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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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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水利建设中,每一场重大水利建设的成功背后都有着水利专项资金的强力支撑。下文是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简称“水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农村水利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利防灾减灾、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地方政府主导,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原则;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 水利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分配方式。

第五条 水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水利资金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水利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是水利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水利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水利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水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水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水利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二)省水利厅是水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水利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水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水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提出水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水利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单位、企业等水利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核实、审查或审核及资金拨付、单个项目全过程监督、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是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具体申报、资金筹措使用、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负责。

第二章 农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第八条 农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山地水利等工程建设的补助支出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是指建设农村一定规模水厂的提质增效和巩固提升。

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是指实施灌区末级渠系、渠首工程、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设农田排提水、节水、量水和灌溉试验设施等。

山地水利工程建设是指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效应的山地林、果、茶场灌溉工程。

第九条 农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按定额标准补助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项目业主、管护责任主体予以支持,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

1.农村饮水提质增效。重点支持供水规模200吨/日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水厂提质增效建设,项目按工程投资规模分三档控制,省级补助分别为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补助对象为承担农村饮水安全业主单位、供水企业。

2.农村饮水巩固提升。根据国家现行农村饮水安全投资标准,按每个农村不安全人口分原苏区、老区、一般地区按投资标准的90%、80%、70%给予补助。补助对象为乡镇政府、村委会。具体补助标准待调查后确定。

(二)中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万亩中型灌区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500万元以内,每亩平均投资1000元,省级补助项目总投资的50%;200—300亩的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示范工程,每亩平均投资控制在20xx元以内,省级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资金补助对象:承担中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高效节水灌溉等建设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

(三)山地水利建设项目:

用于山地水利工程的省级水利专项补助,蓄水池1立方米补助60元,喷灌、微灌等灌溉设施每亩补助1500元。项目突出自愿原则,实行申报制,引导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

资金补助对象:支持实施山地水利建设的农村经营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

第十条 用于农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材料费: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二)设备费: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三)施工作业费: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农村水利建设应突出规划统筹、系统建设、连片推进,形成规模效益;突出节水灌溉,节约保护水资源。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示制,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形式,将项目安排、建设等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中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山地水利建设省级补助采取资金计划一次性下达,资金使用“先建后补”的办法管理。

农村水利工程建成后,由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组织验收,做好验收登记,落实管护主体,健全管护机制,保证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水利建设贷款贴息、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农村水电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贷款贴息是指省级财政对各类银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水利建设贷款贴息补贴采取项目法分配。贴息补助对象为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融资平台的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

(一)符合条件的水利建设贷款,省级财政予以贴息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未享受财政部门其他贴息的在建水利项目。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水利建设贷款,按项目类型实行区别贴息率,具体为蓄引调水、城乡供水、农村水电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按3%贴息,其他纯公益型水利项目按5%贴息。

(三)水利建设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水利建设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四)贷款贴息采取分年度据实贴息办法(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水利建设贷款);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水利建设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水利建设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五)贷款贴息为补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其财务帐务处理为: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资金是指采用“以奖代补”办法,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开展保持原有设计功能为目标的维修、整修及养护的支出,用于鼓励、引导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各级财政落实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承担防洪、灌溉任务的水库、水闸、堤防等公益性水利工程。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公益性水利工程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将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因素分配法按以下权重分配:一是工程数量因素,占权重40%,以水利普查数字为基础;二是工程管理因素,占权重40%,以各地上年度地方资金落实、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运行等情况综合确定;三是绩效因素,占权重20%,以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

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用于实施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支出。

(一)直接费用主要用于实施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所需的人员工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机械设备运行、维护、租赁以及水库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措施等费用支出。

(二)间接费用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所需的勘查设计、技术咨询、质量监督、项目验收、档案管理、政府购买维修养护服务等支出。

设区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项目年度计划完成后,由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组织验收并开展绩效自评,并将验收、绩效自评结果报省水利厅、财政厅。

