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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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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移民补偿资金效益以及经费包干使用和移民任务按期完成,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三峡库区移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移民项目),是指纳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以下简称移民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三峡移民管理体制,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对移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和移民项目法人责任制,移民管理部门是移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资金拨付与结算、监督检查和奖惩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立健全移民项目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二章 项目法人及职责

第五条 移民项目按大类分为:农村移民安置项目、城集镇迁建项目、工矿企业迁建项目、专业设施改复建项目、环境保护项目、滑坡监测和处理等项目。

第六条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移民项目法人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

第七条 移民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包干使用移民补偿资金,按合同完成移民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以及搬迁安置任务;

(二)编制或组织编制本项目的实施计划,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三)负责本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及全程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项目的建设;

(四)接受移民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审计,定期向当地移民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统计资料;

(五)承担项目的法律、民事和行政责任,依法抵制各种不合理收费。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移民项目建设必须按移民规划实施,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移民规划确定。纳入移民规划内的移民项目,视为立项。移民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评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技术设计较简单的小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工矿企业迁建项目要结合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进行实施,一般不得进行原样搬迁。

第九条 移民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具备符合要求的工程勘察资料,不得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 移民项目设计和变更设计,由项目法人按移民项目包干投资额委托符合国家资质规定的设计单位进行,并采取分级评审的办法。凡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万元)的项目评审,由具有甲级咨询资格的单位承担;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由具有相应咨询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移民项目按照“分级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批。以移民补偿资金为主(含全额移民资金项目)的移民项目,其资金额度在 1000 万元 (含 1000 万元)以上的由省(市)审批,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500—1000 万元的,由市 (区)审批,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备案;500 万元以下由县审批,报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多方投资的移民项目(包括移民包干资金和自筹资金),按总投资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项目,其审批权限,由省(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移民项目应根据《三峡工程库区湖北省、重庆市移民迁建进度及分年投资规划》,以及三峡建委移民局下达的年度移民补偿资金计划的指导原则、重点及大类投资额纳入计划管理。列入年度移民补偿资金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移民迁建安置规划的项目,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已获得批准;

(二)多方投资的移民项目,其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其他资金均已落实;

(三)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建设项目所需主要设备已经选定,投产后所需燃料、动力、生产原料和运输等外部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

(五)属于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分县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农村移民计划内的项目。

第十三条 移民项目的前期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更不得列入计划。移民项目计划不得越权审批和擅自调项,未按程序审批的移民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对列入年度移民补偿资金计划的项目,必须按批准的概预算控制投资。主办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及项目年度计划进行拨款,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项目按静态切块包干补偿资金全额拨付后,该项目不得再列入移民投资计划。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及 《 长江三峡水库移民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三峡库区移民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项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十六条 移民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工作按照三峡建委移民局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 要加强移民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项目法定代表人对移民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实行移民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移民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 移民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一年后,项目法人方可将该项目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移民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型或地质条件复杂的移民项目,要做好施工阶段的勘察配合、地质编录和勘察资料验收等工作。承担移民项目施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与其承包的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在移民项目施工中,禁止转包。总承包单位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分包,但其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第二十条 根据各县、市(区)的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农村移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由省(市)移民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移民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和审价制度。

第六章 项目补偿销号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依据《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价差计算及管理办法》,在其负责的移民项目完成了静态包干补偿资金后,应及时与移民项目法人办理补偿销号手续。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等规定,移民项目竣工验收先由项目法人自行验收,再由审批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四条 移民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即进行竣工决算,并由经办银行对决算特别是其中的移民资金进行审查鉴证。竣工决算应包括从项目开始筹建到竣工投产使用整个过程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的一个月内,项目法人必须将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移民安置情况报其主管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并抄送项目经办银行和主设计单位,同时报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移民项目建设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依据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做好移民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基础设施和专项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施工,禁止大挖大填,乱弃废渣。工矿企业迁建项目,要治理好重点污染源,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农村移民安置项目,必须注重生态环境建设,严禁开垦25 度以上的坡地,已经开垦的要逐步退耕还林;对25 度以下的坡地,要采取“坡改梯”措施。

第八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移民管理部门对移民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贪污、挪用、侵占、浪费移民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湖北省、重庆市移民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