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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还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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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还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案情介绍

20xx年杨某诉请法院判令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80万元及利息,其事实和理由是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同时杨某还曾向该公司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故诉请金额为工程款本金100万元扣除借款本金20万元并加计相关利息得出。法院受理后,发现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罗某(罗某借用某公司资质),杨某所承接的土方工程实际系罗某分包给杨某,法院于是追加罗某为第三人。

在举证期限届满及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向杨某释明:杨某所提诉讼请求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民间借贷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变更诉讼请求。随后杨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及罗某向其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第三人罗某认为举证期限已届满、法庭辩论也已结束,杨某不能变更诉讼请求。那么,杨某在本案中还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法律分析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同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这两条规定对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截至时间并不一致,一为举证期限届满前,一为法庭辩论结束前,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生效时间为20xx年4月1日,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xx年2月3日实施,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那么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杨某是否就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了呢?其实并不然。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因此,杨某可以变更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