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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精选10篇)

公文写作 阅读(1.87W)

律师声明 篇1

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xx公司”)特委托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马、律师郑重声明如下:

律师声明(精选10篇)

一、x公司系xx市纳税百强企业,鹿城区功勋企业。近日,发现网络上一些针对xx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不实言论,恶意攻击,造谣中伤,已然构成对xx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声誉的诽谤与损害。本律师代表xx公司,责令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事实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删除已经发布的虚假言论,向xx公司赔礼道歉。

二、xx公司保留以法律途径,追究散布虚假事实的个人或机构之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切(刑事与民事等)法律责任之权利。

特此声明!

授权方: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声明方:成律师事务所 马 律师

日期:x年12月23日

律师声明 篇2

网是依法定程序建立的网站。为保护本网站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本网特授权常年法律顾问吴律师发表声明如下:

一、本网站所有网页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报导、 图表、图片、形象设计、商标、网页上的按钮、软体、照片、影像、录音片、影音片、产生网页的程式码及其他构成这些网页内容的物体、文件及设计(以下所称内容即代表本网站中所有网页的内容),其著作权由本网站及本网站拥有者x协会,或其他授权本网站使用的内容提供者所有。

二、非经本网站及本网站拥有者同意及授权,不得对本网站内容有修改、复制、抄袭、剽窃、展示、公开或其他任何公开及商业目的的行为。非经本网站及本网站拥有者同意,其他的网站或网路系统,亦不得使用本网站的内容,或将本网站的网页显示于该网站的网页内。

三、除关于隐私权内容或权利人特别声明外,传输至本网站的内容即视为权利人在不可撤消的状态下,同意并允许本网站及本网站授权之合作对象使用该作品,并不需要再作使用权的授权(使用包含公开、出版、宣传及改变其表现的形式等方式)。

四、任何传输至本网站的内容,均视为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若本网站察觉或有证据证明其违反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本网站管理规则时,本网站将予以删除;除此之外,本网站不对此承担任何其他责任。本网站对所刊载信息的正确性不提供保证,对于因使用本网站或本网站所包含信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本网站恕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发现任何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以上述第二种方式使用本网站内容,本网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双边协议,追究侵权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

吴 律师

电话:

传真:

律师声明 篇3

本律师系xx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受其委托,专就网络游戏发表如下声明:

迄今为止,xx市实业有限公司系网络游戏之唯一合法运营商。但近来发现,厦门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法企业运营该款游戏。

为保障权益,x公司将针对不法企业采取法律行动,在法律追索期间,x公司将暂停网络游戏之运营。

停运期间,望各位用户能继续关注x公司最新推出的新款游戏----,同时x公司将对举报非法运营网络游戏线索的用户进行奖励。

广东律师事务所苏星海律师

联系方式:

律师声明 篇4

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张、李律师郑重声明:

谈绍训,拟于二x年三月十四日预订的胶州市寺门首路津福小区3号楼1单元3层130平方米住宅,现已办理房屋交接,请你于公告之日30日内到本公司项目部(xx市路号)交付剩余款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将视为你自动放弃合同权利,你与本公司所签合同即行解除,一切法律后果由你自己承担。

律师事务所张、李律师

x年六月十日

律师声明 篇5

xx市律师事务所作为x科技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现受x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发表以下律师声明:

1.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是“商城”及其商业模式的创立者和经营主体。“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是x公司遵循现代“互联网+”网络环境下电子交易发展的趋势,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手段,依托自主创新的积分奖励运行机制所构建的以物易物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交易服务平台。

2.近来,x公司发现有个别人员和组织,冒用x公司及其商业模式的名义或者利用与x公司高层的合影捏造获得x公司授权、与x公司存在合作等不实消息,面向会员及社会大众开展代理、团购、投资、理财等活动,并以会员费等名义向会员收取积分或钱款。该等行为并非x公司的商业行为,x公司目前也未授权或与任何人员或组织合作开展此类活动。x公司所有对外授权或合作项目,均以商城网站及商城其他官方渠道发布的消息为准。

3.作为商城的经营机构和管理机构,x公司欢迎广大买家会员利用商城平台在线购买卖家会员提供的各类产品,从事符合商业模式及商城使用规则的交易活动。除此之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宣传、组织、实施的代理、团购、投资、理财等金融衍生品活动均与x公司及商城无关,x公司对此类行为及活动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请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人士保持警惕,谨慎对待,以免遭受损失。另外请各位会员注意,正常的积分消费活动应以会员个人的账户进行,任何以委托理财、运作等名义要求会员将积分临时转让到他人账户的行为均有较高风险,请勿轻易相信他人提出的此类要求。

4.冒用x公司、商业模式名义的人员和组织必须立即停止该行为,x公司保留视情节轻重采取进一步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近来,x公司发现个别人员和组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以各种方式、在不同场合公开诽谤、污蔑x公司。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上述行为已侵犯x公司的名誉权,并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x公司保留视情节轻重采取进一步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近来,x公司还发现有部分会员的积分被人窃取。偷盗积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会员的正当权益,并已涉嫌犯罪,希望实施偷盗行为的人员主动退回其盗取的积分;情节恶劣者,公司发现后将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声明!

xx市律师事务所

x年3月23日

律师声明 篇6

近日,xx公司在网络上发现了一些针对“”平台的不实言论,对“”平台实施恶意攻击,造谣中伤,影响极坏,已然构成对xx公司及“”平台声誉的诽谤与损害。为此,xx公司特委托xx市律师事务所就此郑重声明如下:

一、xx公司对此事予以高度关注,除委托本所着手收集相关证据外,且已于日前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散布虚假事实者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代表xx公司现责令散布虚假事实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删除已经发布的虚假言论,向xx公司赔礼道歉。

三、xx公司保留以合法途径追究散布虚假事实的个人或机构之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与刑事等)之权利。

四、如有继续散布虚假言论侵害xx公司声誉的,xx公司恳请广大知情者实名或匿名举报,提供证据线索。一经核实,xx公司承诺?0万元)。xx公司举报专线: 电邮:。

特此声明!

