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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预算管理制度十篇

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阅读(1.34W)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理财,严格经费管理,坚持民主理财,做到校内财务公开。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十篇

第二条、预算编制的原则:统筹安排,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略有节余。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教育、教学、科研的需要,注意重点项目经费的安排,严格控制公务费的开支。

第三条、经费预算方案的制定程序:报账员每10月份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核算,对下年度收支情况认真匡算,制定综合财务预算计划草案,提出经费安排的初步意见,提交校长审阅和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其预算执行情况,由报账员定期向校长汇报。

第四条、经费管理办法:量入为出,指标分解,分片使用,统一管理。

一、全校人员经费(包括绩效工资、其他补助),由校长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的有关决定确定,通知报账员执行。由报账员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

二、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经费,根据年度计划由学校统筹管理,并加强督促,严格控制支出在限额范围之内。

三、学校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人,要从严从紧把好经费开支关口,力求用有限的经费办更多的实事,产生更大的办学效益

第五条、经费使用规定及审批程序:

一、在县教育局下达会计年度预算经费指标之前,学校只能作维持正常运转的日常费用开支。

二、每年十一月底,由报账员提出《学校统筹经费管理方案》和《部门经费分配方案》,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报账员要根据年度预算计划统筹管理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经费的有效使用。

三、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四、各项费用开支均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本着节约的原则掌握使用。如有违反制度者,报账员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五、不在预算经费计划安排内的开支,由报账员(或相关人员)写出专项报告,报校长特批。

六、基建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一)、基建预付款由校长审批。其《合同》送档案室存档备查。履行《合同》分期付款时,必须经质检部门签出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审计的意见,报校长审签后,由报账员执行支付。

(二)、基建决算款须经审计后,由校长签字认定才能支付,并将决算情况报校长及校务会。

七、大小型维修的修缮费。其经费预决算先由报账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审(同一项目不得一人既管施工现场又搞预审),然后报校长审签。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篇2

为了加强我校预算管理的综合性、有效性、严肃性和可控性,更好地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预算法》和《会计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更要考虑到学校财力实现的可能。预算编制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

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二、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学校各科室应于学期初向总务处报告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并根据学校总体目标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提出下一年度所需各项费用开支的性质、用途和金额。。

2.学校财务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各科室提出的下年度事业经费支出预算,综合考虑增减变动因素,提出下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数。

三、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经费预算要根据财力实现的可能性,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行编制。在编制时要区别情况制定各项经费的预算定额,使学校经费预算有据可依,防止预算编制的随意性,作到预算安排公正、合理、切合实际。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其收入纳入学校收入预算。

四、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1.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的执行、支出预算的执行和预算平衡三个部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既要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帐,又要合理安排支出,实现年度预算收支平衡。各科室负责人为预算管理执行负责人,各科室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绝对不允许私设“小金库”。

2.预算的调整。为保证学校预算的良好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支出预算的调整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由校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支出。

五、定项经费预算管理

学校内聘教师、外聘教师兼课津贴、劳务费用的支出,临时工开支、邮电通信费、水、电、液化气支出、招生宣传费、学生活动及、交通费、离退休活动费、学校日常维修费、校园绿化费、校园保卫消防支出、会议费、印刷费、独生子女活动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临时工支出、科室报纸杂志订阅费等事业开支由校务会管理编制预算。

六、其他事项

1.固定资产购置必须列入年度支出预算方可安排购置。购置固定资产需专人管理,货比三家、综合考察。

2.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预算定额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可适当调整。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一九六六年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

一、各级各类教育、科研、卫生(不含医院)、文化、体育、通讯、广播电视、地震、海洋、民政、城建以及其他有专项事业费的事业单位;

二、各级各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事业单位;

三、各级国家机关和受国家预算补助的社会团体等行政单位。

各级各类国营企业和比照国营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适用各类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均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类事业行政单位,按照各级单位预算同各级财政总预算的缴拨款关系,分为全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全额单位)、差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以下简称自收自支单位)三种预算管理方式。

