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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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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大家知道是什么吗?下文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甘肃省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吧!

甘肃省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以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强化监督为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资金(含基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科学设置岗位。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和“授权批准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分工,拨款、审核、账务、印章等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必须分离设置、科学授权,不的相互交叉和实行兼管。

第四条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强化岗位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及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实行定期轮岗。对掌握资金安排、拨付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实行有计划的轮换交流。

第三章 资金收付管理

第六条完善资金收付制度。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作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建设,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健全用款计划制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审批制度,将用款计划审批作为预算执行的核心环节,切实加强对预算侯执行的控制与监督。

第八条加强授权支付审批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项目进度,严格审批授权支付额度,逐步缩小授权支付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和现金支出在授权支付中所占比例。

第九条强化直接支付管理。积极扩大直接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用途、金额和支付对象的审核。

第十条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财政内部各部门要接受财政国库部门对财政库款支拨的管理和审核,对不规范的拨款凭证,财政国库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及时清算资金。对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的资金要及时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由财政国库根据预算单位按部门根据部门预算上报的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按月拨付。

(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批复、项目用款进度及收入缴库进度等填制预算拨款申请书,经财政国库部门审核后拨付。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有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或分月用款计划批复、项目用款进度以及收入上缴财政专户进度等,填制预算万资金用款申请书,经财政国库部门审核后拨付。

(四)各级财政部门办理的收入退库事项,有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收入缴库进度,单位缴款书复印件及相关退库文件对退库事项进行审核清算,填制退库申请表,经财政国库部门会同内部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

(五)补助下级财政的资金,有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核定的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指标,将款项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临时调度资金,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由财政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预算指标文件申请从国库拨入财政专户后,经财政国库部门对专户拨款申请及相关文件伙协议、合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会计对账及信息报告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四方对账制度。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预算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定期核对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资金账务。

第十四条加强财政内部对账。财政预算部门、国库部门和其他各业务部门要加强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实际拨付资金的对账,确保预算执行数据的关联性、一致性、完整性。

第十五条健全会计信息报告制度。预算单位实行定期收支执行会计报告制度,,年终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表。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预算单位账户实行由财务部门统管的制度,财务部门有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个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其他类型账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设。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进行分类管理,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严格实行财政国库部门统一审批、备案制度,凡未经财政国库部门同意的,各预算单位一律不得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内部的财政资金专户,由财政国库部门归口统一管理、统一收付、统一核算,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财政资金专户,对同类专户进行归并,新开设财政资金专户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完善账户检查机制。结合财政监督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战后检查制度,加大处罚力度。财政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加强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银行账户实施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二十条加强账户信息化管理。所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纳入财政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账户信息数据维护和备份,建立纸质档案与数据库信息对应管理机制,提高账户审批管理信息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印章与凭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印章专人管理制度。实行财政拨款经办人与拨款印章持有人相分离制度,严禁拨款与盖章由一人办理。印章保管人短期离岗伙出差时,应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任何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二十二条确保凭证传递安全。对财政资金付款凭证(包括收入退库凭证)应有专人负责与银行交接传递,并按传递时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妥善保管凭证。办理资金拨付的相关原始凭单及报表要作为会计凭证妥善保管,该转交记账人员的凭单要及时转交。

第二十四条加强凭证归档移交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规定建立档案,及时归档。如需移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工作移交手续,并制定规范的移交清册。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票证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证、罚没票证,须凭各执法单位的收费或罚没许可证申领,申领财政票证时必须对票证号码进行登记,并定期清查核销。

第七章代理银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规范选择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利事项,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

第二十七条与代理银行业务往来的相关凭证、票据、报表等,要由专人交接签字、及时送取。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对代理银行进行考核。根据代理银行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提供服务的情况,对代理银行进行季度或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代理银行服务费挂钩。

第八章 国库信息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加快国库信息化建设。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必须逐步将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资金收付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前后岗位职责。国库信息系统技术维护工作要求专人专岗,并且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第三十一条规范维护流程。技术维护人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部门的书面维护单对国库资金收付系统进行维护,禁止擅自使用管理员权限对系统内单位、人员、科目、资金、账户、流程、权限等业务数据进行更改。

第三十二条加强身份认证。建立密码、密钥等涉密身份信息安全管理体制,根据岗位分工和工作要求,按照实名制的原则,在信息系统中设置用户名和权限,关键环节设置密码、密钥登陆管理,所有操作环节实行实名记录,日志信息要求长期保存。

第九章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追踪问效制度。对专项资金和重大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四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财政监督部门要对拨款单的财政记账联定期进行抽查,对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技术性、基础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并实行动态监控管理,逐步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资金的定义

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它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财政资金是一个国家社会资金的主导,它对社会资金的运作有巨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依据国家权力进行分配的那一部分社会产品的货币形式。表现为国家通过无偿的方式或国家信用的方式筹集、分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它是国家进行各项活动的财力保证。 财政资金的主体是税收收入和国家企业上缴的一部分税后利润。

财政资金的主体是税收收入和国家企业上缴的一部分税后利润.

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依据国家权力进行分配的那一部分社会产品的货币形式。表现为国家通过无偿的方式或国家信用的方式筹集、分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它是国家进行各项活动的财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