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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申请书(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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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1

x人民法院:

管辖异议申请书(精选7篇)

你院受理的马某某诉孙某某、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第二被告江某某现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协议书》并没有约定此纠纷由XX人民法院管辖,而只是约定了由“法院裁决”,实际上并不存在“X法院”。

二、贵院所在地A并非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条规定的只允许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约定管辖,并不允许约定超出以上范围的法院管辖,因此《协议书》管辖约定的条款应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望贵院依法采纳。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 X X ,男,19xx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电话:。

申请人因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xx)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xx年7月在 B B 县 D 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 B B 县 D D D 镇)。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 Y Y 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 B B 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院依法将此案移送 B B 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辽宁省 A A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3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董事长

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xx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xx】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二0xx年xx月xx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4

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10号院3号楼36号

申请人对贵院受理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不服,现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

申请人于20xx年11月6日收到贵院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的依据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本案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望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5

申 请 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关于 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

请 求 事 项

1、 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 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 实 和 理 由

本案贵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为第三被告“ ”住所地位于“甘井子区华东路18-1号”,但第三被告“ ”与本案“借

款合同纠纷”案件显然没有任何实质性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原告) 公司通过虚列一个住所地位于 区的所谓“被告”,试图争取由贵院管辖本案,是一种故意规避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规定的违法行为,贵院应当很容易辨别。

申请人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股份有限公司

二○ 年 月 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6

申请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申请人因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给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X年9月8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7

申请人:安徽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__市定远路_号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__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__】第522号),业经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__年4月底刘__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__年5月初刘__与______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______劳务有限公司将刘__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__一直在安徽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__)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__分公司工作(__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__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__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安徽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__月__日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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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者是经常营业地。这就对实践中用人单位注册地和营业地不一致时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先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使劳动争议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