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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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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河南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细则》,着力提高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诚信度和执业水平,努力打造惠民精品工程。下文是河南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细则
河南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管理。从业单位包括:测绘、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工程审核及审计等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

第三条 信用管理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规范有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三)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受 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全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业绩信用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业绩信用档案。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业绩信用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业绩信用档案,于每季度末将管理情况报省土地整理中心。由省土地整理中心统一发布登记信息。

第二章 信用等级

第五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对象:

(一)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从业单位;

(二)拟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从业单位。

第六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第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一)AAA级 为特优; (二)AA级 为优; (三)A级 为良好;

(四)B级 为较差; (五)C级 为差;(六)D级 为很差。

第八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确定。

(一)凡具备相应资质,无不良记录,初次参加评定的从业单

位暂定为A级;

(二)具备A级等级,按规定参加过省以上土地整治相关业务培训,连续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三年(含)以上,质量评定为合格以上的企业,可申报AA级评审;

(三)在AA级基础上,取得省以上组织的土地整治项目行业奖励或符合相关条件的,连续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三年(含)以上,可申报AAA级评审;

(四)凡从业单位一年内在网上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其信用等级降为B级;

(五)凡从业单位一年内在网上被通报批评四次(含)以上的或符合三年限入条件的其信用等级降为C级;

(六)凡从业单位符合永久限入条件的其信用等级降为D级。

第九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原则上每年评定1次,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处理。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上报的企业信用等级初评资料进行评审,核实初评等级后上报省土地整理中心,省土地整理中心经审核后予以网上公示。

第十条 省土地整理中心对获A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进行认证,其名单在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A级(含)以上的从业单位可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B级一年内限入,C级三年内限入,D级永久限入。

第十二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应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据。

AAA级投标时加8分,AA级投标时加5分,A级投标时加3分。

第三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三条 对测绘单位的信用管理。

(一)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网上通报批评:

(1)测绘单位提供的基础图件不能满足精度要求,影响项目设计进度及质量的;

(2)测绘单位提供的基础图件表示的地物、地貌等要素错漏较多,从而影响设计质量的;

(3)测绘单位提供基础图件现势性较差或失实的等。

(二)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限入土地整治市场,其信用等级降为C级:

(1)测绘单位提供的基础数据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工程设计严重缺陷,影响项目施工进度的;

(2)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严重违反有关《规范》、《规程》等要求,造成工程设计严重缺陷,影响项目施工进度的;

(3)由于测绘单位设计错误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并造成工程设计严重缺陷的;

(4)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在一年内有两个以上(含)被评为不合格的;

(5)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6)中标单位将项目转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测量单位,而造成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久限入土地整治市场,其信用等级降为D级:

(1)测绘单位提供虚假测量数据或伪造测量成果,造成工程设计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2)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拒不履行合同并造成工程严重延误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设计单位的信用管理。

(一)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网上通报批评:

(1)不到项目现场实地认真踏勘,设计方案不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

(2)项目设计经省辖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评审确定合格率低于80%的;

(3)项目有较大设计缺陷无法正常实施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4)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5)伪造数据套取国家资金的;

(6)现场、图件、文字材料三者严重不一致的;

(7)因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项目施工过程中变更超过工程施工费20%(含)以上的等。

(二)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限入土地整治市场,其信用等级降为C级:

(1)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不符合实际的或设计存在严重缺陷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项目的;

(3)允许他人挂靠、挂靠他人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承揽项目的;

(4)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合同履行义务的;

(5)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6)项目设计经省辖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评审确定合格率低于60%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久限入土地整治市场,其信用等级降为D级:

(1)有重大设计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设计单位责任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3)因原设计因素,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招标代理单位的信用管理。

(一)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网上通报批评:

(1)从事同一项目招标代理和其它投标活动业务的;

(2)检查期间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

(3)违反招标文件售价规定,违反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随意改变收费额度,违反代理报酬收费规定、甚至重复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4)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5)出借、转让或者涂改企业资质证书的;

(6)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的;

(7)招标文件主要内容缺失或存在严重错误的等;

(8)由于招标代理单位的原因,招标文件两次以上(含两次)审查仍未通过、影响招标工作进度的。

(二)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限入土地整治市场,其信用等级降为C级: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

(2)不服从委托方或监督方管理、不遵守职业操守、不尽责工作、私自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随意设定条件排除潜在投标人的;

(3)与招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的;

(4)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出售招标文件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

(5)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其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

(6)因招标代理单位责任,造成招标失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久限入土地整治市场,其信用等级降为D级:

(1)非法操纵招投标,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以及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造成招标失败,阻碍对招标事故调查的;