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根据国家建制,经费领报关系或者财务隶属关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一、主管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机关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各级主管部门,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二级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三、基层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只有本单位开支,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统称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建立独立的单位预算,实行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并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内部的全部会计工作。不成立单位预算的小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预算编制的原则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简单的成本费用核算的会计事项,可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划分,按照日历月份的起止日期办理。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五条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六条 有关对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七条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本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会计科目,以及会计核算管理原则,必须在全国统一执行。各级会计核算的具体处理方法,可由各地区、各部门灵活掌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机关可以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补充规定。对预算外资金部分,可结合预算外资金的特点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的补充规定,并增设相应的会计科目。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者补充规定,并可抄发本系统的地方事业行政单位参考。

军队系统的预算会计制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

第一节 基 本 任 务

第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以下简你“单位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它是各单位预算、财务管理工作中一项经常的、专业技术较强的基础工作。

单位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经济事业计划管理。其基本任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事业的方针,批准的事业行政计划和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计划。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事业计划和行政机关任务的圆满完成。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培养财源、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能力,及时足额地向国家或上级缴纳应缴款项。

二、根据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

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三、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参与拟订本单位的事业行政业务计划和单位预算计划,定期检查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根据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坚持依法照章办事,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各项国家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完整;监督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财物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辅导和监督所属会计单位和报销单位的会计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大、中型事业单位和中央、省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置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的总会计师。

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

凡是配备的兼职人员,都必须首先把会计本职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

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各事业行政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国家财物管理,必须由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不得化大公为小公私设“小钱柜”。

第十条 各事业行政单位,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加强培训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会计工作时间,及时评定技术职称,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对会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为四化多做贡献。

第十一条 各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

第十二条 各级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是: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对预算会计工作负总的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在会计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制度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分工,应当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具体分工,由各单位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各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员、出纳员,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方面,都对国家负责。对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检举揭发。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篇4

严格执行。

预算编制再好,如果执行不力,也只是纸上谈兵,因此要严格执行预算。通过责任细化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凭证传递和手续审批进行控制,以保证预算执行的有效性。例如,可以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协同各二级单位相关预算执行部门制定费用控制卡、计划领料卡来控制预算执行。然后根据成本费用项目的性质、金额以及相对责任中心的重要性,对控制卡分别采用按年或按月控制。财务部门作为最后的把关控制点,对一般业务,在进行服务处理时,首先看是否有预算,如果没有预算,则拒绝该项目入账。特殊情况下可以超支,但要补办调整手续。

细化预算。

编制清晰明确的预算是实施预算管理的重要前提。如果编制的预算笼统而模糊,那么预算的执行就有如大海中失去航向的船只茫然不知所措。编制清晰明确的预算关键的关键就是细化预算。将预算制度、责任、指标、费用、定额等各方面进行细化,分解到管理的各个角落与个人。制度的细化可以保证企业各项管理活动有章可循;责任的细化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扯皮;费用的'细化有利于成本分析,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指标和定额的细化有助于预算执行结果的考核和对员工的激励。

有力监督。

预算的执行与监督是紧密联系的,有力监督是有效执行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的客观、公正和独立性,预算监督工作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协同企业内审部门共同完成。内审部门不参与预算的编制,只对预算的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直接对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为企业的总经理)负责。内审部门一方面可以借助企业的财务网络系统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各二级单位实施突击审查,另一方面可以在期末根据财务部门汇总结果实施定期审查。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xx〕285号)、《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xx〕5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概念)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运用绩效理念和方法,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资金范围包括全区范围内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政府性投资计划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适用单位范围包括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全区各级党政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统筹推进,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主动的将绩效理念、方法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提高预算支出绩效。

(二)绩效导向、目标控制原则。坚持规范性和绩效性并重,事前要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要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要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产出、效果和持续影响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和“花同样的钱,办更好的事”。

(三)结果应用、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及评价结果反馈整改机制、信息公开机制、预算挂钩机制和绩效问责机制等,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结果、整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各方监督。

(四)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原则。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与本区实际相结合,整体谋划,分步实施,着重抓好重大发展、民生类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不断拓展绩效管理的资金覆盖面,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实施主体)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财政部门、预算部门以及下属各级预算单位。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推进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机制、规划及计划等;

(二)负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建设、共性指标库建设、中介专家库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基础性工作;

(三)研究和发布预算绩效管理共性化指标,指导预算部门、单位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个性化指标。

(四)督促、指导各街镇、各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目标设定、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

(五)对重大发展类、民生类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以及对部门或单位评价项目组织开展再评价,并抓好结果应用工作;

