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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员管理制度(通用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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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通用22篇)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2、本制度所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配备要求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2、各生产车间要求设置一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本车间技术员兼职担任。

四、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1·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1·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1·6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1·7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1·8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2·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2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2·3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2·4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5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6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车间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3·1负责所属车间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3·2对本车间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3·3对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3·4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3·5对于本车间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环科报告;

3·6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7组织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3·8车间兼职安全员每月定期向安环科书面报告所在车间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2

1、凡从事电气、焊接、起重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由各地区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2、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上班。精心操作,交接班要为接班者创造安全生产良好条件。

3、机修电工、值班电工必须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厂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任何电气设备或线路在末验电和认为无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在进行电气工作时,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在检修前应切断开关,切断后必须在断路器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进出配电室MCC必须关门。

4、焊工在生产区域或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许可证”由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留存,以便检查。动火执行人要认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检查动火器具。动火作业时,投氧气瓶应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应离7米以上,并且有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5、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作业,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装吊,禁止超载使用。利用厂房顶挂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可靠,否则不得任意挂接,电动葫芦的钢丝绳必须保持光滑,平时应加强检查,如有断丝必须及时调换,不可冒险操作。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规程进行。

6、特殊工种要有高度安全责任感,时时刻刻以“三不伤害”为原则从事工作,真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7、定期对电气设备、风、电焊设备、吊装设备进行安全检修、保养,对操作的工具要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检修、保养安全作业。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 为保持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人住公司宿舍的人员在工作之余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建设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居住公司宿舍的员工和工人。

第三条 公司宿舍包括公司在a地的宿舍和在各工厂的宿舍,分为员工宿舍和工人宿舍。

第四条 员工宿舍指专门为公司员工提供的宿舍,包括总部员工宿舍和工厂员工宿舍。

第五条 总部员工宿舍指公司为所有在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自人职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员工及工作满6个月以上外派到××市以外地区长期工作的员工所提供的宿舍。

第六条 工厂员工宿舍指公司在各工厂为驻厂工作员工提供的宿舍。

第七条 工人宿舍指公司为在公司各工厂工作的工人提供的宿舍。

第八条 行政部负责公司所有宿舍的安排、管理、协调和控制。

第九条 各工厂办公室负责对所在工厂宿舍的管理和协调。

第十条 各宿舍舍长负责对本宿舍的管理和协调。

第十一条 行政部负责解释此制度。

第十二条 宿舍入住的条件。

1.在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的员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2.在公司工作在6个月以上但外派到××市以外地区长期工作的员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3.在各工厂工作的工人可人住公司在工厂安排的宿舍。

4.所有住宿人员必须符合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等条件方可入住。

5.所有人员在人住前必须自愿接受并保证遵守此制度方可人住。

第十三条 宿舍管理。

1.住宿人员在申请住宿之前应填写《住宿登记表》,由公司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统一整理备案。

2.宿舍租金由公司统一支付,水电煤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由住宿人员个人承担(工厂自建宿舍由工厂统一支付水电费),住总部员工宿舍的员工不再享受公司有关制度中规定的相应的住房补贴。

3.住宿人员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辞退等)或住宿期限已到,应于离职或到期之日起3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如发现损坏宿舍物品者,要照价赔偿。

4.严格宿舍分类,员工和工人不得混住。

5.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居住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6.公司宿舍一般不允许留宿外来人员,但如有特殊情况而需要留宿的,应提前征得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的同意,并填写《外来留宿人员登记表》。

7.宿舍内由公司提供的所有器具设施(如电视、床铺、床垫、衣柜、桌子、凳子及宿舍原有厨卫设备、门窗、墙壁和地面等),住宿人员有义务维护其完好。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者,由其负担修理费或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8.公司行政部及工厂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并填写《公司宿舍检查情况表》,住宿人员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9.每间宿舍设舍长一名,其职责如下:

(1)负责监督管理宿舍的一切内务。

(2)负责监督宿舍人员维护宿舍环境卫生。

(3)负责住宿人员的相关材料的管理,如个人安全、紧急联络人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宿舍长应当及时通知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

1.违反宿舍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

2.宿舍内出现违法行为或火灾等事件。

3.住宿人员身体不适以至病重的,并且应当及时送医院及通知其亲友。

4.住宿人员需要留宿亲友的。

第十五条 公司宿舍住宿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公司的安排、监督和管理。

2.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品、易燃品和违禁品。

3.起床后将被褥叠放整齐。

4.换洗的衣物不得堆积在室内(阴雨天除外),暂时不用的衣、鞋等必须放人橱内和床下,不得随意摆放。

5.使用电视、收音机时,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就寝后不得影响他人睡眠。

6.贵重物品应存放妥当,尽量不要存放于宿舍,否则出现丢失情况后果自负。

7.宿舍内的垃圾应当集中倾倒在指定地点。

8.房间卫生由住宿人员轮流负责,由宿舍长制定值日表并严格执行。

9.提高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

第十六条 住宿人员发生一下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如实呈报其部门经理和总经理进行处理。