(3)在招标过程中显失公正造成重大影响的;

(4)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监理单位的信用管理。

(一)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网上通报批评:

(1)以串通、欺诈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2)聘用无相应监理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3)监理单位未经批准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省以上土地整治业务培训的;

(4)监理单位未经批准更换监理工程师的、更换的监理工程资格低于原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更换现场监理人员超过1/2的;

(5)监理月报等报表未按规定填报,数据错误、失真未造成损失的;

(6)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审批施工单位的报审资料或对已完单元工程进行签字认可的;

(7)监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长期不在位的;

(8)监理单位未按合同履约的;

(9)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10)检查期间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等。

(二)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限入土地整治市场,其信用等级降为C级: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4)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久限入土地整治市场,其信用等级降为D级:

(1)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套取国家资金的;

(3)监理人员出具虚假监理工作报告或因监理人员不负责任等原因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最终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4)监理人员未核实而签认工程量的;

(5)对工程进行虚假监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施工单位的信用管理。

(一)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网上通报批评:

(1)不能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造成一般工程质量缺陷或安全事故的;

(2)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上报真实情况,未做出正确处理方案的;

(3)试验、检测、检验、评定等原始记录不全,档案资料管理混乱、与工程进展不同步,缺失较多的;

(4)因施工管理不善等原因,拖延合同工期的;

(5)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6)未经批准更换项目经理的、更换的项目经理资格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的、更换的项目经理未经省以上土地整治业务培训的;

(7)未按合同履约的;

(8)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或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9)质检人员兼职生产人员的;

(10)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

(11)未按要求自检或自检不合格、抽检不合格或未经监理签认,进行下道工序的;

(12)检查期间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等。

(二)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限入土地整治市场,其信用等级降为C级:

(1)将承揽的工程或者业务转包、转让或者严重违法分包的;

(2)招投标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

(3)施工中严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4)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人员、材料、设备不到位,整改不力的;

(5)项目部主要管理或技术人员与投标书承诺不符、没有在项目现场设立项目部的;

(6)工程未按设计施工且低于设计标准,虚报工程量的;

(7)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久限入土地整治市场,其信用等级降为D级:

(1)建设活动中有严重行贿行为或用非法手段承揽工程的;

(2)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3)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或套取国家资金的;

(4)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拒不进行返修的,或者对交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拒不进行翻修的;

(5)工程竣工后两次验收仍不合格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工程审核单位的信用管理。

(一)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网上通报批评:

(1)以本人名义让他人承揽项目的;

(2)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不能证明是本单位正式职工的;

(3)审核成果部分与实际不符而未造成损失的;

(4)成果文件未盖公司和执业资格印章的。

(二)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限入土地整治市场,其信用等级降为C级:

(1)以伪造证件、欺诈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审核业务的;

(2)与被审核项目的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4)审核成果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久限入土地整治市场,其信用等级降为D级:

(1)出具项目虚假审核报告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2)与建设单位或其它参建单位串通,提供距实际偏差较大成果文件的;

(3)无相应资质而承揽项目审核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年度“从业单位优秀奖”每年可举行一次。凡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参建单位均可参加评选。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初审,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复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河南省神农杯”为河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最高奖。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条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获奖的项目法人、从业单位授予奖牌、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获奖名单在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给予表彰。此表彰可作为信用升级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及工程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稽查、项目验收等形式,对在我省从事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信用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土地整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动态管理情况、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业绩信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被网上通报批评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视为二次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拒绝检查或以其他借口拒绝检查的,其信用等级降为B级。

第二十八条 从业单位被网上通报批评后拒不整改的,其信用等级降为C级。

第二十九条 从业单位所从事的土地整治项目被省辖市及以上相关部门进行信用处罚的视为同等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三年或永久限入土地整治业务的单位,同时抄送资质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及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从业队伍管理工作。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公布后,若发现从业单位用虚假资料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的,其信用等级应确定为C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本细则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进行土地整治

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的新阶段。实现这一目标的重点是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农地整理主要是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治与新农村的建设密切相关。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通过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整治,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可以有效改善传统的农用地利用格局,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改造旧村,归并农村居民点,可以有效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第一资源,解决我国粮食问题必须立足于国内基本自给。随着人口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粮食需求将继续增加,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压力将日益加重。要切实做到有效控制耕地减少过多的状况,确保粮食安全,必须稳定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这事土地开发整治工作首要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农田的土地整治将是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的主要手段。

三、建设生态文明

是否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是衡量土地利用可持续的重要指标。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开发整治首先要改善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态,这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和基础。

四、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

实行集约节约用地,以尽可能少的土地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综合效益,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