第十五条 农村水利设施管理维护补助资金是指用于万亩以下的塘坝、灌排渠道、泵站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农村水利设施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农村水利设施管理维护补助资金采取定额分配方式。资金按“定额奖补、乡统村用”的管理方式,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实行一年一定,对扶贫开发重点县每村暂按2—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是指用于各级水利部门主管和乡(镇)政府主管、农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性水库大坝、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项目的定额补助支出。公益性水库、大中型水闸指以防洪、灌溉、挡潮等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大中型水闸。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按照“按标准、先鉴定、后补助”的管理办法,即对上一年度完成安全鉴定的项目按标准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标准为:大型水库50万元,中型水库30万元,重点小(1)型水库(坝高大于30米或库容大于500万立方米)15万元,一般小(1)型和小(2)型水库10万元;大型闸40万元、中型闸20万元。

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支出内容为:安全鉴定现场检查、地质勘探、土工试验、安全检测、分析论证、报告编制及技术审查与鉴定等工作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农村水电建设与技改补助资金是指小水电设施建设维护与设备技改维修、以电代燃等方面的支出。农村水电建设与技改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其补助标准为:按不超过装机容量700元/千瓦或项目总投资30%核定省级补助,优先向水电农村电气化县、苏区、老区倾斜。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是指对老旧农村水电站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支出,财政资金按水电站改造后装机容量补助。省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分四档:装机容量大于1万千瓦的,补助100元/千瓦;装机容量在5千千瓦(含)至1万千瓦之间的,补助150元/千瓦;装机容量在1千千瓦(含)至5千千瓦之间的,补助200元/千瓦;1千千瓦以下的补助300元/千瓦。

第十八条 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水利基层服务机构(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设施建设、配套设备、能力建设和行业培训等补助支出。

补助标准如下:

(一)水利基层服务机构实行标准化建设,省级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定额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流域中心站每站15万元/个,23个重点扶贫县乡(镇)水利工作站每站12万元,其他市县(区)乡(镇)水利工作站每站10万元。

(二)农民水利技术员培训、农村小水电安全员岗位培训按标准核定并实行社会购买服务。

支出内容如下:

(一)水利基层服务机构(含乡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水土保持监测站、灌溉试验站等)体系建设中所需办公仪器设施购置和乡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标准化建设。

(二)行业培训主要用于培训教材、授课费、交通费、受训人员食宿费、实用技术手册等方面支出。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实施生态水系建设和水资源保护等补助支出,包括: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重要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节水型社会建设、农村水电站退出补助和水利风景区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条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向和补助对象如下:

(一)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用生态方式改善河水、改良河床、恢复河滩、修复河岸。通过生物净化措施改善水体水质,采用水系连通、生态补水等措施,增强水体流动性;对淤积或底泥污染严重的河流湖库进行生态清淤,对部分硬化、平整化的河床重塑深潭浅滩对被束窄的河道恢复泛洪漫滩,对已硬化的堤脚营造河滩以恢复其固堤、泛洪、生态的功能,因地制宜建设层次分明、自然过渡、生态健康、美学兼顾的河滩湿地公园等亲水景观;恢复自然弯曲岸线、建设生态防洪工程、改造硬质护岸、建设生态缓冲带。补助对象为承担生态水系建设的业主单位。

(二)重要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安排县级及以上、重要开发区、重要乡镇供水的水库水资源保护建设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水库上游河道截污、生态护岸、人工湿地等水体净化和库周防护网、隔离带等工程措施支出。补助对象为纳入重要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实施计划的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节水型单位和企业创建,进行水平衡测试、管网改造、节水器具更新和节水标语张贴,以及节约用水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管理机制探索与研究、示范项目建设推广等。补助对象为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农村水电站退出补助各项资金主要用于:为改善河流生态等而退出的老旧小水电站的补助,建立小水电站退出生态补偿机制。补助对象为因改善河流生态被政府要求退出的农村小水电站的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

