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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岗位责任制(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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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篇1

一、矿长岗位责任制

防治水岗位责任制(精选5篇)

1、矿长是是本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防治水负全面责任。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建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经常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制定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夏季的矿井水灾演习。

6、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市委、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二、矿党委书记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颁发的防治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全矿安全思想教育负总责。

2、把防治水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防治水工作管理人员考核任免,党员干部和群众职工水害培训等事项。

3、负责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负责安全法规、遵章守纪方面教育的宣传,不断增加职工的安全生产意思,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劳动理念。

4、经常性地参加防治水专项会议,及时解决会议提出的有关防治水物质、资金出现的问题。

5、及时掌握防治水技术人员和防治水治理施工人员思想动态,解决其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难题。

三、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畅顺。

3、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初相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全矿涌水量变化和防治水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4、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5、组织制定并审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审批各种施工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7、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生产失控和漏管。

8、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技术攻关。

9、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水科技评比活动。每年底对本矿本年度的科技项目,优秀设计及做出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进行评比并表彰,调动广大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

四、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1、分管副矿长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相关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2、负责学习上级下达的防治水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3、分管生产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和落实防治水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并做工程的验收和防治水精品工程的评比工作。

4、分管机电兼财务副矿长主要负责督察机电科做好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并保证防治水资金的落实,督促企管科对排水设备与探放水设备的购置工作,同时督促劳资科做好防治水方面人员的奖金决算工作。

5、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防治水办公室对矿井各掘进头和采面的水害预报工作,负责督促培训中心对探放水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五、地测科长(防治水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对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组织全科职工全面完成各项防治水工作任务。

3、组织编制全矿防治水长远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4、组织分析矿井水文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参加解决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5、负责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防治水水会议,定期组织全矿防治水专项检查。

6、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7、组织矿防治水相关方面技术竞赛,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8、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六、地测副科长(防治水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组织防治水办公室成员全面完成防治水日常任务。

2、参加编制全矿防治水的长远规划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分析防治水工作情况与技术情况,制定技术措施,解决技术业务问题。

4、协助科长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5、督促防治水技术人员做好防治水月度预测预报、月度矿井涌水量测量和其他防治水工作。

6、完成科长和其他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七、水文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1、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分管的水文地质技术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规程,执行公司技术管理规范和防治水工作条例细则,分担全矿水文地质技术或管理工作。

3、协助科长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4、协助科长组织每月的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分管矿领导及科主要领导汇报,确保矿井安全正常生产。

5、负责对矿井各采掘生产头面进行水害分析的预测预报,对存在水害威胁的头面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工作,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7、协助科长做好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工作。

8、负责矿井充水性图等各种图表的填汇工作,及时绘制地下水等水位曲线动态图,掌握地下水的水位变化。

9、不断总结矿井水文地质变化规律,积极探索矿井防治水的有效办法。

10、负责提供公司季度、半年、年度达标检查所需的各种防治水资料。

11、积极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参与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八、探防队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探防队长岗位责任制

1、探防队长在主管科长的领导下,对探放水方面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编制钻探生产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搞好钻探衔接。熟悉本专业的各种施工设备性能和工作程序,能够协调组织生产,按时晚产任务。

3、搞好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探防队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在主管科长和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探防队的技术工作。

2、根据施工设计编制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深入现场,及时解决钻探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保证钻孔施工质量,预防孔内事故。

3、做好职工的专业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作。

4、搞好事故隐患排查,做好业务保安,防止出现重大工程事故。

(三)探水工岗位责任制

1、在探防队队长和技术员的领导下,完成各项探水任务。

2、详细做好钻探进尺、涌水、岩心的记录工作。

3、努力保证施工质量,保证原始记录的准确性。

4、做好设备的正常维护修理工作,保证设备的完好。

5、积极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改进钻探工艺,提高钻进效率。

九、相关科室人员岗位责任制

1、机电科负责矿井各排水点、水平排水系统排水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及主要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测试等工作。负责对各水平变配电、泵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水泵正常运转。

