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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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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明年起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有调整。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20xx年最新天津市养老金调整政策,仅供参考!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整
20xx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整:60岁未参保不再发生活补助

20xx年1月1日以后达到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趸缴20xx年的养老保险费。

据介绍,具有本市正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20xx年1月1日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居民,允许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齐20xx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的,自批准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直至亡故为止。

本市20xx年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对相关参保缴费政策实行“三年”过渡期,一是过渡期内年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仍可申领老年人生活补助;二是过渡期内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仍可一次性趸缴20xx年的养老保险费。以上两项政策将于20xx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市人社局特别提醒,未参保缴费的居民,要把握好参保缴费时限,尽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时享受政府惠民利民政策。

20xx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整:不再允许一次性缴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按年缴费。个人缴费共分为十个档次,最低档每年缴费600元,最高档每年缴费3300元,缴费各档之间档差300元。参保居民可以自行选择每年的缴费档次。在个人缴费的同时,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档次分别给予补贴,最低档每年补贴60元,最高档每年补贴150元,补贴各档之间档差10元。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参保居民个人所有。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亡故为止。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目前为261元,全部由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完后由政府继续保障支付。对于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两项制度可以相互转换、有效衔接。

自20xx年本市率先建立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政策不断完善,20xx年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对相关参保缴费政策实行“三年”过渡期,一是过渡期内年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仍可申领老年人生活补助;二是过渡期内年满45岁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仍可一次性趸缴20xx年的养老保险费。

以上两项政策将于20xx年1月1日停止执行,即20xx年1月1日以后达到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年满45岁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趸缴20xx年的养老保险费。

20xx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整:公积金贷款比例调整

3月31日晚间,天津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天津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另外,在天津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0xx年(不含20xx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同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另外,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