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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营养餐管理制度(精选5篇)

规章制度 阅读(6.09K)

学生营养餐管理制度 篇1

1、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小学生营养餐管理制度(精选5篇)

2、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银行结算专户,财政补助经费的划入和拨出必须经过该专户。

3、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费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4、食材采购回后,依次验收、交货、审核签字。

5、原材料采购应票据齐全,所有的支出必须有票据,实事求是地核实营养餐品种成本,据实核算入账。

6、购物的发票必须有采购人员、学校会计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入账。食堂的帐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必须保存10-20xx年。

7、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

小学生营养餐管理制度 篇2

1、学校要建立每天领导、教师自费陪餐制度,供学生享用的每餐、每种食品,须有专人提前进行试尝并做好记录,未发现有任何异常时,才能向学生供应。

2、每餐、供应的每种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3、留样用的容器,取样用的.工具用前必须严格消毒,取样时无菌操作,防止污染。每种食品装1个留样容器,留样量不少于100克或一份,放置于专用冰箱保存48小时。

4、留样期满,食用者无不良反应才能解封。

5、留样食品应标明日期、时间、品名、留样人。

6、妥善保存食品试尝、留样等资料。

小学生营养餐管理制度 篇3

1、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工作建立档案,由分管此项工作老师专人管理。

2、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归档备查。

3、学校制定的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各种管理制度,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领导机构等材料都要装订归档。

4、学校接收、发放营养改善计划等材料计划必须及时归档,按学期装订。

5、对于突发事故,应同步介入收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6、学校营养改善计划档案实行借还登记制度,按档案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7、管理人员随时搞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档案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遗失。

8、档案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为各级主管部门检查营养餐工程落实情况提供详实的资料依据。

9、借阅档案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阅人要爱护档案原件,用后及时归还。

小学生营养餐管理制度 篇4

1、学校设置专用的营养餐储藏室或架,确保食品储藏安全卫生。

2、管理员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积极认真的完成好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储存管理工作。

3、入库食品必须认真检查,更不能有过期、变质、污染食品入库。入库的`食品应认真登记。

4、实行索证登记制度,每批食品入库必须由供货商提供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及进货发票,建好台账。

5、每天出库食品应做好登记,并准确登记数量和时间。

6、加强对食堂的管理与监督,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食堂,防止不法分子投毒而造成中毒事件发生。

7、食品原料要分类存放,离地20cm,离墙15cm。

8、做好对保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食堂从业人员搞好室内卫生,确保室内整洁。

小学生营养餐管理制度 篇5

一、营养餐改善计划食品原料必须由专人负责,采购员熟悉食品卫生知识和采购常识。

二、对于米面油及调味品等定型包装原料采购要遵循定地点、定价格原则,采购员采购,食品管理员验收。要求做到"一看二闻三尝四问五索",即索取、查验其相应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单等材料,所索取的资料应加盖供方红印章或供方亲笔签名。

3、采购粮、油、面粉;肉、禽、蛋、蔬菜、豆制品等大宗食品的,采购人员向持有有效工商执照和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定点采购。

5、严禁采购腐败变质、发霉、生虫、虫蛀、过期的食品和非定点屠宰的猪肉及其它肉食品。

6、购定型包装食品要查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是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不全的不应采购。

7、采购食品时应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污染。

8、采购食品时应做好所采购食品的各类、数量、质量等方面的登记,建立登记帐册。

三、学校食品专门人员验收登记

1、学校必须指定专门人员作为食品验收员,验收员须对采购的所有食品、原料进行认真清点与查验;严格把关,拒收无合格证、无厂址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QS标识(米、油、面粉、调味品等)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和原料入库。

2、学校须建立食品采购台帐,对采购人员采购的所有食品和原料认真登记,以便检查。

3、验收人员对采购人员所索取的票据、证照复印件要归档保存。

四、若因食品采购把关不严而引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的相关责任;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