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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赡养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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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赡养民事上诉状

老人赡养民事上诉

原告:***,男,60岁,汉族,现住****。

被告:***(系***之夫),男,35岁,汉族,现住****。

被告:***(系***之妻),女,35岁,汉族,现住****。

案由:赡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医药费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赡养费及护理费 元,被告 协助被告 履行赡养义务;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与子的关系,被告***是原告的儿媳,原告的土地由被告耕种至今,以及土地补贴由被告领取,现原告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被告居住的北屋五间房屋是原告的,长期居住至今,被告应当腾清房屋,返还给原告居住。被告***经常辱骂原告,原告遭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为了平复原告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的损害,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月 日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