授权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声明方:xx市律师事务所 熊 律师

日期:x年3月23 日

律师声明 篇7

律师事务所作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的常年项目法律顾问,受x公司委托,就不法企业和不法人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美国x公司旗下运动补剂和膳食补剂,侵犯x公司合法权益及相关事宜,发表如下声明:

x公司经美国x公司合法授权,作为美国x公司旗下全线产品(包括运动补剂和膳食补剂)大中华区的独家代理商,唯一拥有在大中华区销售产品的权利。

近期,x公司发现个别不法企业及不法人员透过非经x公司合法授权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的运动补剂和膳食补剂,该假冒伪劣产品主要表现及危害为:通过网络及个人向消费人群售卖标识有产品,对x品牌造成极大的伤害。上述不法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及损害了美国x公司、x公司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x公司郑重呼吁,请广大消费者通过正常途径向x公司及其授权的经销商购买美国x公司旗下产品。

同时,针对不法企业及不法人员的前述违法行为,x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不法企业和不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所敦促不法企业和不法人员立即停止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否则,本所将保留根据x公司的委托,对有关企业和人员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联系方式:

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晴雪园

电话

律师事务所

地址:xx市xx区x路x号x号xx室

电话:

律师事务所

律师 程律师

x年5月20日

律师声明 篇8

律师事务所接受广播电视台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委托人与被执行人高级技工学校、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件(【】鲁01执104号),特声明如下:

一、高级技工学校、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xx省xx市x区道号的花园小区(包括土地、住宅、商铺、地下室、车库等房产及设施)。该小区土地及地上物均已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x年2月18日至x年2月17日止,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买卖、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财产处分行为。

二、被执行人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认其未向任何第三方出售查封冻结房产。查封前相关各方签订合同如未经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并无法律效力。依据《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事后未取得处分权或被权利人追认的,属于自始无效,应由合同签订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根据该规定,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任何处置天伦花园小区房产土地的行为,均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四、广播电视台已经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鲁01执104号;望相关各方谨言慎行,依法配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并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相关权利。

特此声明

()律师事务所

程 律师

x年3月24日

律师声明 篇9

现就离职员工李和曹夫妻二人窃取该公司商业秘密、滥用该公司名义与你们进行交易、诋毁该公司名誉等事宜向各位客户发表郑重声明

尊敬的各位客户:本律师事务所作为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或该公司)长年法律顾问,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职责所在。现就深圳离职员工李和曹夫妻二人窃取该公司商业秘密、滥用该公司名义与你们进行交易、诋毁该公司名誉等事宜向各位客户发表郑重声明:

一、原深圳xx员工李和曹已于x年4月29日离职,在离职前窃取该公司重要商业机密,侵占公司客户资源及私自窃走公司购销合同,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于x年5月10日注册同行业竞争的公司,欺诈该公司的客户并与其交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二人的行为已严重触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深圳xx公司已采取法律措施遏制事态的恶化,并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

二、自x年4月29日起李与曹夫妇其二人已不再是xx公司员工,您与其发生的任何交易或纠纷均与深圳xx公司无关!敬告各位新老客户朋友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律师事务所

x年5月15日

律师声明 篇10

敬启者:

律师事务所王、叶律师接受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委托,就微信等网络平台上诽谤xx公司企业和产品声誉的虚假信息问题,特发表声明如下:

近期,xx公司发现在包括微信、微博等在内的网络平台上再次出现部分针对xx公司及其相关产品的恶意侵权信息,这些信息以耸人听闻的标题或内容,捏造所谓妇幼保健医院、幼儿园、学校的紧急通知,虚构、爽歪歪等产品因“肉毒杆菌”被紧急召回的信息。该虚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等被大量转发,甚至一些地方还直接以书面传单方式传播,造成消费者对xx公司产品以及食品安全的恐慌,严重损害xx公司及其产品的市场声誉。

xx公司早就该等虚假信息发表过公开的澄清声明,并且针对部分散布该虚假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提起了诉讼,相关人民法院早已判决认定该等行为已经构成传播虚假信息的侵权行为。在x年6月11日,中央电视台权威节目“焦点访谈”也对此进行过专门辟谣。

为此,xx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发表本声明:任何散播、编辑、制作诽谤xx公司及其产品的虚假信息的行为,均属于严重的信息网络侵权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敬请相关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散播并删除侵害xx公司及其产品的虚假信息。xx公司将对涉嫌侵权行为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我们也希望社会公众能够向xx公司或国家相关部门依法举报该等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 叶律师

x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