2、生产科负责防治水工程如水仓、水沟及泄水通道的设计。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根据煤矿设计规程要求综合考虑防治水工程及地测科提供的各采掘工作面的涌水量对水沟的断面积及流水坡度进行优化设计,并根据涌水量大小在采掘巷道设计一定数量的沉淀池,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预留防治水工程施工时间及有突水危险采面防突水预案的制定。

3、调度室负责协调井下生产运输,保证防治水设备、材料运输畅通,负责全矿公共区域内的水沟、沉淀池责任区的划分,制定清仓计划,并按时安排清仓队伍,保证水仓的空仓容量经常保持在有效容量的50%以上,督促水沟的清理工作。

4、企管科负责防治水排水设备的购置,并配合机电科做好购置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

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篇2

1、在地测部长领导下,负责公司矿井地测防治水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地测防治水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要求和考核标准,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制定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及中长期防治水规划。

4、负责矿井重大防治水方案设计及重大探放水设计。

5、负责水文地质专业的技术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

6、负责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及监督检查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

7、负责水文地质资料、技术报告、水文技术总结的审核工作。

8、负责地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

9、负责地测防治水新技术的开发,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

10、负责组织地测防治水专业会议,进行重大水害分析,研究防治办法。

11、参加有关水害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2、负责水文地质专业职工的培训工作。

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篇3

第一条 为提高管理效能,增强依法行政和服务的整体性,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我局的基本职能和运行职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责任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局的总体职责,各科室和岗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完成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我局的总体职能;

(二)内设科室的主要职责;

(三)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四)具体岗位B岗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与工作责任制相结合。把岗位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之中,保证岗位责任制的切实落实。

第五条 岗位责任要按规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纳入效能考评内容,不断强化科室、岗位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篇4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实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主要是基层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支部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基层党委组织委员(干事)、政工(人秘)科长、分管领导、党委书记。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确定、公示、培训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组织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时限

对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责任人和事,要严肃及时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九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

(1)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及转正时,没有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党委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

(9)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10)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1)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发现上述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党内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属以下情况的,对所在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等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采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因支部把关不严,新发展的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发展程序不到位的;

(6)未能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能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对不具备入党条件,而予以讨论通过转正或未经讨论通过而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或转正的;

(10)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1)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评选先进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村级党组织当年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三年内不发展党员的,该党支部必须予以整顿,党组织负责人免职并通报批评,取消该党组织的各类评选先进资格。镇党委所属行政村中出现1个及以上三年内未发展党员的组织,对该镇党委班子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海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没有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2)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的;

(3)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其党籍一律不予承认,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十四条有关人员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举报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或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举报情况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共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管理,保证各项政策的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国家利益,保证参保对象的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快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各股室、全体工作人员,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严重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受到上级相应处理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行为的处理,坚持自查自纠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股室主动自查自纠,按本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的,可不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局内组织查证属实的,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奖金;影响年终考评、考核;转岗、离岗学习、待岗;建议免除职务;建议上级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单位影响较小或损失较少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造成对单位有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建议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免除职务,对直接责任人员作转岗或离岗或待岗处理(离岗学习只发一半工资,待岗不发工资),年终考评、考核定为不称职:

1、违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纪律,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2、不遵照执行内部征缴、稽核、预审、复核、支付、收费、监督等等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公用经费损失的;

3、不遵照执行内部会计、统计相关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4、不遵照执行参保注册、变更、注销、个人账户、IC卡管理、网络管理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5、不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2、不遵守一次性告知制的;

3、不遵守首问负责制的;

4、不履行服务承诺制的;

5、不遵守事务办理时限制度的;

6、不遵守AB岗制的;

7、不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的;

8、在乡镇村组指导、监督、检查中态度粗暴、故意刁难的。

第七条 对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主管人员、主办人员,加重处罚。

第八条 凡对相关人员处罚,应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