(六)审核各部门、单位提交的部门预算及项目绩效指标;

(七)根据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情况提出绩效改进建议;

(八)其它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计划等;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个性指标,指导和帮助所属单位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个性化指标;

(四)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

(五)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价,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单位绩效自评价,抓好结果应用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六)其它应由预算部门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基层单位职责)基层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编报本单位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指标;

(三)配合财政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自评价,抓好结果应用,公开评价信息;

(四)其它应由预算单位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九条(内部工作机制)各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牵头部门;业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部门,承担编报绩效指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单位在项目计划期内,通过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所要达到的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预算绩效目标应与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提交、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执行、同步调整、同步监督,与预算管理流程紧密契合,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绩效指标)绩效目标由绩效指标构成,一般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从指标构成上可以分为:

(一)投入类指标:主要衡量各级财政资金、企业资金和其它社会资本等方面的投入情况。

(二)管理类指标:分为财务管理指标和项目管理指标,主要衡量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效能。

(三)产出类指标:主要衡量通过既定投入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等情况。

(四)效益类指标。主要衡量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综合效益和持续的影响力等情况。

(五)满意度指标。主要衡量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对项目实施的满意度情况。

第十二条(共性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预算项目的通用指标。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单位特定预算项目设定的指标。共性指标及其所占权重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个性指标及内部权重分布由预算单位研究制定。在设立绩效指标时,如确有必要或专业性较强,可以提请相关部门或专家对绩效指标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编制要求)绩效目标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区域、行业或部门战略目标及发展规划、部门和机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上级或相关部门考核标准及要求、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或专业技术规范等。绩效目标编制应主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相互关联。目标编制要与部门职责、发展规划、紧密相关,与年度计划任务和资金投入关联匹配。

(二)定量为主。目标编制坚持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优先采用定量指标表述,定性指标应客观可考。

(三)突出重点。指标设定“宜精不宜繁,宜少不宜多”,重点选取最具代表性的关键要素和核心指标,力求精准简洁、易行易懂的衡量投入、产出与效果三者关系。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项目库管理)预算单位在编制和提交预算项目时,应一并编制和提交项目绩效目标,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进入项目库,通过审核并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预算项目或预算资金的,也应编报或补报预算绩效目标,并纳入项目库,按预算调整程序审核和批准。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在审核和批复部门预算时,应结合预算编制“二上而下”流程同时审核绩效目标,如确有必要或专业性较强时,财政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和论证。绩效目标审核重点如下:

(一)绩效目标设立依据的充分性,包括是否属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范围;是否符合政府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

(二)绩效指标及相应权重设置的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等。

(三)预算资金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的保障性、匹配性等。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一经确定,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当预算相关因素发生变动时,应同步调整或修正预算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绩效目标审核重点及流程重新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编制结果应用)在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中,对预算绩效目标设立依据充分、绩效指标清晰、预期绩效较高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优先安排预算资金;对应编未编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审核并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对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不符合编制要求的,或预期绩效偏低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要求预算单位重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或调整项目预算申请。

第四章预算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预算绩效跟踪)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应依据经批复的预算及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项目实施进程等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管理效益。

第十九条(目标偏离矫正)预算单位在实施绩效跟踪过程中,一旦发现实际绩效与目标绩效发生偏离时,应认真分析偏离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矫正绩效目标偏差,提高项目执行效力,保障预定的预算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十条(财政绩效跟踪)财政部门可以自行、联合或要求预算单位实施预算绩效跟踪管理,提供绩效跟踪所需数据资料等相关信息,并根据绩效实现程度,严格预算资金执行审核,控制预算资金拨付进度。

第二十一条(绩效跟踪结果应用)在绩效跟踪过程中,对实际绩效严重低于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暂停或停止拨付预算资金,直至预算单位采取有效纠偏措施为止。对经采取矫正措施仍严重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或经评审论证预期绩效偏低甚至无效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调减预算项目资金或取消该预算项目继续实施。