1.不服从公司安排、监督和管理的。

2.在宿舍赌博、斗殴、酗酒的。

3.蓄意破坏宿舍内物品或设施的。

4.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影响宿舍安定团结,屡教不改的。

5.严重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

6.有偷窃行为的。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实施。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4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工作,保障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有效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是指由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确定,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企业合规师、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组织)的专业人员。

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工作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被选任确定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或者可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邀请或者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第三方组织及其相关工作,其选任管理具体事宜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与其所在单位协商确定。有关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人员可以被选任确定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及其相关工作。

有关单位中具有专门知识的退休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及其相关工作的,应当同时符合有关退休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分级负责、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统筹协调本级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工作。

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规范性文件及保障激励制度,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涉及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相关工作。

上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涉及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相关工作的具体指导。

第二章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选任

第四条 国家层面、省级和地市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本级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经省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同意,有条件的县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组建名录库。

第五条 名录库以个人作为入库主体,不得以单位、团体作为入库主体。

名录库应当分类组建,总人数不少于五十人。人员数量、组成结构和各专业领域名额分配可以由负责组建名录库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可以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省级以下名录库的入库人员限定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专业人员。因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未达到组建条件的,可以由省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统筹协调相邻地市联合组建名录库。

第六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拥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具备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时间精力,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同意其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二)具有良好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

(三)持有本行业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本行业工作满三年;

(四)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

(五)熟悉企业运行管理或者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六)近三年未受过与执业行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七)无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党籍等情形;

(八)无其他不适宜履职的情形。

第七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一般应当按照制定计划、发布公告、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材料审核、考察了解、初定人选、公示监督、确定人选、颁发证书等程序组织实施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工作。

第八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织实施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应当在成员单位或其所属或者主管的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等有关组织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选任名额、标准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材料和选任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公告期一般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通过审查材料、走访了解、面谈测试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拟入库人选。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通过成员单位所属或者主管的有关组织了解核实拟入库人选的相关情况。

第十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将拟入库人选名单及监督联系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可以通过在拟入库人选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发布公示通知等形式进行,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于收到的举报材料、情况反映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视情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与举报人、反映人沟通联系。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确定拟入库人选时应当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政治素质、执业(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研究成果、表彰奖励,以及所在单位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所获奖励、行业影响力等情况。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职务的人选。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向入库人员颁发证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名录库人员名单应当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明确入库人员的任职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经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期满后可以续任。

第三章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根据履职需要,可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考察活动,接受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等有关保密、回避、廉洁等义务。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结合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情况,定期组织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调研考察和座谈交流,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指导所属或者主管的有关组织,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涉及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的理论实务研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通过定期考核、一案一评、随机抽查、巡回检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奖励激励、续任或者调整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奖励激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给予奖励激励,或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提出奖励激励的建议。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奖励激励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可以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职台账,全面客观记录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业务培训、参加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考核评价时,应当主动征求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巡回检查小组以及涉案企业等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并视情作出相应后续处理:

(一)不参加第三方组织工作或者不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分配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中存在行为不当,涉案企业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者提出异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公信力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违反有关义务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可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视情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将其调整出库。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将其调整出库:

(一)在选任或者履职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情况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党籍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五)利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身份发表与履职无关的言论或者从事与履职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考核评价结果两次确定为不合格的;

(七)实施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者其他严重有损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形象、公信力行为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的情形。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发现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行为涉嫌违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惩戒或者处理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禁入名单制度。对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整出库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列入名录库禁入名单。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列入名录库禁入名单的人员应当逐级汇总上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职、本人不愿继续履职或者发生影响履职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主动辞任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将其调整出库。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履职台账、考核情况以及本人意愿、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意见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名录库人员进行动态调整。名录库人员名单调整更新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以及涉案企业,应当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和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职所需费用,试点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多种经费保障模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报送备案。

有关部门、组织可以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制定名录库人员的具体入选标准。

本办法出台前,已组建的各地各级名录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继续试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等部门组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5

目的

1.1 为规范和完善运维部安全工作管理,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的稳定运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了解及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和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原则

2.1 公开原则:考核过程公开化、制度化。

2.2 客观性原则:用事实标准说话,避免带入个人主观因素。

2.3 反馈原则:在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必须反馈给被考核人,同时听取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于当月月底前提交于综合管理部。

绩效考核对象

3.1 绩效考核的方式分为公司级和部门级两类,绩效考核对象为部门、班组及个人。

适用范围

4.1 本考核适用于公司运维部全体员工。

考核小组

5.1 组长:运维部经理

5.2 组员:值长、设备员(兼职安全员)

考核依据

6.1 国家电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各级调度规程规范及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

6.2 依据中节能(内蒙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责任书

绩效考核的周期

7.1 月度考核:指月度部门目标指标、定期工作、月度基本任务、督办的事

项和协作配合等部门职责的履行或常规工作完成情况。

7.2 年度考核:部门月度考核的汇总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7.3 不定期抽查考核:考核小组对部门的分管变电站安全、技术培训和生产运行不定期的抽查。

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以以运维部月末绩效考核指标情况为基准。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6

