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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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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2020分期付款合同个人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样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范本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分期付款合同(4篇)

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 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

1.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付款方式:

(1)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付。

(3)分期付款的支付日期,以定金付日该月的翌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4)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定于机器交付之时。

第三条 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

1.交货时间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_________工厂,应安装妥当,并先行试机。

3.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款第(4)项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甲方。

第四条 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所列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五条 机器交货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依本合同发生的一切应负债务(除货款债务外,还包括毁损、赔偿债务)负完全支付的责任。

第七条 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无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所有余款皆必须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的;

2.乙方或丙方有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

3.机器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

4.机器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

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的;

6.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

第八条 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 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

第十条 若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将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连同已收取的货款,抵消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

第十二条 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所有瑕疵的保证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更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

第十三条 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日息四分。

第十四条 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保险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所列金钱债务及机器给付义务并载明一旦违约应经受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买受人(乙方):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_

代表(签):_________  代表(签):_________ 代表(签):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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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向甲方购车,丙方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乙、丙三方遵循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一、汽车型号、数量及附件

1、甲方根据乙方的指定,提供解放牌,

 车型,发动机号为:

,底盘号为:

 ,合格证号为:

 的汽车壹辆。

2、甲方为乙方安装一套汽车gps装置,作为该车辆的必备部分;同时为乙方统一配备专门的手机卡号(手机卡号为:13

),作为乙方与甲方联系之用,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汽车价格和付款方式

1、汽车价格:

汽车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仠 佰 拾 元,(小写)¥:

元,以上价格仅为南昌提货价,并不含车辆购罝费,申领牌照等费用。

2、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①首期付款:乙方提车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汽车总价的

 %,即人民币(大写)

 仠 佰元整,(小写)¥:

 元。

②后续付款:余款自20

日至20

日止,分

个月分期支付,即于每月21日前交

元至甲方。

3、由于乙方所占资金,系借贷而来,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余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银行利息。

4、全套gps装置xx元,以后每月使用费80元;手机卡号100元,以后使用费用按实际结算;以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车辆上牌

乙方所购之车,委托甲方办理申领牌照,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质量维修

1.甲方向乙方销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达到生产厂家执行的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2、乙方提车时,应对所购车辆进行认真验收,对其功能,外观等各方面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直到认为符合质量要求方可提货。

3、乙方所购车辆的售后服务,按照一汽集团售后标准,由一汽集团各服务站负责解决,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车款。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附件gps装置或手机卡号,负责乙方能正常使用,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由甲方负责修理或更换,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下列程序完成后提车

1、乙方携带本人、配偶、丙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须由甲方与原件核对)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夫妻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声明》、以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甲方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并经核实后,甲乙方丙三方签订合同,乙方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3、乙方付清首期车款、上牌税费、分期付款期间的保险费用等应付税费。

4、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手续、车辆营运手续、车辆保险手续等后,乙方填写验车单,方可提车。

5、车辆上牌所有的移动,包括定制车箱、装修等工作均应由乙方负责,在此期间的风险责任(含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

六、担保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双方约定采取如下( )种担保形式:

1、保证:乙方特请丙方为其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为乙方尚欠购车款、应付利息、应付税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含律师代理费)。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笔应付款到期后四年。

2、抵押:乙方提供本人或丙方所有的

财产为乙方债务提供抵押,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购车款和各种税费时,甲方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范围乙方欠购车款、应付利息、应付税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含律师代理费)。抵押需办理登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随上牌税费一次性向甲方缴清。

七、车辆所有权归属和所有权的转移

1、分期付款期间,乙方未全部付清购车款和其他税费前,甲方保留车辆的所有权,所购车辆必须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乙方按合同付清全部车款和其他有关税费后,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当将车辆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后,如gps装置和手机卡号完好无损,则由甲方按1000元的价格回收。

八、车辆的保险

分期付款期间,为减少意外所造成的损失,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强制险,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其他险种由乙方根据需要决定。投保手续由甲方在办理车辆保险入户时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单由甲方统一保管。

九、车辆的转让

在分期付款期间内,由于特殊原因乙方需转让所购车辆,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十、车辆营运手续

