的生态环境,或者入股经营、扩资、增值,使之成为国有资产目标下的公共财产,那么,农民们得到的就不仅仅是一级政府的亲民爱民政策,而是整个国家世世代代难得的休养生息大环境。从这个角度出发,生态建设就能良性循环,就能实现“双赢”和“多赢”。据了解,沙漠面积也很大的澳大利亚,有很多专业的治沙公司,专业就是栽树和管护。政府通过减税等措施鼓励民间投资者治沙。投资者买到荒沙之后,就可以交给治沙公司治理,自己只用负担种苗费和每年的管护费。等到林地可以间伐收益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逐年收益。这样一来,投资者和治沙公司得到经济效益的同时,政府不用付钱就得到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关专家指出:“治沙劳模的精神让人敬佩,但不是每个人都能学的。我国沙漠面积这么大,年年还在增加,仅靠用奉献精神来干,永远也治不完。单独由国家来投资也远远不够。只有建立责权利明确的市场机制,才能扭转荒漠化趋势。”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篇7

关于完善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社会保障的建议

失独现象是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的一个特殊问题,随着我国失独家庭的不断增多,失独群体越来越庞大,失独正成为一个亟待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完善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障,我们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有关失独家庭的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该条规定虽然体现了法律制度在失独问题上的倾斜,但内容较笼统,应该对相关保障和帮助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二是完善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要完整、清晰地明确人口计生、财政、民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对失独家庭的保障救济责任。三是构建失独家庭政府服务体系。四是建立失独家庭社区救助体系。五是为失独家庭提供更专业的精神服务。六是加强舆论宣传,呼吁社会关注失独群体。加强失独问题的理论研究,研究改善“失独养老群体”生存状态的政策环境。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篇8

刘某从事装卸工作。20xx年9月7日中午,刘某下班回家吃午饭,后在乘坐兰某的摩托车返回单位途中被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9mg/100ml,属醉酒,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8mg/100ml,在事故中无责任。

事后,刘某之妻曹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刘某死亡属于工伤。该区人社局认为,刘某事发时系醉酒状态,其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后曹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北京市某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决定。

曹某遂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刘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虽然当时其处于醉酒状态,但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刘某醉酒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某区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篇9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2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xx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xx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xx元。直到20xx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篇10

关于整治“黑网吧”净化网络环境的议案

议案代表:韩继高等10人

案由内容:

中小学校都开展过“远离网吧”主题活动,主要以教育在校学生远离网吧,健康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为目的,让学生能走进宽敞教室,回到温馨家庭。经过学校、家庭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社会营业性网吧经过整改,大多规范经营。但是,校园周边许多小区里却隐藏着私人开设的黑网吧。这些黑网吧,往往没有营业执照,仅有几台电脑的规模,卫生环境很差,并且前来上网的人群主要是未成年中小学生。黑网吧藏在楼群中,建在学校旁,给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代表建议:

黑网吧存在的现实情况,应引起极大的重视。有关部门应更多走进校园,走到学生及其家长中间,切实了解黑网吧运营的现状,掌握其所在位置,运作方式,依法查处,严惩不贷,并将惩治结果公布与众,并提倡广大群众参与到举报黑网吧行动中来。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篇11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补充和完善,请予以审议。

一、修改章程第四十条

章程原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二、修改章程第五十四条

章程原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修改为"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修改章程第六十七条

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后增加一款"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四、修改章程第八十条

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后增加一款"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五、章程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原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三条顺延为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四条。

第九十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题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章: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篇12

提案人:xx市人大代表王

单位: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在xx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济运营、城市建设、民生工程

显,建议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做好人才工作作为政府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工作来抓,营造良好的引进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的好氛围。

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特别是创新型人才的引进。结合xx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要求,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编制人才引进工作指导意见。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研究生以上学历、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方向、用人单位急需的技术创新和高级管理人才优先引进。

二、完善人才激励优惠政策。建议政府对于市内引进的主要人才采取免交个人所得税、建设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门保障房或公租房、给予购房特别补贴。建立大学生技术创新产业园,并给予相应的创业资金和优惠政策。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篇1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却成为争议最大、批评最的多的民生问题之一,如“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肯德基速生鸡”、“地沟油”等问题无一不引起社会各方的密切关注。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政府形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作。近年来我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出台工作制度,签订管理责任状,规范责任机制运作,开展专项整治,实施信用体系建设等,全区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食品安全形式总体趋好,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社区各界反映很好。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区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

原因在于:

1、源头污染尚未根治。在种植、养殖环节中,非法使用违禁药物还时有发生,前几年的“红心蛋”“多宝鱼”事件虽然在我区没有发生,但也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目前我区有为数不少的种、养殖基地,但农产品生产多以农户为单位,这使得从源头保证农产品安全、真正实现农产品全过程质量监控,带来了较大难度。

