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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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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减轻农村基层和农民的负担,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泽办发〔XX〕36号文件),结合我县农村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管理办法

一、农村基层公务接待工作必须坚持“一要热情,二要节约”的原则,做到礼貌、热情、周到、注重实效。

二、村级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赠送礼品和安排其他消费。确实需要由村级进行公务接待的,要严格按照村级支出审批程序,遵循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的原则。具体接待标准按照《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泽办发〔XX〕36号文件)和《加强乡镇机关事务管理,严格招待费支出暂行规定》(泽治办〔XX〕12号)执行。

三、严禁巧立名目用公款相互吃请,挥霍浪费。

四、机关干部下乡到农村检查指导工作,不得接受公款宴请、礼品馈赠及其他消费。

五、上级机关到农村检查和指导工作,一律不准到营业性的宾馆、饭店就餐。

六、乡镇级以上领导对村进行业务指导或检查,需进行公务接待的,原则上由乡镇统一安排,费用由乡镇承担。

七、有关单位在村级召开的会议费用不得由村级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到村级报销。

八、对于长期驻村或包村的干部,在当地用餐,按实际用餐费用交纳伙食费,并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县级农经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执行情况,以便监督和检查。

十、对违纪违规继续用公款大吃大喝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其行为违反行政纪律的,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十一、本管理办法下发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计时发现违纪违规继续用公款大吃大喝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