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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财产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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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财产管理制度 篇1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率,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促进养成教育,特制定《滨江中学教室财产管理制度》。

教室财产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一、教室财产管理范围及项目:

1、建筑设施:门窗、玻璃、黑板、屋顶、地面、内外墙面。

2、所配备的教学辅助设施及木器设施:投影仪、电视机、广播、讲桌、课桌、椅(凳)、三角板等。

3、教室内供电照明设施:包括电风扇控制器及开关、灯架、灯管、镇流器、启动器、开关、插座及线线路等。

4、窗帘轨道、窗帘、标志牌等设备。

二、教室财产管理责任要求:

1、教室财产的管理是班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班主任应负全部的管理责任,对财产的管理考核将纳入班级管理的考核中。

2、总务处负责教室财产管理方面的监督、指导、考核、奖惩等工作,总务处还负责配备、调整、维修、更换等项工作。

3、教室财产均执行卡片制,每学年总务处按教室财产配备规定,统一修好配齐,并经班主任认可、签字.一式两份留存,做为考核依据。

各班需维修的财产及时送交总务处维修,具体规定如下:

(1)交费维修:

①课桌椅凳:发现损坏,填写报修单,并到总务处核实赔偿金额,按规定到财务室交款后,持报修单或财务室收款收据到总务处更换或维修。

②玻璃:由学校负责安装,程序同桌凳维修。

③电料:开关、插座、灯架开学初学校配齐,损坏交费后由学校电工负责维修,程序同桌凳维修。

(2)不交费维修:属正常损坏的经总务处核对后直接找相关人员维修。

三、每学年结束时一次性将教室所有财产按班主任签收单进行验收。如有损坏,根据情况进行赔偿。教室财产管理各项具体要求及检查标准。

(1)课桌椅凳:数量与实有学生数相符,无刻画、无断档、无报废。

(2)灯具、电料:安装整齐,不移位,能正常使用,无损坏。

(4)玻璃:数量齐全无破损。

(5)黑板:完好无破损。

(6)门窗及配件:完好不缺部件,不变形,能正常使用。

(7)墙壁、地面、顶硼:墙面、墙角、顶棚、地面完好无损。

(8)水暖器材、配件齐全,支架不松动,不漏水,管道不变形。

四、教室易损财产的配置为避免无限性,提高学生爱护公共财产的自觉性,对其中的一些用品限制最高使用数。对各班清扫用具实行包干办法,确定用物定额,超额不补。

教室财产管理制度 篇2

一、为加强学校管理,更好地使学校财产、器材为教育教学服务,避免学校财产的'遗失、无故损坏,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位教师有责任教会并督促学生学会使用、管理学校财产,每位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合理使用好学校财产,无故损坏学校财产必须赔偿。

三、各班级、实验室等部门,对本处遗失,损坏财物情况应及时到总务处办理报损、赔偿手续,不得自行处理。

四、对遗失、损坏学校财产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直至行政处分等处理。

五、遗失损坏公物赔偿金额将根据遗失、损坏物品的情况,赔偿原财物价值2-3倍。

六、班级损坏财产情况总务处将按月统计通报政教处。

附赔偿金额一览表:

序号项目金额备注

1、钢木桌椅250元/套

2、玻璃20元/块

3、电灯管15元/只

4、开关、插座20元/个

5、黑板玻璃300元/块

6、广播喇叭50元/个

7、录音机、投影仪按实物价格

教室财产管理制度 篇3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购置、保管、使用管理,节省开支,增强全体师生的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创建文明学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划分

1、教室:凡属教室内的所有财产,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学生用的课桌凳由使用人负责。在新学年开学时,教室内所有财产实行交接制,经双方验收无误后,由新接班主任对所有财产负责。

2、办公室:属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品,由个人负责,公共用品,由本办公室人员共同负责,如遇办公室调整也实行交接制。

3、功能教室:由学校指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如遇工作调整,在校区总务的监督下进行交接。

4、专用工具和器材:如录像机、照相机、厨房设备等,由学校指定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如遇工作调整,在校区总务的监督下进行交接。

二、检查制度

各校区购入的`任何物品,总务人员须在有证明人监督下,对照货物清单,登记入库。如发现物品短缺或破损,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校区校长汇报,重大情况应向校长汇报。固定资产的购入,还须做好向会计核算中心的入账工作,并在发票上注明使用处室和保管人;校区总务也要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以便随时查对。

任何人到总务处领取物品,须在领物登记本上填写物品名称,数量、领取日期,并与总务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

校区总务每学期末对库存物品入库、出库账目进行核对,做到账目清楚,帐实相符。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解决,然后将有关数据报送校区校长。

对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每学期初进行交接、核对,期末清点、入库。保管人或使用人对学校财产如有损坏、遗失按赔偿办法进行。

三、赔偿办法

1、凡教职工或临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违规操作而造成财产损坏、报废丢失的,按财产折旧后余额的20%-50%赔偿。可修复的按维修价格的20%-50%赔偿。

2、凡教职工或临时工作人员非因公违规操作而造成财产报废、丢失的,按财产折旧后余额的50%-100%赔偿。可修复的按实际维修价格赔偿。

3、学生在正常学习、劳动中,因不慎违规操作而造成财产损坏报废的,根据实际情况按财产折旧后余额的5%-50%酌情予以赔偿。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按实验仪器赔偿制度执行。

4、学生因擅自违规操作造成财产损坏或报废和丢失的,按财产折旧后余额的50%-100%赔偿。如情节恶劣,影响较大,应加倍赔偿。

5、经批准给外单位借用的设备如造成损坏的,按折旧后余额100%赔偿。

6、对丢失、损坏的公物,当判断不清责任者,由管理责任人负责,属办公室或班级共管财产由集体赔偿,属个人负责的由个人赔偿。

7、各类赔偿由校区总务处负责处理,情况特殊的由校区校长负责处理。各校区的赔偿金一律按财务有关规定上介学校账户。

8、凡教职工或临时工作人员、学生在教学、劳动、学习中使用设备属正常磨损、自然损耗或由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不在赔偿之列。

9、赔偿程序

教师损害的财产由当事人直接上报各校区总务处,由各总务予以受理;学生损害的财产由该学生所在的班级的班主任上报各校区总务处,由校区总务处予以处理。

四、财产的报废

1、固定资产确属使用年久,损坏无法修复,要办理报废手续,由校区总务填报废单,经总务主任同意、校区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后,再上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办理报废手续。

2、学校非固定资产类的实物报废,由保管人提出申请,经校区校长批准,由校区总务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