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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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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就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大纲

第一条: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党员,每月固定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对于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第三条:对于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月离退休费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对于学生党员、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执行第一条,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第六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八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挪用和开支党费,不能因完成下达任务后而截留超收的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