一、人员动态

1、内部流动人员:指本单位聘用的员工、外委合同单位的员工

2、外部流动人员:指租户单位员工、社会单位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等

二、工作要求

(一)内部单位人员

1、严格执行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和规定,新员工应聘需提供合法有效证件以及相应证明材料,本单位组织对其学习或工作履历进行审查。

2、员工离职或解聘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备本单位品质安全部(下称:安全管理部门)。

3、外委合同单位的员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影印件,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员工名录,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安全管理部门。

(二)外部流动人员

1、本单位安保人员应密切观察进出本辖区的人员、车辆等,需要进入办公楼等区域的'外部人员,必须对其身份进行确定和登记。

2、公共区域停留的人员,特别是长时间逗留人员,应对其进行询问,了解其去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劝离或提供指引服务。

3、发现有外部人员在本管理区域发生事件,应迅速报告安全管理部门,采取得当的措施控制局面,有犯罪事实的应控制来人,立即报警。

4、外委保安管理部门应安排人员不定时对管理区域进行巡逻,加强对重点部位、死角部位的检查力度,对有施工任务的人员,严格管理杜绝非施工区逗留。

5、物业安保部门应通过技防设施加大对管理辖区的监控,仔细观察公共区域人员动向以及携物停留等情况,对发现的可以人员、物品等,在第一时间迅速传报派人现场确定。

6、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会议,研究、分析和布置工作,保障管理区域人员动态可控,防止发生伤害、失盗等情况。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骨干员工的成长,拓宽员工个人发展空间,完善公司人才梯队建设,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干部梯队人员管理遵循'平等、择优'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地发现和培养干部梯队人才,加强公司干部梯队建设。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干部梯队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干部梯队人员的甄选

第四条公司各级管理者均有责任和义务关注并促进下属员工的成长,并根据下属员工的能力素质、工作表现、工作业绩以及发展潜力等实际情况,推荐本岗位干部梯队候选人;经相应程序审核和审批后,纳入公司干部梯队人才库,作为公司干部梯队人员重点培养,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干部梯队人员甄选程序:

1.一年以内将作为主管培养对象的,由综合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商议后填写《干部梯队人员推荐表》,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2.一年以内将作为部门副经理、经理岗位培养对象的,由综合管理部会同业务分管领导商议并填写《干部梯队人员推荐表》,经总经理审核后,报分管我公司的集团公司领导审定。

3.二年以内将作为公司总经理助理至副总经理岗位培养对象的,由公司总经理推荐并填写《干部梯队人员推荐表》,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分管我公司的集团公司领导审定。

4.三年以内将作为公司总经理岗位培养对象的,由分管我公司的集团公司领导推荐并填写《干部梯队人员推荐表》,经集团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执行总经理审核后,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定。

第六条干部梯队人员的.甄选应考虑以下因素: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管理或技术能力突出,在本职岗位有较为丰富的经验积累,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业绩突出,已基本具备更高职级所需的素质和潜力。

第七条公司各级管理者应以阶段性工作结束、半年及年终绩效考核为节点,重点考察骨干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适时向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干部梯队人员候选人。综合管理部每年3月之前完成公司干部梯队人员的梳理,以及新增干部梯队人员审核和审批,梳理和更新干部梯队人员后备人才库,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各管理岗位暂无干部梯队合适人选的,在员工招聘时重点关注梯队人员的甄选。

第三章梯队骨干人员的培养和动态管理

第八条根据干部梯队人员自身特点和发展意愿,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干部梯队人员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岗位轮换锻炼。

第九条岗位轮换锻炼的主要形式为:

1.短期内脱离本岗位,暂时调往与本岗位相近或相关岗位工作,包括轮换至本部门其他岗位、其他职能部门相关岗位、其他单位与本岗位工作内容相关的岗位。

2.岗位见习,即在直接上级辅导下,暂时部分或全部承担其直接上级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干部梯队人员岗位轮换期间,一般应由轮岗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领导)指导工作,尽可能安排岗位轮换人员承担具有典型意义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干部梯队人员岗位轮换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总结,由轮岗部门负责人填写《干部梯队人员轮岗鉴定表》,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每年3月底之前综合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分管领导,完成对主管至副总经理岗位培养对象的干部梯队人员的民意测评和评估工作,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每年4月底之前综合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分管领导,结合民意测评和评估结果,完成对主管至副总经理岗位培养对象的干部梯队人员的面谈沟通,并建立沟通记录。

第十四条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干部梯队骨干人员年度分层面动态评估专项报告,其中:

1.作为主管培养对象的,报总经理审阅。

2.作为部门副经理、经理岗位培养对象的,报总经理、分管我公司的集团领导审阅。

3.作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岗位培养对象的,报总经理、分管我公司的集团领导及集团分管人力资源的执行总经理审阅,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干部梯队人员动态评估专项报告原则上包括:年度专项培训情况总结、岗位轮换工作总结、干部梯队人员异动分析、干部梯队人员培育成果论述及下年度相关工作改进措施、干部梯队人员民意测评结果及书面评估意见等。

第十六条公司将根据干部梯队人员工作表现、岗位轮换鉴定意见,按照选优汰劣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梯队骨干人员。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调整出梯队骨干人才库。