第五章预算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预算绩效评价)预算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经批准的预算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相应权重,运用科学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方法,通过对预算项目绩效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以及满意度测评、专家评审论证等,获得预算绩效目标最终结果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主体)各级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承担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任务。对经确定的重大发展类、民生类或金额较大、群众关切的预算项目,财政部门可以在单位自评价的基础上,再行组织或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重点评价。对开展绩效重点评价的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提供绩效材料,积极配合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实施)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预算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要求,结合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及时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自评价,并在每年6月份之前将上一年度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对跨年项目,可以实施当年度阶段性评价,等项目完成后再实施项目总体评价。对部分效益显现周期跨年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在以后年度实施绩效总体评价。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并在绩效评价报告中明确列示:

(一)项目基本概况:重点是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指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三)绩效评价结果: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产出情况、综合效益、满意度情况及持续影响力等;

(四)绩效偏离情况:主要是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五)绩效评价结论、绩效整改措施及绩效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预算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标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应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运用一种或多种绩效评价方法。

第二十八条(委托第三方评价)根据《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对部分专业性较强、工作量较大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程序可以引入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第三方独立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是绩效评价结果的重要体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完成绩效评价时,均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建议可行。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质量控制)预算单位要对绩效自评价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等负责。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价结果可以组织再评价或提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对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应在绩效评价服务费用中预留不低于10%的质量保证金,根据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质量评估情况确定支付金额。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包括:

(一)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整改。预算单位应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的同时,加大整改力度,一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整改落实情况。对财政重点评价项目,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整改建议书面反馈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结果后30日内将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结合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整改督查力度。

(二)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或通报。对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财政部门应建立向区人大、区政府及相关层面报告制度和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利益主体通报机制。其中,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应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交给区政府。

(三)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和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机制,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作为改进部门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积极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资金时可予以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或达不到绩效目标、评价结果较差或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该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四)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应会同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机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低效使用的部门和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六章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十二条(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是财政和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应根据财政和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内容同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评判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主体)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根据预算信息公开要求同步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及整改落实情况在松江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等予以公开。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计划的制定发布、公开表式的统一制定以及督促预算单位及时公开信息,同时对财政纳入重点绩效评价的信息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在松江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三十四条(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内容)除预算信息公开内容之外,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还应包括:

(一)预算项目资金投入、立项依据及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等相关信息;

(二)绩效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等相关信息;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在设立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城市建设与管理等专项资金时,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绩效管理)根据《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20xx〕165号),基本建设各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置绩效目标,并结合财务监理机制协同强化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预算追加项目绩效管理)根据本区预算追加论证管理相关办法,为提高预算追加项目的预算绩效,对除政策性追加的预算项目追加,应在论证时明确预期绩效目标,并重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跟踪评价。

第三十八条(参照执行)各街道、镇、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预算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松江区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篇6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通过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推动来贯彻、监控企业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实施,规范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行为,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2条全面预算是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各项业务活动、财务表现等方面的总体预测。

第3条管理原则

1.经济业务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员参与、综合平衡;

2.预算管理应以完成企业经营计划目标为出发点;

3.“量入为出”和“轻重缓急”相结合工作方法;

4.“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预算编制流程;

5.符合真实性和可行性原则;

6.实行重大事项、例外事项预算报告制度和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第2章预算管理组织体系

第4条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委会”)是企业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主持制定、修订企业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或办法;

2.讨论决定企业经营预算、投资预算、财务预算中上报的预算指标;

3.讨论决定企业预算考核办法及兑现方案;

4.讨论决定企业年度预算考核指标的重要调整及考核办法的修订。

5.审议分析预算执行报告。

第5条预算监督部门

财务部是全面预算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汇总编制公司预算、调整预算方案;

2.协调、监督各部门预算统计人员工作;

3.复核预算外付款申请是否经过适当审批;

4.汇总编制公司预算执行报告;

5.定期向预算委员会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预算工作改进的意见与建议。

第6条预算责任单位企业各部门是全面预算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1.编制部门预算;

2.执行、统计本部门预算,并控制预算实施;

3.申请调整预算;

4.接受上级预算指导、监督、考核。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篇7

一、前言

对于企业预算部门而言,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积极建立内控制度,不但是对预算部门财务管理过程的监督,同时也是完善企业预算部门财务管理行为的重要措施。基于这一认识,企业预算部门必须对财务管理中的内控制度引起足够重视,并根据企业预算部门的管理特点和现实需要,制定具体的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得到全面有效实行。结合企业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实际,内控制度的建立应积极实行目标-目标成本预算管理模式,同时还要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最后应加强部门预算控制,保证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应实行目标-目标成本预算管理模式

