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典范文谷>条据>条例>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

条例 阅读(2.05W)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大家对其的了解可能少之又少。那么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下吧!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

契税是什么

契税(Deed Tax)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 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特点: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⑶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⑶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并便利其移转变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施行区域,乡村以完成土地改革地区为限,城市全国通用。

第三条 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注解:根据宪法规定,土地不准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故不征收契税,下同。)

第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之县(市)及相当于县(市)之人民政府征收之。

第五条 契税税率之规定如下:

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百分之六。

二、典契税,按典价征收百分之三。

三、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百分之六。

第六条 先典后买之买契税得以原纳典契税额,划抵买契税款,但以承典人与买主同属一人者为限。继承原承典人之直系亲属及配偶以同属一人论。

第七条 交换之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

第八条 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注解:关于免税的补充规定:甲)政务院财经委员会1954年8月26日(54)财经财(财)字第128号函《复陕西省关于免纳契税范围问题的函》规定,私立学校购房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契税;乙)财政部1954年9月29日(54)财农范字85号《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农民的房屋被国家征用后,以所领的补偿费购买房屋,经乡人民政府证明,免征契税;丙)财政部1963年财农申字第371号《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问题的复函》和1963年财农申字第797号《函复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问题》规定,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其家属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均给予免征契税的优待;丁)财政部1985年3月9日财农字第22号《关丁城市个人购买公用住宅征免契税问题的函》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确定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试点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一律免征契税。)

第九条 凡属共有土地房屋,如分析时应将原契连同分析单据呈验核准后,另换新契,免征契税,只收契纸工本费。

第十条 已税契纸,如有毁坏或遗失者,得报请区村政府召集产邻出具证明,申请补契,不另征税,只收契纸工本费。

第十一条 完纳契税,应于产权变动成立契约后三个月内办理投税手续,并按当地政府规定交款期限缴纳契税。

第十二条 凡进行田房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等行为而隐匿不报者,或实系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以继承、分析等名义立契企图蒙骗逃税者,除责令据实完纳契税外,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金以不超过应纳税额的三倍为限。

第十三条 凡匿报产价者,除责令据实补交短纳税额外,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金以不超过短纳税额的二倍为限。

第十四条 凡已办理契税手续而逾期不交纳税款者,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酌情课以滞纳金,滞纳金以不超过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为限。

第十五条 伪造证据,侵占他人产业,或以应没收之敌逆房地产、冒名补契投税者,除没收已交税额外,并送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得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查。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补充说明:

被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明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