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篇1
为规范井下人员操作,防止发生人身事故,提高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不安全行为检查
1、安全部作为本矿的安全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对全矿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都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
2、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是每周两次,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动态检查由小班安检工对各作业头面进行顶岗,对所顶头面进行实时管控。
3、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要依据本单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相关考核意见。
5、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
6、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等日常检查要使用文明用语,检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员工的原则,不能给被检违章人员造成心理压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
7、各单位由单位正职牵头组织负责对本单位井下现场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的纠查。
8、班组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班前会上对职工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发生。
9、对每次检查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由安全部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三违”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违章时间、违章情况等情况详细登记。
二、员工不安全行为举报
1、所有员工有制止违章、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在生产作业中发现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不安全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及时汇报。
2、接到举报后,安全部必须核查举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3、对由于不安全行为造成一定后果且隐瞒不报的单位,根据情节严重的,由安全部进行追查并通报处理。
4、对不安全行为举报实行奖励制度,对于举报一般的不安全行为一次奖励100元,对于举报的严重的不安全行为或制止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经查证属实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500——20__元的奖励。
5、对不安全行为的举报人,受理单位要为其严格保密。举报各类事件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夸大或编造事实。
三、人员不安全行为的考核
1、发生一般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按照《晋煤集团古书院矿三位明码标价处罚标准》一般三违进行处理,扣款200元,并过1125帮教程序。
2、发生严重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按照《晋煤集团古书院矿三位明码标价处罚标准》严重三违进行处理,扣款300元,并过13363帮教程序。
3、发生典型严重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按照《晋煤集团古书院矿三位明码标价处罚标准》典型严重三违进行处理,扣款500元,并过13363帮教程序。
4、不安全行为造成非人身或人身事故的人员,按照《晋煤集团古书院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根据情节情况给予责任者开除矿井、留用察看、撤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
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根据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职责
(1)工程部负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对分管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自查、教育和纠正。
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杜绝“三违”行为,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行为。
第六条各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合理安排生产作业,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行为。
第七条各作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利向工程部报告相关情况。管理人员不得因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而有报复、辱骂等行为。
第八条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文明生产。
第九条工程部应每周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车间主管每周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
第十条对危险性较大、影响恶劣的“三违”行为,工程部应立即拍照制止,开出书面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签字确认,立即整改“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工程部应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人事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或经济惩处,并进行单独的教育。
⑴“三违”行为情节严重,极易造成伤亡或者损坏设备事故的;
⑵“三违”行为且拒绝整改的;
第十三条当多人次发生同样的“三违”行为,工程部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集体的安全教育,并对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工程部。
第十五条因“三违”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人事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制造部部应对作业人员使用设备的“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工程部。
第十七条综管部应对各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三违”行为台账。
第十九条“三违”行为的考核应以月为时间单位,按如下实施:
“三违”一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每次罚款金额变为50元,超过6次每次罚款金额变为100元,超过十次予以开除。
第二十条公司鼓励职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职工,经核实属实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奖励。
被举报的人员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任何打击报复行为按照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部应对“三违”行为管理工作的纪律进行归类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三违”行为附后。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于20xx年1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违”行为清单:
一、违反劳动纪律
1.工作时睡觉、喝酒;
2.工作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值班不到岗;
7.无故迟到、早退;
8.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入职三级安全教育且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的;
2.允许、批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允许批准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未经过逐级审批或者安全交底,指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作业的;
4.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
5.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越权指挥运行的;
6.允许、批准购置不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个体劳动防护装备、安全设备设施的;或者采购已经淘汰报废的设备设施;
7.允许、批准或者指使拆除、变更安全设备设施,而进行生产作业的;
8.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指使他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9.擅自变更未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
10.拒绝隐患整改,指使他人拒绝隐患整改的;
11.未经许可,指使他人或批准使用被查封的设备设施,或者私自恢复生产的;
12.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三、违章作业
3.1管理违章
3.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2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
3.1.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
3.1.4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3.1.5设备设施没有经过验收、年检的,无操作规程的;
3.1.6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变更后,未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控制的;
3.1.7未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职业病体检,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3.1.8未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3.1.9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纠正处理的;
3.1.10危险作业未执行安全交底会制度的;
3.1.11其他管理违章行为。
3.2行为违章
3.2.1作业人员未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装备的;
3.2.2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件从事特种作业;
3.2.3作业前未对相关的设备、设施、工具进行检查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工具的;
3.2.4危险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未经过审批进行危险作业,或者变更作业项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未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的;
3.2.5原材料、中间材料的储存、摆放、堆垛不符合要求的;
3.2.6危险化学品未独立分类存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3.2.7私自切断、拆除安全设备设施进行作业的;
3.2.8消防栓、配电室等部位堆放杂物,堵占消防通道的;
3.2.9危险作业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进行的;
3.2.10损坏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的;
3.2.11发现隐患,未上报排除,冒险作业或者未交接班;
3.2.12设备设施超负荷、超载、超速、超温等非常规运行的;
3.2.13未按照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执行,错误操作、野蛮操作的;
3.2.14手持移动设备未安装独立的漏电保护器的;
3.2.15危险作业监护人私自离岗的;
3.2.16禁火区域吸烟或者私自动用明火的。
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
规范项目钥匙管理工作,确保钥匙的清晰、完整。
二、业务范围
业主委托钥匙、返修钥匙的管理(入住及日常管理阶段)。
三、职责
1、管理处经理负责监督客服组钥匙日常使用和管理情况。
2、客服负责人负责业主长期存放钥匙的监督及日常管理。
3、钥匙管理员负责业主委托管理钥匙、空置房钥匙(未售房屋及未办理入住)及返修钥匙的保管及日常管理。
四、工作程序
(一)、业主委托长期保管的钥匙
1、业主委托物业长期保管其房间钥匙以备出租或应急之时用时,应由物业客服组前台负责核对确认后进行保管,客服组应设立专门地点存放业主委托物业存放的钥匙(专人保管),同时登记《业主钥匙寄存登记表》。
2、业主因某种原因需更换门锁,应及时将新更换的门锁钥匙送至物业保存,原钥匙业主领回。未及时送至备用钥匙至物业的一切责任由业主承担,客服组前台必须催促业主及时送备用钥匙。
3、如果有特殊情况需动用业主的寄存钥匙,需经客服负责人或物业经理批准并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在《业主日接待表》上登记,同时登记《业主钥匙寄存登记表》,使用完毕后及时送回客服组存放。业主寄存钥匙的管理原则是“谁管理、谁负责”,钥匙保管人必须跟踪整个钥匙借出管理过程和填写《业主钥匙寄存登记表》,并负责钥匙回收,同时必须将业主钥匙借出的详细情况,完整填写在《业主日接待表》上。
4、非业主本人领取钥匙时,需凭身份证或者业主委托书领取钥匙,客服前台需保留领取人身份证或者业主委托书,然后与业主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经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业主日接待表》上登记问询时间。
5、借出钥匙数量、楼、栋、房号必须与收回的数量、楼、栋、号相一致,若发现借出与收回不符或造成钥匙丢失,钥匙管理员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钥匙管理员每天下班前必须对钥匙进行一次清点,如发现问题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7、当接到钥匙丢失或者钥匙损坏的报告时,客服负责人应马上请示物业经理,然后与业主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补办钥匙或者更换锁芯等措施。并在解决过程中采用防护措施,确保业主房屋的安全。丢失或者损坏的处理必须在当天处理完毕,并在《业主日接待表》上登记。
8、如客服负责人或者钥匙管理员休假期间,需将业主寄存钥匙管理移交给专人管理,钥匙管理人应履行客服负责人和钥匙管理员的相应职责。
(二)、返修钥匙管理
1、施工返修单位借用钥匙时,必须向钥匙管理员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方能办理借用手续。
2、借出的钥匙必须在当天下班之前收回,如的确不能收回,钥匙管理员应将原因报告给客服负责人,并跟进钥匙使用的整个过程直至钥匙收回。
3、借出钥匙的数量、楼、栋、房号必须与收回的一致。如发现钥匙借出与收回不符或造成钥匙丢失,将追究钥匙发放人的责任。
4、如发生钥匙丢失,应及时上报至客服负责人。
(三)注意事项
1、非业主本人需借用钥匙时,必须经该业主同意并押下身份证方可发放,否则一律不外借。
2、非本公司中介借用钥匙看房,必须出示业主委托书,并交付贰百元人民币的押金和拾元看房费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如遇突发事件,须与该业主取得联系确认。进入房屋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做好记录工作。
4、对所有寄存钥匙必须从严管理,做到谁借出谁负责的岗位职责。
5、所有钥匙应建立电子档,做到实时更新。
6、入住阶段,如返修钥匙使用情况较多,务必将使用情况填写清楚。如业主将返修钥匙领走必须在《业主钥匙寄存登记表》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