对规模较小或成立初期的公司,可以实行“目标利润-目标成本”预算管理模式。在这一管理模式中,公司应本着统一起跑线的原则,按类别统一核定各类企业的资产回报率和收入、费用等指标,确定各经营部门及二级单位的目标利润。在具体执行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管理模式的作用及其指导性

在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中,明确目标-目标成本预算管理模式的作用,对提高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效果,和满足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构建需要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应将目标-目标成本预算管理模式作为指导。

2.认真核定财务管理中的各项经济指标

在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中,核定财务管理中的各项经济指标,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基于这一认识,只有按类别统一核定各类企业的资产回报率和收入、费用等指标,才能保证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得到有效实行。

3.加强对预算部门财务管理的监督

对预算部门财务管理的监督,是内控制度的建立的主要目的,同时也是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基于对预算部门财务管理的了解,以及内控制度的优势,加强对预算部门财务管理的监督,是满足内控制度构建和执行需要的重要措施。

三、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应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

内控规范体系要求企业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并经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明确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控制体系的 过程中,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规范的内审制度,定期对债权债务清理核实。为此,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完善,应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在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加强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既关系到内控制度的实行,同时也对内控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应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引起足够的重视。

2.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完善,应加强内部审计

加强内部审计,既有利于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同时也能够对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效性进行评价。因此,加强内部审计是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重要手段,对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而言具有重要作用。

3.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完善,应对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估

鉴于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必要性及重要作用,预算部门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完善中,应对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估,保证预算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能够真正成熟完善起来,进而满足预算部门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

四、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应加强部门预算控制

考虑到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现实难度,在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从部门预算入手,加强部门预算的控制,保证部门的预算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做好部门预算控制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要在实施综合财务预算的基础上,努力做到零基预算和细化预算。在部门预算控制中,零基预算和细化预算关系到部门预算的整体控制效果,只有做好这两项预算,才能保证部门预算在合理的控制范围内,满足部门预算控制需要。

2.应在支付环节强化预算执行,防止随意调整追加预算以及超预算、扩大预算范围等行为的发生在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过程中,要想加强部门预算控制,就要使预算规范化,并且保证预算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保证部门预算控制取得实效。

3.建立合理、规范的预算调节机制,赋予主管部门一定的权利在部门预算控制中,根据预算的执行情况建立合理、规范的预算调节机制,赋予主管部门一定的权利,是提高部门预算控制的重要手段。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过程中,要想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内控制度的建立就要积极实行目标-目标成本预算管理模式,同时还要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最后应加强部门预算控制,保证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篇8

一、校园预算管理实行“一所校园一本预算”的管理办法。预算编制以校园为基本预算单位,所辖教学点纳入本校预算统一编制。

二、校园预算是指校园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公历年),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反映校园教育教学工作规模和方向,是校园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三、校园预算编制小组是校园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由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组成,在校长的领导下参与校园预算编制活动。

四、校领导班子是校园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审定校园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校园财务室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校园各部门的意见后,负责拟订校园预算草案,按有关制度对校园各项经费支出进行全过程监督与预算控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园领导报告预算执行状况。

六、校园预算以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围绕校园年度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发展规划,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七、校园各部门是预算管理执行机构,按职能提出预算需求,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指标,具体负责预算的管理与执行。

八、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开展资源调查、摸清家底,同时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状况,透过实际状况与预算的比较,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分析预算形势,充分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状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九、预算编制的方法。校园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收入编制以上年度预算执行状况为基础,根据预算年度维持校园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求,思考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实事求是地测算预算年度收入数额。预算编制要遵循稳健性原则。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根据规定的支出标准和实际人数核定,其中公用经费以维持校园日常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为基础,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以改善办学条件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根据剩余财力,按“轻重缓急”原则安排。根据采购法的要求,凡纳入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采购预算。

十、校园预算一经批复下达,校园各部门务必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十一、校园预算草案经校领导班子审定后,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十二、校园决算是反映校园必须时期预算执行结果、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校园年度决算。决算数字要真实可靠、资料全面准确,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全年预算执行状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

十三、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校园预算执行,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经校领导班子审定后,由校园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校园

时间: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学校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xx年修正版)和有关法规,结合我校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我校预算管理实行综合财务预算。综合财务预算的内容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研经费、各种基金、

