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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申请书(精选13篇)

申请书 阅读(1.38W)

听证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广州市x有限公司

听证申请书(精选13篇)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代理人:何焕明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20xx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000及0000外)。申请人确有在20xx年x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0000及0000,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广州市x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xx年11月16日 国税发〔20xx〕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南区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

申请人:

广州市x有限公司

听证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话:________

申请事项:

我司对贵所拟以201x年3月26日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在此次贵所实施的道路运输检查过程中,因贵所认为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RZ516号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而对该车进行了暂扣,并向申请人出具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拟给予申请人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但苏ARZ516号车并非为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车辆,无需办理运输证,且贵所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认定的申请人主体错误。因此,申请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贵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所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并能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201x年3月29日

听证申请书 篇3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单位下发的【201x】第024号文,针对我单位施工的XX县工程,因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下发的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中的处罚,我单位对此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单位对【201x】第024号文中的处罚,申请行政处罚的听证。

申请人:XX公司

二0xx年六月二十七日

听证申请书 篇4

国家税务局 (税务机关):

我(单位)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字号 国税罚告[20xx]1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要求听证。听证理由如下: 长批准,检查了我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帐户和我妻子王某在储蓄所的存款,查实帐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第4款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我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我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帐户必须经市国税局局长批准,程序不合法,所以我企业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王 联系电话:138

住所: X县X路号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130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XX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地址: X县X路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

委托代理人姓名: 李 联系电话: 131

住所: X县X路号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1305

申请人(章)

X年X 月X 日

听证申请书 篇5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收到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我司下达的安工商处字(20xx)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称:我公司从20xx年1月14日至20xx年5月11日,以328元的价格购进五粮液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30瓶,以388元的价格购进水晶包装的“圣酒”42瓶,至20xx年6月8日止,以418元的价格销售22瓶,计销售收入9196元,以488元的价格销售水晶包装的圣酒33瓶,计销售收入16104元。因在包装上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涉及商标侵权,而作出没收全部货物,处以49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由于处罚明显太重,我公司无法接受,特向贵局提出复议申请,其事实理由如下:

一、我们公司并无有意侵权行为: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白酒单品有数百个,五粮液“圣牌”白酒和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牌”白酒系同一个生产单位,粘贴标鉴并未隐藏原圣牌标识,仅仅在外包装上加贴了五粮液三个字,并且由于该标鉴不是我公司粘贴,所以我们难以甄别,还有一个客观的查对困难是,圣牌白酒外包装注明有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包装上是否单独有五粮液三个字,我们无法查验,如果说侵权那也是厂方自己的产品侵了自己产品的权。当然是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未对该酒的资料进行细致的查对,才导致了这一问题的发生。

二、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的圣牌白酒,给厂方商标带来了影响,所幸的是受益方和受损方属于同一个商标权所有者,其受益和损害程度难以裁量,我们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工作,特别是从宣传食品安全法到各种培训,快速检测仪器的配臵等,我们都作了积极的努力和忠诚的配合,此次因工商部门查出五粮液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粘贴有五粮液标示问题,我们才知道有贴五粮液三个字的情况,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

三、我们公司并未因为经营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圣酒而额外获取了高额利润,消费者也并没有因为购买粘贴有五粮液字样的圣酒而增加了支出,一瓶五粮液售价600多元,而我们出售的贴有“五粮液”标识的水晶包装圣酒进价388元,售价只有488元,贴有五粮液字样的纸包装圣酒进价328元,售价418元,明显低于五粮液的价格,我们经营五粮液的经营差价与经营粘贴有五粮液标识的圣酒差价率基本相等,并无欺蒙顾客的主观意识,也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四、处罚决定书认定我们所销售的圣酒全部侵权与事实有出入,圣酒在湖南上市时间并不长,最初并无“五粮液”标识,后来在包装上增加了“五粮液”三个字,我们只是认为厂方改变了包装好像变漂亮了,并不知道贴标及存在侵权行为,因此,首先几次进的酒并没有粘贴“五粮液”三个字,全部销售量认定侵权存在事实上的出入。

