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加工过程产生的次品、废品,由于错验、漏验造成的均由车间质量管理部负责。
2、对生产过程中违反工艺操作,使用不合格材料的,有关检验人员有责任及时报告,防患于未然。
3、对未经检验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有权制止使用、加工、装配、入库、出厂。
4、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检验制度,并做好记录和执行工作,每月定期的小结和特殊情况的报告是防止质量事故的重要措施。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汇同有关部门检查到底,并督促做好后续工作,如更改资料文件、不合格的隔离处理工作。
5、质管部在做好统计工作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部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质量分析会议作出有关的执行情况。
6、公司下达的质量指标(产品合格率、返修率)是公司考核部门工作的'主要依据,每季度考核一次,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与预防也是依据之一。检验人员的考核,可依据技术含量高低、错验、漏验的频次,质管部制定具体考核指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上岗人员应具有全血及成分制备、理化分析和检验的'专业知识,掌握各项质量检测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2、定期对血液及血液制品、检测试剂和原辅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并按时发出有关报告。
3、负责不定期抽查血液检验的室内质控记录。
4、如实填写实验记录,正确处理数据,加强核对,严防差错。
5、定期深入生产部门,熟悉生产工艺和流程,根据质量检测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向科主任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