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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转让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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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转让合同 篇1

(以下简称甲方)

银行营业转让合同(通用3篇)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条件如下:

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______市___路___号的兴国商行,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兴国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标明价格。

(二)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_____________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_______________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特约事项

(一)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商号现承租坐落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_______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协议。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甲乙双方应各觅保证人,对甲乙双方的违约对他方应负赔偿责任,愿各负连带赔偿之责,并均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一

营业转让通知书

存证信函第  号

敬启者:缘赵钱君前所经营的兴国商行对台端计尚积欠货款人民币5000元整。因本人业与赵钱君达成营业转让协议,并于本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正式接管该商行,是本人除对上述货款债务予以承受,同意依约履行外,并祈台端一本初衷续予关照,不吝赐教,实所至盼。

附二

营业转让的声明敬告启事

一、兹据当事人孙先生来所委称:

(一)本人业于____________年十二月一日,让受赵先生所经营兴国商行的全部营业,并办妥变更登记在案。本人除愿履行原商行对外所负的一切义务;惟对嗣后赵君在外一切行为或转让事的业务则概与本商行无涉,凡有与其发生纠葛现象,本商行亦概不负责。

(二)前揭营业转让情况,唯恐各界未察。特请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代理周知各界,并祈各友新知续予鼎力支持,不胜感激。等语前来

二、合代启事如上。

声明人:

负责人:

营业所: _______

银行营业转让合同 篇2

本协议由abc公司(简称“借款人”或“借款方”),国公司,与____银行(简称为“银行”),____于19xx年月日订立。

此证:

鉴于借款人已向银行要求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本金为壹佰万美元(us¥_____的定期贷款);

鉴于银行已准备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借款人提供此项定期贷款;

据此,以双方相互承诺为对价,就下述内容达成一致:

第一条定义

1.1基于本协议之目的,下列词语可定义为:

“营业日”:指位于____银行开始正常银行业务的任何一天,以及____同业银行拆借市场进行美元拆借交易的任何一天。

“承诺”:指银行在本协议生效日即承担向借款人贷款的义务。

“____”:指位于____的信贷银行国际分部。

“美元”:及“¥”符号,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及与本协议项下所有支付有关的现汇。

“违约事件”:指依本协议第八条中所列举的所有事件。

“担保人”:指____银行。

“负债”:任何人或借款人的负债是指依据×国通常接受的会计准则所包括的在债务被确认之日该人或借款人之资产负债表负债一侧所表明的确定负债的全部债务项目,其也包括其他被承继或被担保的,或属借款人次要或偶发的债务(有别于在托收过程中文件背书)在内的债务及负债,无论是源于任何协议所引起的负债或是提供款项及预付款项或其他方式引起的负债均属此范围。

“分期会款日”:指根据4.1的规定协议生效之日起计达18个月,24个月,30个月,36个月,42个月,48个月,54个月和60个月之日。

“付息日”:是指每一个计息期的最后一日。

“计息期”:指自协议生效日起个月这后止的一段期间,第一计息期自上一计息期最后一日始,到借款人所选择的三个月后或六个月后止,但是,如果每一计息期的最后一日不是银行营业日者,则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或假若一个计息期早于或晚于分期付款日开始或截止,则计息期将在该分期付款日结束。

“利率”指依2.4、2.6和2.7中规定,或另有规定的利率。

“贷款机构”:是指国际银行机构,或根据其意愿随时指定的分行、分理处、分支机构或支行;贷款将自此类机构发放,且未偿付及全部偿付款项亦由此类机构收取。

“贷款”:指依本协议2.1.款规定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票据”:指由借款人开业以银行为指定付款的依附录a基本内容的期票,其证明因银行依本协议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产生的借款人对银行的负债。

“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商号、团体、政府、政府机构或除借款人以外的任何以个人、团体或其他名义的实体。