五、我们法人代表刘燕系市人大代表,给企业提出的经营宗旨是守法经营,顾客至上,所以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守法经营,为安化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也获得了安化县当地民众的普遍好评,成为了安化县挂牌重点保护企业之一,此次经营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酒,纯属工作人员业务不精,工作失误,未详细查验供货方的有关资料,又未与厂家核对,才导致这一问题的发生,所幸在社会上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当然,不管导致这一问题发生的原因有多么客观,但毕竟在我公司存在,我们诚恳接受工商部门的批评教育,保证将被查扣的圣酒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全部撕掉,恢复圣酒包装的本来面目,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业务中做好细致的工作,加强对业务人员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把今后的工作做好做细。

鉴于我公司始终坚持顾客至上、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和支持工商部门的工作,又是无意识的过失经营行为,且无前科,此次侵权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极小,请求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退还被扣货物,免于行政处罚,特此报告,当否,请审核。

此致

敬礼

XX市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3日

听证申请书 篇6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女,汉族,19xx年3月4日出生,住。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xx年xx月xx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单位

申请人:

听证申请书 篇7

申请人:林 ,女,汉族,19xx 年3月4日出生,住XX市春园小区B栋。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XX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xx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xx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X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申请人:林

20xx年4月29日

听证申请书 篇8

申请人:XX社区卫生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代理人: XX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卫医罚告[20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在此次XX区卫生监督所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监督所的工作,该所查核了申请人涉嫌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申请人确有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但均没有主观违法意愿。

(一)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系周边极个别患者确有实际诊疗需要和紧迫性,请求当值医生为其诊疗。申请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后一定切实加强诊疗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被查处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物品系申请人以前的医务人员遗留,我站未能及时销毁该类物品。

(三)该人员系申请人的试用人员,并不是正式人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期间还多次参加考试,实际诊疗时间极少。但是申请人存在人员管理疏忽之责,试用前,仅口头询问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未认真核对相关证书证件,今后一定会严格把好医务人员入口关。

申请人对贵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款无异议,恳请XX区卫生局从宽从轻处罚申请人的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XX区卫生局

申请人:XX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0XX年一月二十四日

听证申请书 篇9

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______年______月、民族______、籍贯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于____________(时间)在____________(地点)被告知将受到____________行政处罚,申请人对此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特此要求举行听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机关的名称)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听证申请书 篇10

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男,汉族,系__________业主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对__________规划验收进行听证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据此,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请求予以准许。

此致

__________规划局__________分局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0xx年4月29日

听证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话:________

申请事项:

我司对贵所拟以201x年3月26日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在此次贵所实施的道路运输检查过程中,因贵所认为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RZ516号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而对该车进行了暂扣,并向申请人出具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拟给予申请人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但苏ARZ516号车并非为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车辆,无需办理运输证,且贵所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认定的申请人主体错误。因此,申请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贵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所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并能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201x年3月29日

听证申请书 篇12

申请人:广州市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代理人:何焕明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20xx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000及0000外)。申请人确有在20xx年x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0000及0000,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广州市x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xx年11月16日 国税发〔20xx〕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南区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

申请人:广州市x有限公司

201x年3月29日

听证申请书 篇13

申 请 人:腾达西铁公司亢其华等1169名内退职工(已签名800余人)名单附后。

代 表 人:亢其华、王春田、金秀云、宋立功、陈作来、王杰章、阿兰秀、张莲芝、王本让、何学福、徐世全、彭正福。

委托代理人:亢其华,腾达公司内退职工,电话:

申请人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信复字(20xx)11号复核意见书,现依据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相关条款,再次请求依法听证 。

请求事项

1、请求通过依法听证,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甘肃省国资委复查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信复字(20xx)11号复核意见书”。责令腾达西铁公司依法纠正自己的错误,支付申请人企业改制衔接费、身份置换金(股份)和在此期间的分红或利息6000万元。