基建投资和其他专项经费等在内的全部资金预算。预算管理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我校的一切财务收支均应纳入综合财务预算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

2.统一领导,公开透明,综合预算,刚性约束。

第四条我校部门支出预算经费根据部门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实行总额包干、以收定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预算指标根据学校收入完成情况,分期下达使用,预算执行实行项目账实时控制。

第五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从每年的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预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执行办法;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和制度,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审查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学校预算调整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条学校党委财经领导小组是学校财务预算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研究论证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2.确定预算调整方案

3.根据年度决算进行经济考核、评价

4.审核批准超预算支出项目和学校预备费经费开支

第八条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有下列职权:

1.具体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

2.具体负责学校预算执行中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

3.定期向学校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预算管理工作具有建议和监督权,学校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对预算管理的意见,发挥其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预算编制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主管部门下达的财政经费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的规模,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必须坚持应收尽收,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在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学校经费预算安排的基本原则是:确保人员经费、水、电、暖刚性开支和基本公用经费的正常开支;优先安排教学经费,学生经费;合理安排民生项目开支;有计划地安排必要的修缮、设备费用等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最后根据财力可能,安排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和还贷资金。

第十二条学校年度预算可按照学校资金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预备费资金,用于解决学校预算执行中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及学校各部门确需追加的资金。

第四章预算的确定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编制草案经学校党委财经领导小组研究论证,报经学校党委会议批准后,方可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学校计财处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方案编制校内明细预算。原则上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调整,个别确需进行微调的预算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五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五条我校的预算执行实行校长总负责,分管财务的校领导、项目分管校领导和院(处)领导分级负责,计财处负责审核把关并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具体执行。

第十六条预算经费的审批权限

1.年度内学校预算安排的政策性常规经费,如:工资、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社保经费、临工工资、丧葬遗属补助、水、电、暖、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开支,经各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计财处按规定直接执行。

2.学校预算分配到各部门业务费和各类项目开支,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开支,由各部门主管财务工作的院(处)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开支,经院(处)领导签署意见,由分管院(处)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经院(处)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开支,经院(处)领导、分管院(处)的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审批。

3.学校预算管理的行政差旅费、业务接待费、办公费、办公设备购置、电话费、福利费等项目开支均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学校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等经各业务管理部门编制审核无误后,报分管业务部门校领导审批。

5.学校预算安排的维修项目开支,经业务部门审核无误后,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署意见,由校长审批;15万元以上的开支,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审批。项目工程完工支付尾款,需附审计处出具的维修工程审核定案书后,方可支付。

6.经营单位的经费开支用于维持正常成本费用(含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等),由所属部门领导审批,其他开支均按照预算经费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预备费资金开支在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资金,提交学校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各部门创收基金的开支均由各部门主管财务工作的院(处)领导按照学校创收基金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审批。

第十九条学校科研经费(包括:横向课题和纵向课题)的开支,应严格按照课题属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执行。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财务审核执行;5000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开支由该课题组负责人审核后报科研处处长审批;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开支,经课题组负责人和科技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开支,经课题组负责人,科技处处长,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开支,在完成上述程序后,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学校党费、团费以及工会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仍按照原资金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有关事项的审批程序

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通过,工程预、决算必须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核通过。

2.基本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经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财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3.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以及追加、追减预算,应由基建部门提出方案,经资产处、审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计财处根据资金性质严格把关,认真监督,确保资金合法有效运行。除政策性常规经费和维持正常成本费用的开支经费,按本法规执行外,其他各类资金,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开支,由计财处严格按照财务审核程序执行,2万元以上的开支由计财处处长审核执行。

第二十三条实行独立预算、核算、决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属于学校二级预算单位,可不按此规程执行。日常工作由所属部门管理,资产处负责经济目标考核,审计处负责具体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年度内的各项开支,必须先从本部门的预算中支出,如却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部门预算不足需要追加预算时,按照追加预算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决算

第二十五条学校所属的二级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必须按要求编制年度决算,由计财处汇总编制学校年度决算。基建财务决算由计财处单独编制。

第二十六条学校年度决算在报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规程规定,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医科大学财务预算管理规程》补充规定与本规程条款相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全面推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的意见》(云政发(20__)6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坚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主体不变,立核算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129个县(市、区)(下同)所辖乡(镇)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站所已上划县级管理,其工作经费原托乡镇财政所代管的,维持原管理方式不变。