1.梯队骨干人员经评估、考察被认为不合格。

2.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不理想。

3.公司认为不再符合作为梯队骨干人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各管理岗位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原则上将以干部梯队人员为主,具体参照干部选拔与任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8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他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技术知识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必须进行严格的专门培训教育。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复审,工作变迁,奖惩等,均作了严格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和考核试题,均应根据国家各有关标准组织编写。安全教育后,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理论考核合格方能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均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可采用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单位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培训等形式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除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每隔两年需复审一次,复审内容包括本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体格检查,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9

(一)按照准备充分、严密组织、服务周到、确保安全的要求,切实做好会务工作。

(二)负责会务安排。会务安排前切实做到“八清楚”,即会名、会期、与会人数、会场布置要求、是否用餐及标准、筹办会议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根据需要确定会场,作出安排,并放置会议指示牌。

(三)做好会场布置。根据会议要求,检查落实会标和检查话筒、音响、灯光、空调、茶水供应等准备情况,同时按照筹办单位的要求,注重做好周围环境的布置工作。

(四)负责会务工作人员提前到达会场,同时,做好会议期间的服务工作。会议结束后检查好各项善后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要求注意保密。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0

1、公司每月对运输车辆管理员及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在每个工程开工前实行现场例会制度。

2、严禁酒后开车。

3、行驶中,必须贯彻“一安、三严、四慢、五掌握、六不开”的原则:

一安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严是:出车前、途中、回场后对车辆做到严格检查,严格保养;

四慢是:情况不明时慢;视线不清时慢,起步、会车、停车时慢;

通过交叉路口、厂区弯道、险路车站及繁华区时慢。吸取“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训,坚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转变做到“减速靠右行”;

五掌握是:掌握车辆技术情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掌握场地特点,掌握行人动态;

六不开是: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冒险车,不开带病车,不开与证不符车,不开超载车。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费数额。

第十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工作力量,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人员专职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关键核心岗位应当选配中共党员。按照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从严管理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激励保障。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档案管理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日常管理,推进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人事档案、学生档案,形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以适当形式明晰与流动人员、存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个人账户;存档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单位集体账户。

存档单位注销集体账户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转递相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或调整为个人账户存档。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和分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准确分类,逐份编写目录,一般在2个月内归档。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档案材料形成单位。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存放秩序,改进完善保管方法和技术,提高安全防灾标准。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档案馆建筑有关标准要求建设档案库房,强化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库房、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十七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信息全国共享”的原则,推进省级集中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与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运行平台对接,建立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应用体系。

第十八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相关技术标准推进,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新技术应用,通过信息交互等方式不断拓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以政务数据为支撑的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四章接收、转递和服务利用

第十九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和服务利用工作,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加大服务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档案公共服务能力和便民化水平。

第二十条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开展档案的接收、转递服务:

(一)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向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开具转档手续材料。

(二)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接到转档手续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审核档案,对符合转递规定的,填写材料目录清单后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转递。

对不符合转递规定的,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不得转出。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对曾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的,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四)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照材料目录清单认真审核甄别,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应当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并督促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2

总则为了完善食堂管理,为职工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食堂工作人员、在就餐的职工。

一、食堂管理委员会对职工食堂进行管理,接受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职工的投诉。

二、食堂管理实行“食堂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即由食堂管理委员会对本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员工配备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三、食堂工作人员负责为职工提供一日三餐。

四、食堂用膳一天三餐,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每天蔬菜、鱼肉、瓜果必须新鲜、洁净,无污染、无变质、无发霉,过夜变质食物严禁使用。

五、烹调菜肴时,肉鱼豆类菜肴做到烧熟煮透,隔餐菜应回锅烧透。食物不油腻,味精等尽量降低使用量。

六、厨房操作间内的设备、设施与用具等应实行“定置管理”,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无油腻、无灰尘、无蜘蛛网,地面做到无污水、无杂物。

七、餐厅要清洁、卫生、通风,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定期开展消灭蚊子、苍蝇工作,应采用防蝇门帘、纱窗、电子灭蝇器、灭蝇纸、灭蝇拍、定时喷撒药剂、实行垃圾袋装等各种防护措施,将餐厅蝇蚊污染减低到最低限度,做到无苍蝇、无蟑螂、无飞虫叮咬。

八、桌椅表面无油渍、摆放整齐,经常清洗;地面每天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每月大检查一次,保持清洁,玻璃门窗干净,地面干净、无烟蒂。

九、餐具用后要清洗干净,不能有洗涤用品残留,每天消毒二次,未经消毒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中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十、食堂工作人员要待领导、职工全部用餐完毕,清理好桌面,打扫好卫生后方可离开。

十一、堂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出现不适合食堂工作的情况,解除聘用。

十二、肴标准原则上为2荤4素1汤以下。职工要文明就餐,应充分考虑当天就餐人数,打菜适量,遇有来客时尽量少打,避免出现菜肴不够的现象。

十三、堂内不能随地吐痰,食物乱堆乱放,乱扔纸屑、垃圾,不得大声喧哗。

十四、堂管理委员会若接到有效投诉,将对作出100-500元经济处罚再责令整改。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3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身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包括:

1、常规检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之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4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和早退,冬季早上上班时间为8:30分,下午下班为5:30分;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每次扣罚20元;

2、认真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业务技能,没有来电和来访时知道应该干什么,如果无客户就在办公室聊天或睡觉者,每次扣罚20元;

3、每周把所管辖的办公室进行一次大扫除,每天一次小扫除,随时保持接待场所干净整洁,公司将定期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每次扣罚20元;

4、每天下班后应关好办公室的门窗,摆放整齐所有办公桌椅,同时 所有电源插座(饮水机、电脑、取暖器等电源),::如有违反每次扣罚40元;

5、不得利用公司的电话拨打私人电话,公司十四楼与十五楼之间如有事情,尽量上下楼通知,尽可能少用电话联络,如有违反每次扣罚20元;

6、冬季用电紧张,本着节约能源的态度,尽可少用取暖器烤火,如果需用取暖器烤火也是档位最低,人离开就马上关掉,如有违反每次扣罚20元;

7、每次接待客户,如需给客户倒水,每次应是冷热混合倒半杯,如果装上了大半杯或满杯,则每次扣罚30元;

8、各秘书在接听客户电话和接待客户的过程应有礼有节,不卑不亢,保持公司要求的专业水准,如遇客户投诉每次扣罚30元;

9、公司的办公用品应本着节约的态度使用,能重复使用尽量再次利用,公司给每个办公室配备的办公用品,每个秘书收应负责保管,如有损坏和丢失,则每个办公室秘书负责;

10、电话秘书是公司的第一岗位,获取第一手信息应及时与公司的领导保持沟通,工作的过程中应全力以赴,全心全意,随时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如知情不报者每次扣罚20元;

11、每月各秘书应按时提交一月工作总结于次月一日交钟燕处,工作总结字数不得低于500字,敷衍写总结或没按时写总结的每次扣罚50元;

12、各秘书应积极配合坐销主任沟通相关客户信息,同时积极配合公司领导安排服务其它项目的`相关工作,如有抵触或不配合的则每次扣罚50元;

13、各项目秘书每周配合各项目销售主管,积极交换资源于公司内部的其它项目,如不配合资源共享的,每次扣罚50元;

14、各项秘书每周对做的接待工作作相关分析,分析表格公司随后会及时提供,未认真填写公司提供的分析表格者,每次扣罚20元;

15、各项目秘书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项目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秘密,如有违反每次扣罚500元;

起实施,请各后勤人员严格遵守并执行好,为创和谐团队贡献每一分子的力量。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5

为了发挥部长、主任及行政科室人员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岗位工作效率,使企业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特制定部长、主任及行政科室人员岗位纪律及日常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大家对每项规定要严格遵守,认真贯彻执行。

一、上岗要求

1、上岗时间一律以一楼石英钟时间为准。

2、行政科室人员必须在早晨点名前五分钟到服务台前整队,然后到指定点名场所参加点名。

3、上晚班人员上、下班,早班人员上午下班,下午上下班,正常班人员上午下班,下午上下班。必须准时到营运部签到。签到要求,(1)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到,对未履行签到手续者按旷工处理。(2)不许代替他人签到,一经发现,对代签人与被代签人员均视同迟到或早退,分别给予10元处罚。

二、外出规定

1、出差要求:因公事出差,要求各营运部由一位部长带队同去,另一部长在单位主持工作。填好出差动态表由本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提前一天送交到公司办公室,以备核查。如发现未能履行上述手续而先外出后补单者一律按事假对待,并不享受本次外出补贴,更不允许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外出,如私自外出,按旷工处理。

2、市调要求:因业务需要作市场调查,先经本部负责人批准填写好市场调查外出动态表。由本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外出。经检查没有按规定填写市调动态表而私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

3、离岗要求:工作时间个人确实有事需要离岗时,由本人书写离岗假条,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送交办公室,对于离岗的'往返时间办公室做好详细纪录,以备考核。离岗处理办法:正常履行离岗手续的,累计200分钟扣半天工资;累计400分钟扣一天工资,以此类推。如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中途私自脱离岗位30分钟以内者,按中途脱岗对待罚款2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对待。

三、请假规定

有事(病)需请假,本人提前向本部门负责人申请,经负责人批准后,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并由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提前一天将假条送交办公室。(主任请假由本部负责人批准;部长请假由公司办公室主管负责人批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应先打电话与主管负责人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经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委托同事代理填写假条。委托代理人第一时间填写假条交主管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公司办公室,否则按旷工处理。周六、周日要求不许休假,特殊情况上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而私自休假的按旷工对待。

四、用车规定

因业务需要用车外出、进货,由营运部长向公司办公室主管负责人提前申请,经审批后统一安排外出车辆。不经批准任何人不许私自雇用车辆或乘坐公交外出。如私自雇用车辆或乘坐公交外出者,费用自负不予报销。

五、部长、主任值勤规定

1、要求各部部长,要以身做则,起模范带头作用。所有部长必须在早7:30前到岗(经批准休假、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由每个营运部每天派一位部长配合公司领导(早7:30-7:50)在公司门口迎接员工,另一位部长与员工一起进店,负责主持早会工作。

