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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考核情况通告范本(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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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考核情况通告范本 篇1

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城管治安警察大队:

关于工作考核情况通告范本(精选5篇)

根据我局下发的《20xx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金城执〔20xx〕16号)的要求,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决定,由市局处(室)对各分局半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安排

6月下旬至7月4日。

二、考核形式及内容

由各处(室)、城管治安警察大队根据《20xx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要求,对各分局半年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对口考核(见附件1),考核以扣分的形式体现。

为了减少考核工作对分局正常工作的影响,各分局原则上不组织汇报,各处(室)、城管治安警察大队主要采取审核日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分析各分局半年来工作完成情况为主,各处(室)集中到分局现场检查和查阅台帐的时间,由市局考核办视情统一安排。

三、考核要求

1. 各处(室)、城管治安警察大队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考核,做到严格、客观、公正,杜绝搞“平均主义”、搞“平衡”或当“老好人”的情况发生。对于发现不属于本处(室)考核扣分事项的,应及时抄告相关处(室);对考核扣分的事项要有具体理由;对创新、特色、成效显著的工作要有考核评价。

2. 各分局要认真做好相关迎检工作。各分局创新、特色、执行攻坚成效显著的事项,需填写加分表(见附件2),报市局考核办。市局考核办组织考核办成员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局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3. 各考核结果需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核,以书面形式于7月5日前报市局考核办(督查处)。市局考核办及时整理汇总,报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x年xx月xx日

关于工作考核情况通告范本 篇2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直各单位、各部门:

为做好我校20xx年度考核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教育厅关于20xx年度考核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组织实施

1.二级单位考核,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教职工个人考核,其中:辅导员考核由学工部依据辅导员考核办法单独组织实施;处级领导干部(不含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考核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各考核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依据

1.二级单位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按照《xx学院二级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院字〔20xx〕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处级干部和其他教职工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分别按《xx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院党字〔20xx〕4号)、《xx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院字〔20xx〕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优秀等次

1.教学单位位列考核前25%的为优秀,机关部门位列考核前20%的为优秀。

2.个人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各考核单位及各类人员优秀等次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四、时间安排

1.1月23—28日,总结自评。

各二级单位总结本年度主要工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对照考核表进行自评打分,于1月28日上午下班前将自评报告及评分表电子稿发至人事工作邮箱:。

教职工个人撰写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年度考核量化评分表》,教学岗位人员另须填写《教师年度考核业务登记表》。处级干部的个人述职报告及评分表电子稿于1月28日上午下班前发至组织工作邮箱:。

2.1月29日—3月2日,自评公示。

将各二级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和处级干部述职报告在校园网公布。

3.3月3—11日,考评测评。

校领导、教学单位、各专项考核工作组分别对二级单位进行考评测评打分。具体安排见附件二。

组织人事部组织对处级干部测评。具体安排见附件三。

各考核单位组织所属教职工述职并进行考核测评。

4.3月12—13日,统计并上报初评考核结果。

学校领导牵头,组织纪委、组织人事部的工作人员对二级单位和处级干部的测评结果进行统计,并遵照有关回避规定。

各考核单位确定所属人员个人考核等次,并填报《20xx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一览表》,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量化评分表》和《教师年度考核业务登记表》一并报送组织人事部。

5.3月14—20日,考核结果审定。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组根据初评考核意见审定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与反馈。

五、考核要求及有关事项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考核相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考核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注意把握时间节点,确保20xx年度考核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党建工作是重要考核指标和内容之一,各总支、二级单位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撰写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时要将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重点写实。

3.各单位所获荣誉或取得业绩可申请奖励加分的项目可在述职报告中重点列出,并在自评打分时填报,同时,学校将统一公布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20xx年所获荣誉,供测评打分时参考。

4.机关部门对教学单位专项考评要结合考核指标和有关工作材料认真组织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教学单位对机关部门测评要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

5.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的考核由各用工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其中各单位优秀指标不高于15%。

6.考核工作相关表格请从学校人事工作网下载,其他有关未尽事项可参照学校20xx年度考核通知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

特此通知。

中共xx学院委员会 xx学院

20xx年1月23日

关于工作考核情况通告范本 篇3

零部件制造各单位:

为了促进员工不断进取创新,改进工作不足,创造最优绩效,公司领导经研究决定开展全体员工考评工作。现将考评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1.员工考评工作由行政人事部归口管理,各单位负责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考评方式为填写《员工绩效考评表》进行百分制考核,技术、管理、后勤人员还应另附考评期内主要工作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情况。

3.各单位对考评工作必须重视,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考评工作。为了使考评工作做到相对的公平、公正,被考评对象应认真地、实事求是进行自评,单位领导可组织班组长、骨干等人员进行集体考评。在考评工作中严禁对员工不负责任、马虎了事或打击报复。

4.考评结束后,各单位领导应将考评结果与被考评对象进行沟通,使被考评对象明确自己所取得的成绩,了解自己尚存在的不足,以利于员工确定工作努力方向。

5.各单位必须在20xx年8月3日前完成考评工作并将考评表报行政人事部。

行政人事部。

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工作考核情况通告范本 篇4

为切实加强我区校园周边环境监管,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秩序。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珠泉小学范围内开展校园周边市容环境整治行动,现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严禁在学校周边从事无证照流动经营活动,严厉打击流动经营、占道经营行为;

二、 严肃查处校园周边出店经营现象,对随意占用人行道经营的商家责令限期整改,保证学生上学、放学能够顺畅通行;

三、校园周边乱竖乱立、乱悬乱挂、乱涂乱画的广告牌匾、条幅及墙体广告等进行统一清理,确保校园周边的空中和立面环境整齐、有序;

四、严把食品安全关。对学校周边的个体饮食店铺,要求亮证经营,从业人员要有体检报告,否则,将依法取缔。

五、对不听劝阻仍非法经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整改的违法行为,珠泉小学将会同珠泉派出所及珠泉综合执法大队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对业主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英庄一小

年 9月2日

关于工作考核情况通告范本 篇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为全面落实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审程序

1、从xx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领取《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如实填报《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并对表中所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按要求准备以下审核认定材料。

(1)上年度残疾人在编有效证明或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在职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在职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领取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工资证明。

(4)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有效证明。

在职职工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劳务派遣用工除外)。

(6)上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

不能提供在职职工人数、残疾人在编等情况有效证明的单位,要提供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4、携带《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及上述资料到xx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审核认定。

三、年审时间和地点

年审时间:x年4月17日——6月30日。年审地点:xx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xx市泉南东大街259号)。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征、免征、缓缴等相关规定

1、从x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于审核,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填写《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并携带相关资料于年审期内向xx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五、本通告自刊登之日起满20日即视为送达。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本通告由xx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黄

联系电话:

xx市残疾人联合会

x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