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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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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 篇1

陆小波,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本镇贺周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入党。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通用3篇)

经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时41分,陆小波驾驶浙H7242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27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行政处罚 。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8月10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 篇2

麻剑,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人,20xx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审查,麻剑同志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20xx年7月2日23时30分,麻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282号门口路段被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查获,经查酒精度达到酒驾标准。20xx年7月7日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对麻剑,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麻剑身为共产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岩泉街道党工委20xx年6月27日研究,决定给予麻剑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6月27日起生效。如不服,可向本委及上级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莲都区岩泉街道工作委员会

年7月6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 篇3

王顺,男,汉族,1973年08月出生,本镇和睦村人,初中文化, 20xx年11月入党。

经查明:20xx年12月11日19时25分,王顺驾驶浙HR298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泉路城北洗车场门前,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59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 12月12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王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

王顺同志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10月14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