(五)水利风景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利风景区范围内水工程景观升级改造、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科普和水文化展示(展览)以及安全护栏、导览标识、标牌设施建设等。补助对象为当年参评的或已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水利风景区中列为精品示范的景区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水生态和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按定额标准核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专项。拟采取“定额补助、绩效考核并按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的方式,对前期工作充分、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和项目清单组织实施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补助。省级按照项目工程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征拆、经营性项目等)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补助比例分三档(详见附表),第一档补助80%、第二档补助60%、第三档补助50%,以项目为单位,平均补助标准不高于100万元/每公里。项目确定后省级补助资金先下达50%,验收合格后再一次性补足。对于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并评为优质项目的,省级将给予一定的奖励;验收不合格的,剩余的50%省级资金不再补给。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态水系及其提升工程建设。

(二)重要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项目,根据水库类型实行定额补助,大型400万元/座,中型300万元/座,小(一)型200万元/座,小(二)型100万/座。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一年一定,每个市、县(区)每年补助100万。

(四)农村小水电站退出专项资金,省级财政补助按照多年平均发电量、上网电价、装机容量、建设时间、设施设备状况、电站建设手续合规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按不高于近5年平均上网电量1元/千瓦时的标准补助。

(五)水利风景区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性补助政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精品示范项目补助不高于50万元/个;新评定的省级水利风景区不高于30万元/个。

第五章 水利防灾减灾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水利防灾减灾专项资金(简称“防灾减灾资金”)是指用于补助水库常态化除险加固、小型水利设施应急抢修、冬春水利建设及水毁修复、防汛抗旱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水库常态化除险加固项目用于公益性水库,主要包括: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或突发灾害引起的影响安全度汛的重大险情、急需进行应急加固的大、中、小型水库;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系统三大建筑物已出险或有重大险情,将影响安全度汛的水库;经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病险水库。

病险水库常态化除险加固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优先安排已完成设计(方案)审批(核)的项目。省级实行分档补助,补助标准为:按照项目工程批复概算,第一档补助工程概算的80%、第二、第三档补助工程概算的60%(详见附表),并且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补助金额不高于360万元,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补助金额不高于192万元,同时,主体工程的建安费不得小于工程建安费的75%。

项目补助对象为组织实施水库常态化除险加固项目的公益性水库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利设施维护抢修资金主要用于当年因灾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需应急抢修以保证安全度汛的小型水利工程。小型水利设施维护抢修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补助对象为承担小型水利设施维护抢修项目业主,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

第二十五条 冬春水利建设及水毁修复专项资金是指利用冬春季节,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复灾毁水利工程,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的支出。

冬春水利建设及水毁修复项目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以下权重分配:一是当年冬春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占权重40%;二是水利工程因灾损失情况,占权重40%;三是历年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综合绩效考评情况,占权重20%。

资金支出内容主要用于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等支出。

(一)人工费:指实施水利设施应急抢修度汛、水毁修复项目中发生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指实施水利设施应急抢修度汛、水毁修复项目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指实施水利设施应急抢修度汛、水毁修复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补助对象为承担冬春水利建设及水毁修复等项目业主,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

第二十六条 防汛抗旱专项资金指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市、县(市、区)进行防汛抢险、抗旱的专项资金。防汛抗旱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项目主要内容:水利工程设施应急度汛、水毁修复、河道阻洪物的应急处理,水文报汛预警,水文设施设备、防汛决策、指挥支持系统建设与修复;省级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设备储备及管理;防汛抗旱监测点与监测系统建设,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建设;防汛抗台风、防旱抗旱抢险救灾,防汛机动抢险队与抗旱服务队补助,防汛抗旱基础建设工作等。

资金开支主要用于:

(一)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备、报损等费用;

(二)机械使用费。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

(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拾险期间,临时购置或租用专业用于巡提查险、堵口复堤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

(四)防汛物资仓库储备管理费。物资储备管理费用按照储备物资价值5%计算安排。

(五)人工费。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等发生的人员劳务性费用;