2、请求腾达公司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50000余元(20xx年至今上访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亢其华等1169人,均属198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原西北铁合金公司国有企业职工。20xx年7月,由于企业亏损严重,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主导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腾达公司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规定:用破产企业的净资产1亿3000万元,对国有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工龄计算截止20xx年12月31日。身份置换办法、标准及管理方式是:身份置换金由基础股和工龄股两部分组成,即3000元+1550元×工龄,以资产形式量化到员工个人名下,作为员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由新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会管理,员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参与股利分红。“职工个人股,可以转让、继承,不允许退股”。还规定:距法定退休不到五年的职工,不参加身份置换。

20xx年6月26日,企业改制完成,重组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依法注册并正式运营。

至此,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破产”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申请人按照改制政策的规定均自愿参加身份置换,填写了《员工身份置换申请表》,与新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成为腾达公司员工。按照文件规定,经公证部门公证,申请人依法持有股权,成为新公司股东。

20xx年6月27日,省高院对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政策性破产”,作出(20xx)甘民二初字第55—11号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之后,腾达公司修改了已生效的改制文件,将原已生效的改制文件规定的“职工个人股,可以转让、继承,不允许退股”修改为“股转债”。于是,20xx年6月27日之后退休(改制时距法定退休不到5年)的职工领取了股金(身份置换金)。未领取的按时支付股息分红。对20xx年6月27日之前内退距法定退休5至20xx年的申请人正退后却不予支付股金和股息分红。因此,申请人和腾达公司发生争议,遂以改制程序不公平等问题向省国资委多次提起申诉,国资委久拖不决。

20xx年5月2日,国资委作出复查意见称:“你们这部分职工未与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你们的安置费并未投资到重组公司,因此内退职工不拥有重组企业的股权或债权。我委对你们享受腾达西铁公司股权或债权的要求不予支持。”

该复查意见用一句话来归纳:“凡是内退的,就是和西铁公司(破产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享有“股权或债权。”

申请人认为,该复查意见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并且与改制政策相悖。依法申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复核,省政府作出甘政信复字(20xx)11号复核意见书敷衍了事,极不负责任的维持了国资委的复查意见。申请人不服,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多次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请求举行听证会,至今未作任何答复。其行为严重违背了《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的相关条款。

因此,申请人再次向省人民政府、省长提起申请,强烈要求按照《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举行听证会依法听证。理由是:

一、省国资委“复查意见”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严重错误。

1、复查意见对申请人不属于腾达公司职工的认定错误。

(1)、西铁公司从20xx年7月改制,20xx年6月26日重组公司“腾达公司”依法注册并正式运营。腾达公司在已经归档的生效文件中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记载了内退人员状况:“现有内退职工1169人,其中西铁公司(破产企业)l77人,重组公司(指腾达公司)992人,男704人,平均年龄51.57岁,女465人,平均年龄43.37岁,男女平均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

以上事实,被申请人腾达公司是认可的。甘肃省国资委的“复查”为何刻意回避?

(2)、腾达公司于20xx年6月26日实现重组,已经正式注册并依法独立运营。按照 859号和2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腾达公司应该在30天内,即20xx年7月26日前,和原西铁公司自愿参与改制的所有职工,整体变更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腾达公司和西铁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

众所周知,腾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原亏损高达14亿元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明显与法律相悖。

在此次先重组、后破产的企业改制中,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一手拿着“矛”一手拿着“盾”,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是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又是重组人,双重身份。对他有利的时候,他是“运动员”。对他不利的时候,他是“裁判员”。这一点,省国资委是清楚的。因此,申请人认为,省国资委对“你们这部分职工未与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没有政策标准界定,加之“裁判员 ”又是既得利益者,相关规定又是20xx年6月26日既得利益集团实现重组后,在已生效的改制文件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应当依法认定没有法律效力。

(4)、在企业改制中,整体变更劳动关系,是政府政策做主导,司法程序不能越俎代庖。

该“复查意见”把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依赖于司法程序的终结,以“破产终结”为前提条件,实属无法可依。明显与政府859号、21号改制政策关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条款相悖。

(5)、省国资委认为,“只要内退的,就是与西铁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就是政策规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该项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认为,如果按照省国资委的逻辑:腾达公司从20xx年起到20xx年是长达6年的改制重组,20xx年6月26日依法注册不算数,20xx年6月27日破产后企业改制才算完成,1169名职工没有和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把近20xx人踢出去才算改革,腾达公司可以搞马拉松式的改制,也可以创造企业改制的吉尼斯世界记录?

