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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履行职责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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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委员履行职责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意见》,结合省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委员履行职责活动的考核,旨在增强委员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强化委员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做好委员履行职责的考核工作,有利于促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 履职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委员、常委必须全程参加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要提前以书面形式,由所在单位向省政协办公厅(大会秘书处)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办公厅报请省政协常务副主席批准;不能参加某次大会,本人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协办公厅递交请假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办公厅报请省政协秘书长批准;不能参加小组会议,要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组召集人请假。请假获准(签字),不按缺席计算。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本人向省政协主席请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准假:参加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或组织的重要活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或组织的活动;国际组织召开的国际会议、无法更改行期的重要出国考察活动;生病以及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等。

第六条 常委在每届任期内,至少以本人名义代表政协参加单位、专委会在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上做一次大会发言,或提交一份大会发言材料。

第七条 委员每届至少提交二件提案或领提一件提案。

第八条 委员每年至少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

第九条 委员除参加省政协和专门委员会例会外,每年至少参加两次由省政协、省政协各部门、各界别组以及各市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要向主办方领导请假。

第三章 组织和领导

第十条 委员、常委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各次大会、小组会议,不得无故中途退会。有关出席等情况,由办公厅负责登记;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大会发言或提交大会发言材料情况,由研究室负责登记;在专题常委会议上进行大会发言或提交大会发言材料情况,由承办部门负责登记;提交提案情况,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登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研究室负责登记;参加省政协召开的其他会议和省政协各部门、各界别组、各市政协召开的有关会议以及上述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情况,由主办方负责登记。

第十一条 省政协各部门、各界别组、各市政协为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活动的组织者,负责委员履行职责各项活动的组织、考勤登记、统计报送等。

第十二条 省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印制《委员履行职责记实手册》,由各界别组、各市政协发至委员。委员要将自己履行职责情况如实填写在《委员履行职责记实手册》上,年底前,交所在界别组或所在地市政协。

第十三条 省政协各部门、各界别组、各市政协要建立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档案,翔实记录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年底前,各界别组、各市政协要收集《委员履行职责记实手册》。未交《委员履行职责记实手册》、记录不清或统计失真,将视为未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各专委会在组织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活动情况输入《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数据库》。

第十五条 省政协各部门、各市政协、各界别组每年12月1日前,向省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报送委员履行职责综合情况。

第十六条 省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建立《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数据库》,负责委员履行职责综合统计汇总工作。

第四章 考核和表彰

第十七条 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综合统计,届中和届满时分别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八条 研究室负责组织对大会发言材料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稿件进行评审;提案委员会负责对提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省政协对履职优秀的委员分项进行表彰。每届对提案工作进行两次表彰;每两年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进行一次表彰;每年对优秀大会发言材料作者进行一次表彰。

第二十条 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将作为评价委员是否称职和换届时是否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常委会议闭幕后,向委员(常委)本人、委员(常委)所在单位、委员(常委)所在地党委有关部门通报委员出(缺)席会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