2、要求部长、主任全部按公司规定时间上、下班,任何人决不允许私自上连班,如有私自上连班,一经查出,处以2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午连班,必须经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3、各营运部正、副部长必须分别按早、晚班值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值勤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如有出差、休假)方可安排主任代替值勤,否则不允许安排主任代替值勤。如不按规定值勤,一经查出,处以2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6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信息网络中心办公区及中心机房的管理,保证信息网络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学院数据等机密不被窃取,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凡来信息网络中心联系工作或接洽业务者,需持本人有效证件,私人来访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征得接待部门相关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2、来访人员应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进入与被访人员无关的部门,如办公室及其他场地。

3、凡需进入中心机房参观或学习的外来人员,应征得信息网络中心负责人的同意后,由信息网络中心领导安排办理相关手续,按相关程序进入中心机房;并应在有关部门人员的.陪同、带领下,方可进入中心机房。

4、来访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入信息网络中心办公区及中心机房时必须进行相关注明,以便出门时核对。

5、外来人员不得在信息网络中心办公区及中心机房与工作人员闲谈、嬉笑、影响工作人员工作。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条目的为本公司派赴国内关联公司人员(以下简称支援人员)使其善尽工作而无后顾之忧,对其调迁、年终考绩、晋升、年终奖金、退休金、抚恤金及福利等的办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系指凡本公司因投资关系、营业往来、技术援助、财务融资等政策上必须派员前往协助经营管理三个月以上的本关系企业外的公司均属于此。

(本关系企业系以包容于连锁商标内的各公司为标的)。

第三条人员派遣

(一)支援人员应为本公司编制内人员,如为本关系企业内其他公司编制内人员时,可先调属本公司后派遣之。

(二)支援人员由派出部门拟定,科长级(不含)以下人员呈本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呈董事长核准并在本公司办理停薪留职(年资照计)手续后派赴之。

第四条支援人员的籍隶支援人员于派赴后其在本公司的籍隶部门,视情形的需要可归属于总经理室或其他部门(如投资部门)其人事异动悉由归籍部门节制。

第五条支援人员的管理支援人员在关联公司必须遵守各该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则外,本公司应保留其职位、底薪;至于其年终考绩、薪资调整、晋升、年终奖金、员工奖励金、退休抚恤金、福利等除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及其他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并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年终考绩、薪资调整及晋升于每年年底由归籍部门会同派遣于关联公司中的最高职称(位)人员研核后办理。

(二)年终奖金、员工奖励金、退休金或抚恤金等的核算,以在本公司当年度的底薪及职位为准并按归籍部门的标准由归属籍部门会同人事、会计部门办理。该等金额在关联公司实际给付额少于前项标准计算的给付金额时,由本公司弥补其差额,上项差额弥补期限,于办理派赴手续时,由主管视实际情况预定改善所需时间一并呈核,但最长以三个年度为限。

(三)派遣人员除有关宿舍部分经呈准后可以住用外,不再给予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条派遣人员的归建

(一)派遣人员奉准返回本公司服务时,即予办理复职手续,其复职时的薪资职位以复职年度依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所核定者为准,职称则依本公司的实际需要另行呈请核定,原在关联公司的职称(位)薪资等均不予认定。

(二)关联公司归属关系企业内公司之一时,如本公司认为原派赴的人员已无继续留任的必要即予调返复职,否则溯自原派赴日期视同自本公司调任该公司。至于其原核定的待遇差额弥补期限尚未届满部分仍得续予给付至期满为止。

第七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决策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8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

生产部、安全科、办公室、特殊作业人员。

4、程序

4.1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4.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1.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4.1.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4.1.6制冷作业;

4.1.7液化气充装作业。

4.2公司办公室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4.3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4.4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4.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对其进行扣证处理,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4.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4.9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如涉及需办理相关许可证的作业,则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9

为了维护x名优建材城(以下简称公司)的终端服务形象,本着公司与商户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对商户售后服务人员、市场流动售后服务人员做如下管理要求:

(一)商户自有售后服务人员,需到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在公司备案。

(二)商户售后服务人员:库管人员、物流配送人员、售后安装人员、售后维修人员等

(三)商户售后服务人员须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获得公司上岗证方可上岗(详见流程图):

1、至财务交相关费用:

1、管理费(元/月)

2、押金元整

3、工装费(以公司服装成本价计收)

4、胸卡制作费贰拾元整(20.00)

2、所有费用交财务部后,售后服务人员持管理费、押金、胸卡制作费及工装费凭单到客服售后服务部办理上岗手续,领取工装、上岗证。

(四)商户售后服务人员必须服从我公司的.营运纪律、服务标准、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等营业流程,否则不准予以上岗。如其有违纪现象,被处以罚款时应在24小时内将罚款交至公司财务部。

(五)公司与商户双方对售后服务人员、设计师共同负有培训责任,商户对售后服务人员应掌握的产品知识、服务技能等知识培训应做到资料保证、教师保证、时间保证。

售后服务人员上岗手续办理流程

(一)上岗手续办理程序:

