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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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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3篇

相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3篇1

原告:xx-xxx,女,汉族,xx-xx年xx月出生,住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x,男,汉族,xx-xx年xx月出生,住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拆除对原告造成光污染的违章建筑,停止并排除光污

染侵害;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被告违反xx-xxx-x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在xx-xx小区xx号楼顶层私搭乱建,其封闭阳台所使用的玻璃在白天将阳光反射到对面楼即原告所居住的x号楼x单元x门室内,致使原告客厅内光照强度非常高以致日常生活无法正常使用客厅,且站在居室内阳台上正常目测会非常刺眼,令人炫目,该程度超出一般人的忍受限度,致使原告白天必须得拉上窗帘抵挡强光(若是夏季来临必然会导致室内闷热),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正常生活环境已造成不合理的不利影响,大大降低了生活舒适度,进而影响原告的身体健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此事,但被告一直不予解决。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臵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及《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特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拆除私搭乱建造成光污染的违章建筑,停止并排除光污染对原告所造成的侵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x-xxx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xx月 x日

相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3篇2

原告:何xx,男,汉族,1xxxx年12月出生,住xx区xx镇xx街71号2-1。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李xx,男,汉族,xxx年4月出生,住xx区xx镇xx街101号2-1。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搭建的棚屋。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系相邻关系,两家居住均为二楼,二楼之间有一采光井,高度为2.3米,被告李XX在自家凉台边搭建宽的棚屋,占用采光井宽度1.5米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何xx家的通风、采光造成很大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何xx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未果。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特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搭建的棚屋,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x月 x日

相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3篇3

原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XX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王金,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XX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

案由:相邻权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院坝围墙强占的路面,恢复路面宽度至3米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道路历史情况。原告家住白云区XX乡XX村XX组,家门口有一条宽3米,长50米的道路通到村里的公路。此路自土地下放以来就存在,供村寨上半部几户人家使用,至今已有30年历史。原告家xxx修建现在的住房时,用142大汽车、解放牌大汽车、35拖拉机等作为运输工具,运送石头等建材物资,就是通过此路,当时路面宽度超过3米。

二、被告未经批准,违法修建房屋及围墙,强占道路。 xxxx起,被告在该道路旁距离原告家35米远处建新房。被告所建房屋使用本村耕地,未经乡镇政府及县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属违章建筑。且该位置处在高压电线的危险区域内,即使申请政府及相关部

门也不能批准。在被告建房过程中,电力部门曾多次出面制止,被告均不听从。

xxxx年被告第一次修地基时,就将挖出的泥土大量堆到道路上,侵占了道路,原告及经过此路段村民当时出于邻里友善并没有与被告争执。xxxx年农历11月,被告建好房屋后拓宽坝子,阳沟的保坎侵占了原告方土地,围墙更修至路上大肆占用路面,因为围墙与道路不平行,被占用路段,最宽处仅有以前的一半,部分路段甚至被占用仅剩三十来公分。而被占用的路段外侧高近两米,路外是本村村民的责任地,无法再拓宽。

三、道路被占用,村民及原告无法正常通行。该路段被侵占,造成通过该路段的村民通行困难,摩托车都难以通过该路段,小客车更无法通过。也造成原告全家进出无法正常通行,无法运输生活所需物资。以前宽敞可以通过大型汽车的道路,而今原告想要购买摩托车或者小客车,都无法开到家里。

四、被告所建违章建筑应予拆除,历史通行道路应予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当前政府正在加大拆除农村违章建设的力度,但是被告却明目张胆建设违章建筑,并占用道路,应予立即拆除。

原告本着“万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宽容心态,对被告的强占行为宽容面对,但被告不听村里调解,在司法局人员前往调解时,又避而不见,并扬言绝不退让。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居于以是事实和法律,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