试问,政府政策规定的30日内处理劳动关系是否算数?改制文件中的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界定应该从何时算起?是20xx年7月还是20xx年6月?企业改制应该是多长时间?

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实现企业重组后,于2OO3年6月26日依法登记运营。之后,职工参与身份置换,资产量化,和腾达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均系改制政策规定的20xx年12月31日的在册职工,毫无异义,应当属于腾达公司职工。如果不属于腾达公司职工,腾达公司为何签定劳动合同?为何变更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即便是腾达公司在改制中,操作程序不规范,劳动关系处理不彻底,其过错责任不在于弱势群体(申请人)。

根据注册时间和正式运营的时间看,应当依法认定:2O20xx年7月26日之后的内退,是腾达公司的企业行为。因为改制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腾达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破产清算时根据‘统一标准,重新选择’的原则,自主选择内部退养”之说与事实严重不符。

“破产清算时”是什么时间?到底有多少人在此期间“选择了”内退?腾达公司和国资委、督查处没有证据证明是1169名职工在此期间“选择了内退”。

申请人认为,该“复查意见”引用了政府合法文件,掩盖了企业的违法行为。是国资委和督查处民意!

(1、)事实是:20xx年6月26日,腾达公司实现重组正式运营之后,采取掩耳盗铃之术,企图占有申请人6000万元的股份。派出“宣讲团”开始给已参加身份置换的老职工制造各种精神压力,大会动员,小会报告,广播电视天天讲。很明确,矛头直接指向老职工。老职工工龄长工资高股份高,成本高,老职工必须内退。同时,二级单位的头子,带着“硬”指标大呼小叫。大肆宣讲“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杨志明副省长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的指示精神”,“莫斯科不相信眼泪”,“老同志要牺牲自己,积极为新公司做贡献,减轻新公司的压力”,“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年龄大的要退,只要退,什么都不影响,包括将来企业效益好了,分红和利息都不影响”,“将来企业搞好了,是不会忘记你们的”,“40岁以上的女同志,你们当小姐嫌老,当奶奶太年轻,如果不退,到时候别后悔”,“我肯定用年轻的不用年老的”,“这可是最后一次机会”。

在此期间,既得利益集团为达到自己的目的采取了一切不法行为,对申请人实施劝退、诱退、逼退,“一刀切”、“限期”内退、“限期”调离、“拆庙送神”、“拆岗并岗”、“岗位减员”、“自己找单位、”“同工同酬”、“岗位聘约”、“优化组合”、集中“查”岗、“调”岗、“换”岗、降工资、工段之间相互打分、班组之间相互打分、职工内部采取抓阄、相互打分等等。恶意制造内讧互相残杀,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仇恨。一段时期内搞全员(3000余人)下岗、轮岗,大办失业证、待业证,就连拖儿带女的寡妇也不放过,一片“白色恐怖”,在改制企业内部造成不稳定不和谐的负面影响。部分职工对上述行为向腾达公司的头子反映,答复是:“这就是改革”!

在此形势下,申请人无奈,只有违心的“为新公司做贡献”,“牺牲自己”“ 减轻新公司的压力”,逼迫距法定退休年龄6到20xx年“内退”。

申请人内退后,只能靠每月300到400元的生活费苦苦度日。

综上,既得利益集团如此宣讲、实施“内退”政策,长达五年。改制文件中所谓的“统一标准,重新选择”,就是在上述情形之下的民意!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腾达公司强迫超出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内退,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政府法令和相关改制政策。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职工据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该文明确规定了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4个条件:(一)、必须是企业富余职工;(二)、必须是据法定退休不到5年的;(三)、必须是经本人自愿申请;(四)、企业根据前两个法定条件,审查作出是否可以内退的决定。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1994)259号文规定:国务院(111号令)颁发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企业在分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三)、对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甘政办发(20xx)24号文件规定“对于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符合退养条件、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可有重组公司托管”。该文明确规定,在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5年内,符合内退条件的内退职工由新公司“托管”,并未规定重组公司内退的职工也叫‘托管’。