1、商户自有售后服务人员上岗手续:

1、售后服务人员持商户介绍信、彩色照片二张,至客服售后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售后服务人员持售后部证明至财务缴纳相关款项;

3、凭财务相关费用单据至客服售后服务部办理上岗手续。

2、流动售后服务人员上岗手续:

1、流动售后服务人员须持身份证原件、毕业证、职称证明、技能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售后服务部填写申请;

2、接受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过客服售后部评估合格后、交齐相关费用持单据到客服总台部办理上岗证;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20

保安人员管理制度提要: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熟悉社区消防器材的安装位置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各项突发事件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遇到突发事件能正确进行处理;认真参加军体培训及消防演练工作;

1.保安员纪律

1.1爱岗敬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文明服务礼貌待人,积极主动、勇敢无畏、坚守岗位、提高警惕;

1.2按保安员着装规定着装上岗;

1.3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熟悉社区消防器材的安装位置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各项突发事件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遇到突发事件能正确进行处理;

1.4认真参加军体培训及消防演练工作;

1.5严格按交接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误岗、空岗、漏岗。

2.保安人员请销假制度

2.1严格实行《员工手册》相关管理规定。

2.2临时请假不超过3小时由保安队长批准,不超过8小时由保安部经理批准。

2.3探亲假、婚假、丧假及事假人员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

2.4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销假,不准代销与不销。

2.5临时外出时,实行双人制,不得私自外出。

2.6外出或休假期间请假人员应注意确保自身安全。

3.宿舍区内务制度

3.2保持宿舍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

3.3床位铺面保持干净平整不摆放杂物,被褥应统一要求折叠方正,床下的鞋子摆放整齐。

3.4宿舍内设卫生监督员随脏随扫,每周六全天大扫除。

3.5室内严禁放有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危险品。

3.6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室内喝酒、喧哗、打闹,以免影响其他队员休息。

3.7室内不允许私拉乱接电线及使用电炉、热水器等电器设备。

3.8室内各班人员不准随意乱串,不准留客人住宿或让无关人员进入宿舍。

3.9宿舍门钥匙由各班长管理,未经队长批准,不准私自家加锁、换锁或把钥匙转交他人。

4.勤务交接登记制度

4.1必须按时接岗,不准误岗、脱岗;

4.2每班岗必须提前半小时叫岗,督促接班人员,整理服装备勤;

4.3接岗时做好交接,是否有通知及上级的代办事项等,警戒区域内是否正常;

4.4领班监督各岗位警员进行交接,交接时注意观察当班设备是否正常完好;

4.5领班必须认真填写交接记录,并详细记录本班警员执勤情况;

4.6领班必须将执勤情况上报保安主管。

4.7就寝时间:每晚22点之前下岗所有队员必须熄灯就寝。

5.保安备勤、应急制度及紧急集合演练方案

5.1备勤制度

5.1.1工作日期间控制警员外出及休假,并保证备勤率在50%以上。

5.1.2节假日及重大节日期间,所有人员严禁外出,停止休假,保证备勤率在80%。

5.1.3保证警戒区域内警用器械的完好。

5.2节假日应急制度

5.2.1在各节日之前组织全体警员进行节日动员。

5.2.2全面地组织学习有关执勤消防等业务知识。

5.2.3保安部负责对执勤区域内进行彻底安全检查,找出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解决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

5.2.4执勤人员必须每5分钟巡视一次所辖区域,保安领班须不间断地查岗,夜间须轮流在门卫值班,并不间断查岗。

5.2.5组织紧急集合及消防演练。

5.2.6加强请销假制度,保证备勤率在80%。

5.2.7加强区内员工、保姆、司机、民工的管理,严格检查出入证件及出门条,控制闲杂人员在区内流动。

5.2.8密切注意警员思想动态,控制警员流动、保证内部稳定。

5.3紧急集合演练方案

5.3.1紧急集合的目的

加强纪律性和警惕性,锻练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5.3.2要求

A.每名队员在接到紧急集合的命令时,必须迅速到达集合地点;

B.集合过程中不得大声喧哗;

C.各宿舍安排值班人员;

D.每月紧急集合演练一次。

5.3.3演练流程

A.主管通知各宿舍领班,紧急集合的准确地点;

B.由主管掌握到达紧急集合地点的时间;

C.控制社区、大门等交通要道;

D.各领班集合、整理队伍;

E.主管对紧急集合进行讲评;

F.将队伍带回。

6.巡逻检查制度

6.1保安队负责公寓管理区域、内保人员负责公寓楼宇公共区域内24小时不间断巡视工作。

6.2巡视人员要分区域沿指定线路进行巡视,使用巡更器进行确认。

6.3每班下岗时应将《巡视检查记录》填写完整。

6.4白班于每日21:00后将巡更器送交中控室下载数据,次日6:00将巡更器领出使用。夜班于每日21:00后将巡更器从中控室领出,次日6:00将巡更器送交中控室下载数据。