第二条贷款

2.1承诺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并基于借款人作出的陈述与保证,银行同意通过其贷款机构借出,且借款人也同意借入本金为壹佰万美元(¥____)的贷款。

2.2释放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依协议第六条规定,银行应向借款人在纽约指定的账号汇入协议约定的数额款项。如借款人未能完成第六条中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则银行无义务提供此项贷款。

2.3还款、支付利息及计息期的确定

借款人同意依照协议规定的利息率,在付款日,分八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应就其选择3个月或6个月利息期的结果,在利息期偿付之前5个营业日(第一个利息期除外),通知银行。如果银行未收到上述通知,则下一利息期的长度与上个相同;假若一个计息期早于或晚于分期付款日开始或截止,则计息期将在该分期款日结束。

2.4利率的确定

依照协议规定每一计息期的利息应为百分之一点五(1.5%)。此利率加该计息期偿付前两日,伦敦时间11:00am,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市场的利率。

2.5票据

借款人偿还本金的义务应由借款人的期票证明,其基本格式应参照附录a,并符合本条(2.5)的规定。票据应以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期票出具日期;依银行指令支付与贷款本金相等的款项;分为相等的八期,每一期在分期付款日到期;依规定利率偿付到期未付的本金部分的利息,依每一计息期在付息日偿付。

2.6替代基础

在利率是依2.4款规定确定时,银行应确定利率已定而本金尚未偿付的那一期利息期的美元无法在伦敦同业银行市场上拆借到或,在某一确定利息期,其原先规定的利息,即从伦敦同业银行拆借的利息无法正确反映银行的费用时,银行应在该计息期生效第一天之前至少一个营业日,以电传、电报或电话方式、将银行作出的决定通知借款人。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应通过友好会谈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基础(简称为“替代基础”)。如果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商定了替代利率,该利率应具有追溯力且自该利息期的第一天起生效。如果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未能就替代利率达成一致,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出具一份银行为获得该利息期内贷款所就负担利息的文件,应当明确的是银行的利息率应与1.5%的相同,上述利息若确实影响了银行筹集该利息贷款的费用,则新利率处该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就有效。银行应向借款人提供其获得贷款的途径及为获得此贷款而支付费用的证明。在收到银行有关利息率或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利息的通知后,借款人有权依据4.7的规定,将贷款和本票中尚未支付的本金的全部(不是部分),加上自此预付日起计算的利息,一次性地先行偿付银行。

2.7过期未付本金的利息率

在借款人未能偿还根据贷款合同和本票的规定应偿还的款项时,借款人应根据要求向本票持有人支付利息,利息从应付款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款日止。每一年的利率以下列中较高的为准:在借款人未能按期偿付本息的利息期的上一利息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百分点(1%),或在借款人未能偿付之日的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市场上的上午11:00,主要银行所出具的贷款利率报价的基础上再加2.5个百分点(2.5%)。银行应以正确的书面方式中电传通知借款人确定的利息。在不损害本条规定的银行的权利以及准据法允许的前提下,借款人同意补偿银行因为借款人不及时偿还贷款或本材料规定的本金或利息,或其他费用,如银行为遵守出贷承诺可为获得贷款款项而产生的损失。为此,银行应出具一份标明损失和费用的证书。

银行营业转让合同 篇3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行长。

上诉人不服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送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存款损失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元;

2、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作出错误判决,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所以,依法应撤销原审的判决并改判。具体如下:一、原审认定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是错误的。本案中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而原审只是由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密码的泄露存在不当行为,就推断出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见判决书第8页第二段第6行),这种推断是错误的,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密码的泄露存在不当行为,并不代表被上诉人没有存在泄露密码的事实,更不能把这样一个非已知、未经证实的事实作为推定的前提,去推断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如按照原审的推断方式,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那么是否可推断出被上诉人存在密码泄漏的行为呢?所以说,原审如此认定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是错误的。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要证明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那么,若要证明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而事实上,本案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原审在没有任何证据证。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