甘经贸企业(2O02)246号文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中,对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不足5年的内退人员,企业在重组时,一次性提取分年度支付个人生活费和社保“两金”后,由重组公司接受承担“两金”的上缴和个人生活费的发放”。该文件明确规定的是原改制企业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在改制中预提留费用。并未规定新公司内退职工的费用提留。上述四个文件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必须是原企业的富余人员,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才是“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

二、改制程序不公平,申请人利益受损害。腾达公司严重违背劳社部(20xx)21号文内退职工可以参加改制的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社部(20xx)21号文明确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除此之外,所有国有职工均可参加身份置换。

1、应该支付腾达公司992名内退职工的改制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包括以下情形:

(1)、支付被强迫超出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界限的内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超出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界限办理内退的做法违背了国务院(l993)111号令、劳动部(1994)259号、甘政办发(20xx)24号、甘经贸企(20xx)246号文件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纠正的办法是按照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职代会纠正并恢复原待遇。

(2)、支付20xx年6月27日之前内退,之后正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改制文件引用了甘政发(20xx)53号文件“各地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不得实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出劳动关系的办法,可以在企业离岗退养”;改制文件引用了甘经贸企(20xx)246号文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实行内部退养政策”;改制文件引用了甘政办(20xx)24号文件“对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上3个文件是腾达公司使用的“一刀切”的政策。而在实际操作中同等条件下的职工,在20xx年6月28日后退休的享受了此待遇,而内退后正退的职工至今没有享受此待遇。明显的改制程序不公平,违背了腾达公司“以政策为准绳”的原则。

(3)、支付没有写申请,被勒令内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违背了国务院(1993)111号令、劳动部(1994)259号文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4)、支付20xx年6月26日后从腾达公司岗位上逼迫内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理由一、申请人均是20xx年6月前参加改制,身份已经置换。理由二、腾达公司改制文件均是20xx年破产时产生的,未经协商。文件的滞后性决定,对申请人没有追溯力。

(5)、支付20xx年6月26日之后,从腾达公司岗位上正式退休职工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理由是,新公司于20xx年6月依法登记并运营,申请人符合政策规定,应当享受该项待遇。

2、应当支付西铁公司内退177人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劳动部(20xx)21号文件规定,除在改制前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外,均可以参加改制。

三、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随意扩大国有企业改制中关于“身份置换”政策适用范围,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严重侵害了国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极不严肃!

在此次改制中,一部分不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人,不该享受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金,却享受了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金;亢其华等1169名应该依法享受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金的老职工,却没有被享受。严重的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四、强迫“内退”在前,既得利益集团修改、制定相关规定在后,对内退职工没有约束力,且在实施修改生效文件行为时,未告之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腾达公司于20xx年6月26日完成改制实现重组,并正式挂牌独立营运。20xx年6月27日,省高院对西铁公司的“政策性破产”作出民事裁定书。之后,腾达公司制定了相关规定,修改了已生效的改制文件的重要条款。

申请人认为:发生“内退”的“既定”事实在前,文件规定在后,对内退职工没有追溯力。并且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的修改,未对申请人履行告之义务。( 

五、腾达公司“内退协议书”未约定不支付衔接费和股份。

申请人认为,“内退协议书”是企业和内退职工签定的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腾达公司在签定此协议时,未约定不支付该项待遇。因此,腾达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腾达公司的改制,是由省国资委主导的抢劫式的损人利己的改制。严重丑化和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当中的崇高威望!

从现实中看,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确实达到了“名”“利”双丰收的目的,1000多名内退职工却在饥寒交迫中生存。

省国资委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没有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在愚弄申请人。该复查意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瑕疵”性错误,也不是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水平问题,是严重的导向性和倾向性错误!

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因此,再次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提起申请,1169人强烈要求举行听证会,依法听证。

此致

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刘伟平

申请人名单附后

代理人(无偿代理): 亢其华

公元20xx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