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典范文谷>文秘>规章制度>

公司三重一大制度(通用3篇)

规章制度 阅读(1.97W)

公司三重一大制度 篇1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贯彻执行牛奶公司关于加强对“三重一大”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推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程序化,切实控制企业经营风险、避免经营失误、防止经营损失和严格监管措施,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实行集体决策提出以下规定:

公司三重一大制度(通用3篇)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主要内容

1、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企业发展项目、重大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的采购、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3、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企业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事项。

4、企业重大劳动用工、职工收入分配事项。

5、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企业的基本规章制度。

6、企业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它内容。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责任主体

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责任主体,根据不同的内容会有所区别,一般有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党政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班子成员分管条线会议、职代会等。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与党的纪律,决策时必须信息公开、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不能个人擅自决定。

三、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完善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

我们应严格执行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平时要加强对企业在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方面的督促检查。

凡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决定个人擅自决策的.;未向决策机构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责任人;决策后发现了可能会造成损失的情况,能够挽回而不主动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的;其它因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而造成失误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公司三重一大制度 篇2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三重一大”决策原则

凡涉及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公司集体研究决定,决策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四)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

二、“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定: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重大决策方面

1、公司的发展规划;

2、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增减资本、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3、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的选定及其报酬事项;

4、监事会成员的委派和更换;

5、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委派;

6、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9、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10、重大诉讼等法律事项;

1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1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制度,公司员工的福利、奖惩方案;

14、公司先进部门和个人的确定;

15、公司员工的调动;

16、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方面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2、公司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3、公司员工的聘用及解聘;

4、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担保;

3、公司投融资、产权转让、贷款担保等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1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资金;

2、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3、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决策程序

凡召开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提前1—3天通知参会人员及所属纪工委监察局,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分别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公司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部门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2、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3、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四、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已作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办公会报告。

五、监督检查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作为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三)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四)充分发挥公司监事会、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作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领导班子成员在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自觉接受监督。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

下列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6、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发现责任人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上报上级机关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公司三重一大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xx〕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xx〕15号),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是指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审批学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

(四)研究决定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向重庆市推荐市级后备干部,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

(五)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依照《重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xx〕42号)规定的程序处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审定学校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定学校在国内国(境)外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含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审批学校对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资项目。

(四)审批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财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重大校[20xx]274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0万元至30万元,由校长审定;3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学校的重大捐赠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接受的社会捐赠(赞助),遵照《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重大校[20xx]78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八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三)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

(一)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

(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十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研究讨论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等的申报。

(二)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

(四)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

(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2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2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第四章“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定》(重大委〔20xx〕61号)、《重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办〔20xx〕33号)执行。

第十三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29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重庆大学关于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委〔20xx〕30号)、《重庆大学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20xx〕2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校、院两级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各学部、二级党组织、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重庆大学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定的规定(试行)》(重大委[20xx]1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