第四条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实行“预算县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预算管理方式,在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乡镇财政所作为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代行县财政的相关职能。主要职能:

(一)承担乡镇财务收支计划、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乡镇所属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

(三)负责乡镇财政票据的申购、领发、缴销以及资金的解缴;

(四)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兑付;

(五)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六)负责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

(八)负责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的管理;

(九)负责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执行。

第六条县财政局预算股和国库股的主要职责:

(一)预算股的主要职责:1.负责指导乡镇编制年度财务综合收支计划,审核乡镇财务收支计划,统编县乡财政收支预算;2.管理乡镇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库;3.制定乡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业务费等支出的标准和定额;4.审查和批复乡镇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5.提出乡镇发展经济、节约支出和化解债务的政策措施和建议;6.统一办理乡镇预算调整事宜;7.审核乡镇用款计划(含政府采购)及工资统发数据;8.监督检查乡镇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二)国库股的主要职责:1.负责根据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2.指导乡镇财政所会计业务;3.统一管理乡镇各类资金的银行账户;4.负责乡镇组织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入库管理,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收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管理;5.按月分析乡镇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股室对乡镇预算内外资金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6.会同票据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财政票据的使用;7.负责组织乡镇部门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第七条乡镇财政所设统管会计、专户会计和资金会计。

(一)统管会计职责:1.负责乡镇基本账户、收入汇缴专户和村级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按月编制财务收支月报、会计报表及财务执行情况分析;2.负责乡镇财务综合收支计划编制和预算调整工作;3.负责乡镇财务预算指标管理,办理与县财政的会计结算事项;4.编制乡镇分月用款计划,办理经费的请拨事项; 5.组织办理年度乡镇政府部门决算编审、汇总和上报工作;6.其他应由统管会计办理的各项工作。

(二)专户会计职责:1.负责乡镇专项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按专项资金性质分类按月编制会计报表;2.负责预拨报账制资金管理及报账工作;3.负责财政票据的申购、领发、缴销和使用管理;4.办理已开票据的录入工作,负责清算和解缴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及其他收入;5.其他应由专户会计办理的各项工作。

(三)资金会计职责:1.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的现金收付、缴存和日常报账工作,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2.及时将所经手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分类整理汇总后,定期移送统管会计或专户会计;3.办理工资统发的相关业务;4.负责银行账户的对账工作;5.其他应由资金会计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乡镇财政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九条乡镇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综合预算,乡镇的各项收入统一纳入县级预算管理,乡镇的各项支出统一由县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条县财政局按照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制定乡(镇)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乡(镇)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和乡(镇)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等管理办法,明确乡镇财务收支综合预算编制的标准和办法。

第十一条乡镇财务收支综合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1.财政拨款(补助)收入;2.预算外收入;3.政府性基金收入;4.使用财政结余资金;5.事业单位经营收入;6.其他自有资金。

(二)支出预算包括:1.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机构运转支出、维护社会稳定支出和村组支出等;2.项目支出。包括乡镇财源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支出;3.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由乡镇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乡镇基本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支出由乡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通过可行性论证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乡镇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县财政局在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纳入乡镇的年初预算。

第十四条乡镇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完毕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日内召集乡镇有关负责人会议,通报财务收支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有关测算情况,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确需调整的财务收支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后,经乡镇长审查签章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乡镇上报的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后,统编县乡财政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代表会审查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批复各乡镇执行。年度执行中需调整的预算,由乡镇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县人常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账户设置与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及所属各部门在各金融机构的所有银行账户一律撤销,由县财政局国库股统一规范账户的开设。实行国库集中收付试点的乡镇,由县财政局国库股在各乡镇具有开户资质的金融机构为各乡镇统一开设“零余额账户”;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试点的乡镇,由县财政局国库股为各乡镇统一开设“基本账户”,以及“专项资金专户”、“村级资金专户”和“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六条“零余额账户”或“基本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映乡镇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收支活动。必须建立健全基本支出明细账和项目支出明细账,项目支出与乡镇单位日常预算经费须分离,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国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县级各职能部门向乡镇拨付的其他各类专项资金等。

