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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申请书(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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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申请书(精选8篇)

诉讼保全申请书 篇1

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xx,住址:沈阳市.

被申请人:牡丹江市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组织机构代码证:231001法定代表人: 该村主任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牡丹江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的账户内的补偿款x万元(开户银行:牡丹江市信用社;账号:(.)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贵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xx)牡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期内,被申请人提起了上诉,现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受理该案,在本案中,贵院接受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作出(20xx)牡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牡丹江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期给付被申请人20 000 000元补偿款在牡丹江东安区兴隆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账户(开户银行:牡丹江市信用社;账号:.),申请保全其中的x万元。因本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请财产保全续保申请,请求继续对牡丹江市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的账户予以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牡丹江市中级人民

申请人:

代理人:

20xx年12月 x日

诉讼保全申请书 篇2

申请人:陈LL

申请人因广州集贤庄XSJ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诉广州市WJ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SJ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事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申请法院撤销(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428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广州市WJ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帐号内2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决定。

事实与理由:

因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法院冻结的,广州市稳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帐号内20万元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法院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保全不当。故申请人提出上述申请,望法院批准!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4月11日

诉讼保全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南宁市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瑞达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筱雨。

申请人因范仲诉胡阳阳、刘继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对贵院作出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小轿车的裁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xx)中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一台小轿车(车牌号:桂A999999)的查封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7日,申请人与刘继承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刘继承在付清全部货款前该小轿车(车牌号:桂A999999)的所有权属申请人所有,刘继承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到目前为止,刘继承尚未付清申请人全部货款,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该小轿车的所有权仍属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依据上述规定,贵院保全的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属保全不当。故申请人提出上述申请,望贵院批准!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诉讼保全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包括冻结其银行账户中与争议金额等值的资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其它等值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货款纠纷,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贵院于出具了 号民事裁定书,并于 年 月 日对被申请财产进行了保全,保全期限截止 年 月 日。鉴于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继续对被申请财产进行保全。

望贵院予以核准。

财产线索:

此致

人民

申请人:

日期:

诉讼保全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朱某某,男,汉族,20xx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青山乡东阳村张湾组14号

申请人因张某、唐某诉张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贵院作出查封位于大连某区湾66栋4-2-2号楼房的裁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xx)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位于大连某区66栋4-2-2号楼房 的查封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日,张某某与曲某签订委托书,张某某全权委托曲某办理位于大连某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的出售事宜。该委托行为经大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日,张某某与申请人朱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以507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财乐,曲某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在契约上签字。

订立合同后,申请人乐分别于20xx年1月12日、20xx年1月14日各支付房款20xx0元(定金)和20xx00元。20xx年2月17日接受房屋并入住,曲某与申请人签署了房屋交接书。由于该楼房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尚欠287600贷款未还清,20xx年2月22日,申请人与曲某一同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由申请人偿还了其所欠银行的剩余贷款287600元,曲某在《注销房地产抵押申请书》上签字。至20xx年2月22日下午2时,申请人已经全额支付案涉房屋价款507600元。

同日(20xx年2月22日)大连市西岗区法院作出(20xx)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就该案件原告张某和唐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当日下午四点在大连市金州新区房产局办理了该房屋的查封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 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

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

申请人

20xx年2月29日

诉讼保全申请书 篇6

申请人:X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续冻被申请人在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内存款,保全金额为10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xx)执一字第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在中国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内存款,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案尚未执行完毕,现财产保全期限即将届满,故申请人请求贵院采取保全措施,续冻被申请人在上述银行帐内的存款,金额为1000万元。

此致

X人民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诉讼保全申请书 篇7

申请人:嘉兴市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

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路X号

被申请人:嘉兴市ZZZZ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ZZ

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经济开发区ZZ路东侧Z幢Z楼

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续冻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开设的银行帐户为(3585001001000ZZZZZ)内存款,保全金额为40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嘉兴市X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嘉兴市ZZZZ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嘉兴市秀洲区人民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了(20xx)嘉秀泾商初字第25X号民事判决书。但因被申请人嘉兴市X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现申请人嘉兴市ZZZZ有限公司在一审时提出的财产保全将到期,且为使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故申请人请求贵院采取保全措施,续冻被申请人在上述银行帐内的存款,金额为40000元。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

申请人:嘉兴市X有限公司

20xx年1月X日

诉讼保全申请书 篇8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续冻(封) 申请理由:申请人是号案的原告,贵院于年月日依法对本案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在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但本案诉讼尚未终结,为此特向贵院申请续冻。望准许。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