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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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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编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学生姓名:

用人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 系 人联系电话e-mail通 讯 地 址邮政编码单 位 性 质□国家机关[公务员] □国家、地方基层项目 □部队

□高等学校 □其他教学单位 □医疗卫生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外资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企业档 案 接 收1.单位接收【 】 2.单位不负责接收【 】档案接收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档案转寄详细地址*特别提醒:请毕业生务必在毕业后3个月内通过学校就业网查询档案去向及接收单位是否收到。户 口 迁 移1.单位接收【 】 2.单位不负责接收【 】户口迁入

地址乙

方姓 名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政治

面貌学 号院系学 历专业名称学制家庭地址邮政编码本人联系

电话e-mail学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学校联系部门学生工作处联系人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如实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乙方工作岗位情况,并通过对乙方的了解、考核,同意接收乙方到本单位工作;乙方已如实向甲方介绍自己的情况,并通过对甲方的了解,愿意到甲方就业并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报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第二条 无用人自主权的甲方应负责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应人事部门备案、登记、签章等手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未能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同意为由拒绝接收乙方到单位就业,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条 乙方因升学(留学)、考取公务员,或参加(选调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入伍等)国家及地方政府项目就业等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处理办法(在选择栏内打“√”):

1.本协议自动解除( ); 2.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协议( )。

第四条 学校应在乙方毕业前安排常规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解除。如甲方对乙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第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1.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2.经体检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标准的;3.提供的自荐材料内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1. 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卫生部门确认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2.不履行本协议,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3.所介绍的本单位情况严重失实;

第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用人单位即可留存一份并报主管(或)人事部门。另两份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返回乙方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科)签章后,送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登记签章。

第七条 甲乙双方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提出违约,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八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协议的申请后,甲方如果同意乙方的申请,则应向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本协议的书面证明。

第九条 乙方到甲方报到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备案、登记部门协调解决,也可直接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学校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需在编号处填写乙方学号并加盖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公章(鲜章)方可生效,复印件无效。

甲乙双方补充条款(有无用人自主权说明及其它约定事项):

乙方(毕业生)意见:

毕业生签名: 年 月 日甲方意见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由甲方负责办理)地、市、州或区县主管就业的人事部门意见(由甲方负责办理)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科)意见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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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