第十八条“村级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和映乡镇代管的村级资金。村会及村组干部的补助通过银行卡直接拨到个人账户;村会公用经费由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拨入“村级资金专户”;在各村会和村民小组实施的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通过“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或“专项资金专户”核算和映,不得拨入“村级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收入汇缴专户”用于核算乡镇组织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该账户存款除向县财政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缴款时使用《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和《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缴款书》,严禁使用支票支取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款。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预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组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所有收入应及时结账,并在取得收入的2日内解缴县财政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其中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由乡镇通过“收入汇缴专户”集中汇缴县级国库;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由乡镇通过“收入汇缴专户”集中缴入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严禁将应缴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乡镇预算单位从上级拨入或领回的专项资金以及收取的押金等往来款项的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乡镇,纳入乡镇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建立往来款项明细账;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乡镇,除应纳入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资金纳入乡镇基本账户管理,建立往来款项明细账。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镇财政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存量控制、限量发放、规范填开、及时录入、对号核销、票款同步”的管理办法。乡镇财政所向县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提出财政票据领购申请,县财政局国库股根据票据使用及缴款情况,对领购票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县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通过票据管理系统将票据的起止号码录入计算机后,方能将财政收入票据领给乡镇财政所。

第二十三条乡镇财政所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建立票据登记台账,责任明确,妥善保管票据。严禁私自印制、买卖、转借、违规使用、串用、涂改、伪造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乡镇财政所应每月定期清理乡镇预算单位领用的票据,及时办理收入结算,票据缴销,并将已缴销的.票据存根联报县财政局票据监管机构查验,同时办理新票购领审批手续。每年4月底前,对乡镇财政所上年度财政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缴销等情况进行年度审验。

第七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应根据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日常零星支出由乡镇财政所长审核,报乡镇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乡镇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宗支出时,须经乡镇政府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财务集体会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种津贴、补贴严格按照规范津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开支范围;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实物、补助;或者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筏资性支出业务发生30日内,支出凭证持有人必须办理财务报账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已审批的支出凭证90日内未报账的,须重新报批;审批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岗的,从宣布离岗之日起,审批的所有支出无效;已审批未及时报账的凭证,由新的分管财政领导重新审批。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对实行县级报账制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县级有关部门凭专项资金审批单将资金直达乡镇“专项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建立明细账分类核算。对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和农村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所要严格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八章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乡镇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统一采购。按月申报采购计划,采购支出纳入乡镇年度综合预算。

第三十条实施采购时,由乡镇财政所填写《政府采购需求申报表》,经乡镇分管财政的领导、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核后,报县政府采购办审批。支付采购资金时,乡镇财政所需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随同申请支付的原始单据通过网络传送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核后,通过县财政国库拨付或支付。

第三十一条5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落实相应的资金来源,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县政府采购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资金支付程序:

(一)乡镇上报计划。乡镇财政统管会计根据该乡镇年度综合预算,于每月5日前编制《财政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经乡镇财政所长审核,乡镇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后,通过网络上报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审核。特殊性突发事项的用款,实行临时用款计划申报。

(二)县财政局审批计划。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根据预算指标,对乡镇上报的《财政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按照进度进行审批,资金使用超进度的用款计划,须报分管国库的领导审批。

(三)资金支付。县财政局国库股按照先工资后其他的原则,结合国库存款情况,根据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乡镇每月的工资性支出由县财政局国库股按工资统发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加强乡镇债权管理,限期清收单位或个人借款,将债权视为乡镇化解债务的资金来源之一。乡镇应将所有债权项目于每年6月或12月全面清理,并书面催收一次,取得借款单位法人代表或借款人签收的回执单,同时将清理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认真清理核实乡镇单位债务,通过查合同、凭证等原始依据,对原有负债进行重新认定。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完善债权债务会计核算制度,按债权人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并对乡镇清理后的债权债务实行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控,清收债权、偿还债务必须在网络上映。并制定还款计划,逐年偿还。

第三十六条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举借债务。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监督检查股等股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财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乡镇预算执行情况、账户资金和相关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各业务股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

第三十八条乡镇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乡镇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严禁以任何形式套取、骗取财政性资金。凡采用虚报、冒领、挪用、虚列、编造、多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凡违实施细则有关预算管理、账户设置、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等方面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__年7月1日起执行。

5、预算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