6.5巡视保安员接到门岗通知有外来人员、车辆进入时,应对其进行引导。

6.6在巡视中,遇住户应面带笑容主动问好。遇有住户车辆经过时,应主动礼让并行军礼。

6.7遇有老年人携物应主动上前询问是否需要提供帮助,并将其护送至门口。

6.8遇有儿童在车行道、水池边、车库等危险区域玩耍时应主动上前劝阻并与其家人联系送至安全区域。

6.9遇有住户反映问题应认真记录并将情况通知客服部。

6.10发现衣冠不整者、推销人员应及时劝离公寓。

6.11对单元外施工堆料、车辆停放进行检查。

6.12户内发生报警执行《户内安防报警处理程序》。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21

1、项目部所有外雇人员本着适用、经济、少量的原则进行雇用。

2、各部门所需外雇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经理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雇用。

3、各部门所有外雇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项目经理部统一制定、统一支付。

4、所有外雇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合格后和项目部签订外部人员雇佣合同。

5、所有外雇人员及用人部门应服从项目部对人员岗位的调整,否则项目部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6、各部门外雇人员的考勤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记录,每月10日前上报财务。

7、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和项目部不在需要的外雇人员应及时解聘,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主管经理审批后交财务,解除劳动关系。

8、所有外雇人员出现安全、质量等事故,项目部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外雇人员承担其相应责任。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22

为保证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效益,作好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外专局、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外籍专业人员的分类、聘用目的和聘用条件

(一)外籍专业人员的.分类

外籍专业人员可分为长期专家、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三类。长期专家指工作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外籍专业人员;短期专家指工作不足一学期、主要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的专家;顺访专家指外单位主请、应邀顺道来访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海外学者、专家。

(二)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目的是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水平,聘用的重点是开设新课程、开设不可替代性的课程、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和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提升我校国际化程度。

(三)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条件

1、长期外籍专业人员

(1)拟聘为外籍语言教师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拟聘为外国语言专家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拟聘来我校从事非语言类教学和科研的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经验;

(2)经严格体检,具有健康证明。

(3)在其本国无法律纠葛。

(4)对我友好,愿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尊重我国风俗习惯。

2、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

(1)短期专家或顺访专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其专攻的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2)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3)聘请对象的研究专长应与我校有关重点学科或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相吻合,以保证较好的聘请效益。

二、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手续

(一)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和短期专家

1、各院系应有计划地选聘专家,至少必须提前三个月物色好合适人选,向对外合作交流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中外文简历,并填写《淮南师范学院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审批表》(附件一)。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签署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批准。最后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省教育厅同意后,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取“签证通知函”和批复,在省外办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并将“签证通知函”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发给被聘者,供其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3、聘用院系应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安排。

4、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入境后的接待安排、结聘离华的各项事务以及有关的礼遇活动,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统一拟定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相应的配合。

(二)顺访专家

1、各院系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和师资培养、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各类科研项目的需要,有计划地选聘顺访专家。至少须提前三个月根据已物色到的人选,填写《淮南师范学院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审批表》(附件一),提供中外文简历,送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签署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批准。

2、聘用院系应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的安排。

三、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管理

1、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管理职能部门是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具体工作实行分工管理,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主要负责涉外和生活管理,后勤部门予以协助,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员选聘和教学管理。

2、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负责制定全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审核和上报聘用单位提交的待聘人员材料,督促聘用单位对外籍专业人员进行合同式管理,年终作好当年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总结。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对外籍专业人员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的过程中,聘用单位及其他合作(联系)教师应给予积极配合。

3、聘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聘用计划,选聘外籍专业人员,向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上报其材料,并对其任务、工作量、期限、待遇、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仲裁等内容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统一合同。对应聘来校的外籍专业人员必须根据聘用计划来组织实施教学、讲学和合作科研等。聘用期满后,外籍专业人员必须向聘用单位递交一份工作总结,聘用单位则必须对专家的教学、讲学或科研等工作作出鉴定,报送对外合作交流中心。

4、聘用单位应为所聘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一名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的中国教师作为合作(联系)教师,以便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在生活上予以帮助。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较多的聘用单位还应配备一名外事秘书,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和协调工作。

四、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待遇及经费管理

1、在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设立专家经费,用于支付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费用。

2、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使用和用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统一管理。

3、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的费用分为国际旅费、工资和其他在华费用。其中,外国语言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可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合同期为一学期的可提供单程国际旅费,均以提供捷径国际机票的方式执行。工资标准、住房标准和其他在华费用标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的财力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统筹安排。

4、短期专家的费用分国际旅费和在校费用(食宿、报酬),国际旅费一般由专家自己承担,在校食宿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按相关标准支付。在校报酬由聘用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支付。如安排短期专家顺访其他单位,聘用单应事先与其他单位协商好城市间交通旅费和当地接待费用的承担办法。

5、顺访专家的费用分国内城市间交通旅费和接待费用两项。聘用单位应事先与其他单位协商好顺访专家来我校的城市间交通旅费,我校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一般只提供单程旅费、食宿费用。聘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支付相关报酬。

6、结聘后,聘用单位应及时总结聘用成果,并报送至学校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及相关部门。

本规定自20xx年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