(六)水文测报费。在防汛抢险期间单位、水库、水文报汛站等为测报洪水所需的费用;

防汛抗旱专项补助对象为承担防汛抗旱、水文报汛预警任务等有关单位。

第六章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简称“水保资金”)主要用于省级水土保持重点县、重点乡镇、水土保持生态村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以及水土保持科教园建设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使用范围与补助对象:

(一)重点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以消灭重点水土流失区域水土流失斑为主,综合实施坡耕地、崩岗和生态清洁型水系治理等,补助对象为水土流失重点县水保部门。

(二)重点乡镇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以乡镇为单元,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护岸工程,实施水保林、经果林、崩岗治理,建设坡改梯及其配套道路、排水沟渠、蓄水池等,补助对象为水土流失重点乡镇人民政府。

(三)水土保持生态村和小流域、茶果园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河道生态整治和村庄四旁绿化、四地治理,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效应的小流域治理点和生态茶果园建设、水源涵养林保护、库区水源地治理、生态修复等。补助对象为行政村村委会、农村经营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

(四)水土保持科教园建设和管理:主要用于水土保持科教园径流小区建设和各功能区的仪器设备、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及园区内日常维护、科普宣传、管理和运行,补助对象为科教园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水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直接费用:工程措施和林草措施的项目建设,包括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机械施工费、种籽苗木费、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沼气建设费、燃料补贴费、封禁治理费等。

(二)间接费用:水土保持治理项目相关的勘查设计、技术咨询、质量监督、项目验收、档案管理以及科技试验推广、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

第三十条 水保资金分配主要采取按定额标准补助和项目法的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项目业主、管护责任主体予以支持,省级资金按项目总投资的80%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重点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按定额标准补助: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二、三类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县及其资金补助规模进行分配。每平方公里总投资75万元。

(二)重点乡镇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按定额标准补助:每个乡镇补助资金150万元,实施综合治理面积2.5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总投资75万元。

(三)水土保持生态村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中:

1.水土保持生态村治理项目:每个行政村补助50万元,以村为单元进行水土保持规划和治理,构建“绿水相间、绿带成网、绿环村庄”的生态网络体系。主要建设内容:一是河道整治,因地制宜选取具有生态、景观、亲水功能的河道、渠道及河道周边进行生态水系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二是村庄绿化,开展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等“四旁绿化”,宜林荒山荒地、低质低效林地、坡耕地、抛荒地等“四地治理”。

2.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效应的小流域治理点、生态茶果园、水源涵养林、库区水源地和生态修复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按治理面积和建设规模进行测算,每个项目补助不高于30万元。

(四)水土保持科教园建设和管理:在建的水土保持科教园按照30—50万元标准补助;已建的水土保持科教园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按不高于30万元标准补助。

第七章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水利资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水利投资运营的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结合年度水利重点工作等情况,于前一年8月联合制定发布《水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筒称“《指南》”),明确下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具体内容,并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在福建水利信息网内公开。

第三十二条 水利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和指南的相关要求,向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申请水利资金补助材料。省属单位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直接申请。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

(二)有关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与《指南》的要求,负责项目初步审核和组织申报,在规定时间内联文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省水利厅根据有关市、县(市、区)和省属单位的资金申请,组织项目审查或审核,结合当年支持重点和安排原则,研究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

(四)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建议分配方案,与省水利厅共同协商确定资金安排方案,按规定程序联文下达资金文件。

(五)有关市、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资金拨付或细化分解至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财政、水利部门下达的资金预算,变更项目或资金需报批。

第八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水利资金执行期间,省水利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纠偏措施并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重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执行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水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资金严禁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拔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快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执行进度,结转两年以上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由省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水利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水利部门要加大项目稽查力度,按照分级负责稽查检查办法,省水利厅按项目总量5%、市级水利部按项目总量30%进行稽查检查,其余由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稽查检查,确保省级水利专项项目稽查检查全覆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水利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三年。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