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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何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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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实施,将让“两个责任”不落虚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问责条例何时实施”,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问责条例何时实施

问责条例于2019年7月8号开始实施。

在建党95周年前夕,6月28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和“问责条例”,很快成为各类媒体、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门词汇。近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发布,从相关四章三十二条内容中不难看出,《问责条例》将成为继《纪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部重量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的出台和坚持问题导向、细化问责方式、明确党委责任三个特点,将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并从根本上让“两个责任”不落虚形。

首先,《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了症结之根。早在2019年七一前,两办就曾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不过,《暂行规定》实施7年来却也暴露了许多问题。如纪委难以监督、约束同级党委,对以“党委会议决定”名义的违纪问题难以问责,这也直接导致了“执纪问责失之于宽、松、软”现象。对此,xx大之后,中央分别提出了“一案双查”、“一岗双责”、“两个责任”,但因为缺少相关党纪规定,“两个责任”依然更多处在形式化层面。今年以来,湖北两名县级干部,湖南一名处级干部,河南一名厅级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也仅是免职处分,而我们知道,免职并非纪律处分种类。对此,《问责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道德、危害党和国家、人民利益,都“必须受到追究”。

其次,《问责条例》细化处分原则防范了权力弹性操作和蓄意包庇。今年4月20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金则胤遭网络举报包养当地电视台某女主播,之后其先是被立案调查、免职,但很快又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入市政府工作,消息一出,吐槽、质疑声不断。此次发布的《问责条例》第10-32条,不但明确了纪律处分种类、运用细则,对各类违纪问题从重、从轻处分原则进行了细化,还明确了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纪决定的处分原则,这将从根本上防止各级党委、纪委处分违纪干部时弹性操作和蓄意包庇,并为党内监督提升了主动性。

最后,对党组织违纪处分原则,真正传递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魄力。今年4月,中纪委官网发文痛批一些地方党委反腐“表面上九级风浪,下面却纹丝不动”,“有的省已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带病在岗2019年、20年,屡被提拔”。显然,这些病根均出在地方党委尤其是党委“一把手”权力太大,缺少制约上。《问责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对违纪、涣散党组织解散原则和党组织中的党员逐个审查、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还明确了对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纪问题的成员处理原则。“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更是直接对接了“一岗双责”、“两个责任”,为各级党委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戴上了“紧箍咒”。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问责条例》的出台,拉紧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笼口,将真正传递“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力,让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成为权力运行约束常态。《问责条例》落实到位将进一步从党纪层面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压力传导权力与责任的统一,重塑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委“一把手”廉洁务实、拒腐防变的约束刚性,让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真正利剑高悬,进一步激浊扬清全党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