2、生产加工存在隐患。我区由于经济水平较高,外来人口也较多,还有很大一部分的家庭式小作坊,这些单位具有小、散、乱等特点,设备陈旧、卫生部达标、生产工序不合规范,生产人员达不到相关要求,大多不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有些造假、滥用添加剂等,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较多。

3、流通消费环节还欠规范。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标识、滥用标识,欺骗和舞蹈消费者的现象也时有出现,鱼龙混杂使消费者深受其害。食品批发市场的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仍需要完善。此外,餐饮业点多面广,从村宴、乡村学校和民工食堂、快餐店和城乡结合部流动饮食摊点,已成为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和食物中毒的多发点。

4、农村监管有待加强。农村、城乡结合部等,由于信息相对滞后、部分群众自我保护意思较差等原因,给“黑窝点”和小作坊生存的空间;同时,也由于食品安全投入、配置不足等原因,监管力量尚不能实现农村的全覆盖,使农民得权益受到了最直接、最严重的侵犯。

5、监管制度尚欠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还不能有效地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行政尚欠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还不能有效地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出现无法可依甚至有法难依的情况。

建议:

1、创新监管思路,加强监管合力。

一方面要按照“依靠政府、协调部门、健全机制、完善网络、宣传引导、全民参与”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政府要加大投入,真正为社会公共安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既要在流通、监管、维权老“三网”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互联、信息、协作新“三网”,又要巩固区政府与各镇(街道)、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平台,积极主动进行情况分析,搭建信息平台。另一方面要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规范化建设,以确保规范执法、规范督察,对现有的监管资源进行整合与优化,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扩大监管领域,营造联合探讨氛围,从而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2、推进制度建设,以机制完善来促进长效监管。

实践证明,抓好食品安全,要靠完善的监管制度来保障,要靠健全的监管体系来维护。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键是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从监管体系和制度上查找漏洞,强化治本措施,以制度管安全,用制度保安全;二要坚持监管与自律并重的原则,加快食品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加强企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责任意识,逐步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大格局。

3、加大帮扶力度,以产业发展带动食品经济。

做好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在对重大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对象进行整治地基础上,坚持科学监督、发展产业的原则,科学制定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食品产业发展规划,并通过有效监管来促进企业发展,用发展成果来检验监管成效。

4、加强舆论宣传,以全民参与确保食品安全。要充分利用一下几个层面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使劣质食品成为过街“老鼠”。一是部门宣传。各主要食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通过围绕食品安全主题活动以及宣传月、宣传周、知识竞赛,下乡镇、进社区、到学校巡回宣传,并组织群众视察团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同时,要进一步运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会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二是行业自律。结合正在开展的食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褒奖守信、严惩失信等手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功能、自我提高的功能,生产优质食品,销售方向食品。三是社会监督。对于食品违法行为和不良现象,群众要敢于揭发、检举。尤其是新闻媒体,更要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正确引导群众合理饮食。通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打好食品安全的持久“保卫战”。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篇14

一、议案背景:

素来具有“宜居之城”的美誉,凭借山海相拥、气候宜人的环境优势,以及“生态优先”、“资源节约”的科学发展模式,在近几年众多适合退休养老城市的民意调查中,始终遥居榜首。然而,我市养老事业的发展仍存在诸多困难。为此,我们就目前xx市养老机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5号文件对养老服务建设的总体方针及政策规定,认为目前需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统筹利用医疗、保险等资源建设公办民营型养老机构,提供多样、灵活的养老服务,确保xx人人享有基本的养老服务。

二、养老发展现状:

从x年起,我市除横琴新区外,其他区已全部进入轻度老年化社会。一方面是当地老年人口的持续上涨,另一方面由于多年来实施特区人才引进政策,新移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龄化的进程,但其父母也不同程度地随之迁至本地生活,使得我市实际和潜在的养老需求均在不断加大。

虽然,我市刚进入老龄化社会,但多年来我市采取了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信息化养老等多种方式促进养老事业的发展。按省的养老床位统计口径,我市x年养老床位3700多张,比x年增加了380多张,每千名户籍老年拥有床位26.5张,我市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使用和空置率各为50%,其中西部地区的养老机构空置率过60%;即使在以民办养老机构为主的香洲主城区,大多仍有空置的养老床位,对一般老年消费者而言不存在“一床难求”的情况。在民办养老机构现有的入住老年人中,有20%左右的老年人为非本市户籍老年人。

金湾有3家镇级养老院,斗门有7家镇级敬老院和1家区社会福利院,香洲区则分别有3家民办和18家公办养老院;平均每家养老院床位80左右,民办养老院中床位最多为200张;基础设施建设相差较大,民办养老机构提出“医院式管理、酒店式服务”的服务理念,托老、养老模式灵活多样,但仍存在管理、服务人员素质层次不齐的情况,而公办养老机构则存在周边环境及卫生条件差,管理主体不明确,服务人员不到位等现象。

三、养老机构存在问题:

经调查走访,发现养老机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使得有需要的家庭和老人不愿意选择养老院进行养老。

1、基础设施较差,配套服务跟不上。部分养老院地处乡镇,环境闭塞,周边环境及卫生条件不理想,生活设施和娱乐设施不齐全。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老年人对精神文化需求也日益日益凸显,新兴的娱乐活动(摄影、美术、音乐、旅游等)逐渐代替传统的娱乐活动(运动、棋牌类),而养老机构在该类配套服务方面还远远跟不上,与老年人多元化的服务需求相差较大。

2、服务队伍薄弱,专业化水平欠缺。多数养老机构没有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管理和服务人员,从业人员匮乏,专业素质偏低,持证上岗制度尚未建立。尤其是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心理咨询师、康复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基本上是空白。现有养护人员基本上是下岗职工或外来打工人员,没有工作技能,年龄偏大,大多也只是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一些基本服务而已,很难提供有针对性的全方位的高质量服务。

3、管理主体缺位,监管模式不健全。目前xx90%的养老机构为镇级公办,由乡镇街道办组织管理。而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却涉及民政、工商以及卫生等多个部门,养老机构管理主体仍不明确,致命伤分布不均等,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从而使得养老机构监管工作不到位。

4、政府力量有限,资金投入不灵活。公办养老机构目前资金来源于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社会民营力量投入不足,资金使用不灵活,服务项目发展具有较多限制。

5、公办机构与民办机构优劣参半。公办养老机构在设施建设、资金使用、专业人员配备方面均优于民办机构,而民办机构开展服务灵活多样,更加市场化,能满足老年人多元需求。

四、主要对策及建议:

综上所述,必须要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进专业护理保健管理专业团队机构入院经营,探索灵活的养老机构办设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品种丰富的养老服务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我们将围绕建立适度普惠型老年人福利制度,重点夯实基本养老设施和基本养老服务,促进我市养老事业的发展。思路及举措如下:

1、大力建设医养结合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医疗养老结合的政策要求和部署,应以卫计部门牵头出台我市医养结合实施方案,推动我市医养结合工作的开展;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社区(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加快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康复服务、养老照料服务、居家服务、老年活动、社工服务为一体的社区型医养服务设施(平台),市财政部门应加大对社区医养服务设施(平台)建设的补贴力度,以实现省政府规定的20xx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城市所有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满足社区老年人在熟悉的社区环境下就近享受到健康养老服务。

2、大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名区政府应切实转变公办养老机构传统的建设管理的观念,本着公开、公平和保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福利性质的原则,大胆引导社会力量、社会资金和管理技术,破解当前公办养老机构政府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技术低下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香洲前山社会福利中心、南屏社会福利中心和高新区金鼎社会福利中心应加快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步伐,将公办养老机构打造成为以介护、介助为主的医护型、护养型的养老实体,重点解决和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斗门区、金湾区、高栏港区要积极探索和总结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推广和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管理体制,加快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步伐,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床位利用率,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成具有农村生态特色兼具健康养老功能、并以此为服务平台将养老服务延伸至广大农村社区和居家老人。

3、建立养老服务标准。市民政部门应抓紧质量标准部门制定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并以服务标准评价养老服务主体的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在标准的基础上,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等级评估制度,公开养老服务机构的评估等级,让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或家属从公开的等级信息中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机构;

4、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市财政、民政部门应按保重点、保基本的原则,尽快制定我市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减轻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经济负担,使经济困难老年人能够平等地享受到养老服务,体现社会经济成果与经济困难老年人共享的政府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的实施理念。

5、创新养老模式,打造医疗、康护、旅游型养老示范区。创新、优化养老服务,机构选址上结合地理环境优势,营造自然条件优美、适宜居旅的养老环境,周边医疗、商业设施配套齐全;医护方式上按需提供,如特别护理、全护理、普通护理以及心理陪护、临终护理等等;托管形式上多样化,日托、全托相结合,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同步进行;服务类型上多元化,传统型和现代型娱乐活动均需开设,与时俱进,满足当代老年人需求。努力实现医疗、康护、旅游型生态养老示范区。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篇15

案情简介:郑某,时年63岁,大田县广平镇人,1985年进入福建省大田县煤矿工作,为井下采掘工,20xx年7月该矿改制为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煤业)。20xx年1月,郑某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了工作岗位。20xx年,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检查结果出来后,郑某多次找联发公司,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被拒绝。笔者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按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申请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劳动仲裁,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6月7日作出裁定,以郑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给予受理。20xx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焦点:一是关于退休职工是否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问题;二是退休后才被发现、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诉请工伤待遇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3、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笔者的代理观点,于20xx年12月20日《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煤业公司支付给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计20xx30.8元。20xx年5月9日,郑某于拿到本案全部执行款,本案圆满结案。

4、法律依据:承办本案时主要法律依据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xx]312号)认为,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