分期付款期间所购车辆必须登记在甲方名下,由于现行的车辆管理体制和车辆营运体制,各种营运手续只能以甲方的名义办理,在此期间车辆的营运、保险、年检等手续,均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

十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分期付款购车期间,由于乙方未付清全部车款及其他税费,汽车所有权属甲方。若乙方与他人有诉讼之争,也与该财产无关。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无须通知乙方,直接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汽车及有关证件,并要求乙方结清所有欠款,赔偿损失。在收回车辆满十五天后乙方还不能支付所欠车款和各种税费时,甲方有权按评估价出售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拍卖汽车,所得价款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车款、各种税费(含收回车辆后发生的税费)和由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如有剩余,退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1)利用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2)拖欠款项(含车款和其他应付税费)累计达二万元或累计达二个月应付车款金额的;

(3)未按本合同约定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的;

(4)败坏甲方声誉,情节严重的(如营运中骗货、偷货等);

(5)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拆除或以任何形式改变、破坏gps装置的;

(6)未经甲方许可,变更手机卡号或停止使用手机卡号,致使甲方无法正常联系的;

(7)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让、转租、抵押等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8)乙方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合同难以履行的或其他严重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

(9)车辆被运输管理部门取消营运资格或乙方被车辆管理部门取消驾驶资格;

3、甲方有义务,特别是车辆遭抢、盗、骗时,利用gps提供服务。

4、gps装置安装后,甲方有义务派员对乙方进行gps使用进行培训

5、甲方虽名为物流公司,但与乙方仅发生汽车买卖关系,没有义务为乙方提供货运业务。

十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车款及相关费用后,即获得汽车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2、乙方依法及按本合同规定经营、使用汽车、不受甲方的干预。

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拆除或改变、破坏gps装置、变更手机卡号或停止使用此手机卡;gps装置或手机卡号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在48小时之内通知甲方。

4、汽车营运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使用汽车期间,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和营运中应交的税金、规费等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5、在分期付款使用汽车期间,因乙方使用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辆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的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应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和甲方,甲方可以给予必要的协助。如乙方交通事故确需甲方派员处理,甲方可以予必要的配合,所需费用(含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6、乙方使用汽车在营运中出现的货运纠纷,货物损失等问题,由乙方承担有关法律和经济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7、车辆交付乙方后,车辆的灭失、毀损或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汽车品牌、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有权拒收,甲方除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外,还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多付的费用。

(2)、乙方委托甲方代办的各种手续及甲方应当提供的服务,甲方应当派员积极办理,如因甲方延迟代办,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分期付款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车款的,除应及时补交外,还应向甲方偿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还须承担甲方因追索债务而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乙方拖欠车款累计达二万元以上或累计达二个月应付车款金额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办理。

十四、甲方权利的转让和车辆的抵押

甲方在分期付款期间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在不影响乙方使用车辆、不影响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前提下,有权将该车辆作抵押。

十五、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友好、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 , 同壹式二份,甲, 、乙双方各执壹份。

3、本合同自各方签盖章后生效。

甲 方:江西 汽车公司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电 话: 手 机:

 真:

方: 丙

 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址: 委托代理人:

机: 电话:

签订时间:二○ 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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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的标的物为,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元。

(2)余款元。

(3)月息元。

第二条姨方预付元予甲方,余款自瓨月日至瓨月日止。每月日前各支付元。

第三条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姨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它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姨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姨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020分期付款合同(4) | 返回目录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魏书毅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吴国林诉被告魏书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魏书毅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情况,依据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主张已向被告支付80万元(购房款)的证据严重不足。而客观事实亦是原告根本未向被告支付80万元。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向被告支付80万元购房款,否则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其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原告除持有了一份预先书写好存放于“中间人”马红秋手中的一份收条外(该事实接后详细阐述分析),其外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其是否支付80万元、是如何向被告魏书毅支付这80万元的。在法官及被告多次要求其说清的情况下,原告方才毫无依据的说其帮“中间人”马红秋偿付了相应款项的债务。显然,原告不能说明其已向被告支付80万元。原告主张已向被告支付80万元的证据严重不足。

2、原告持有80万元的收条不足以支持其已向被告给付80万元的主张。本案中有一个需特别强调的事实,那就是: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第四条,被告于协议签订之时(XX年8月6日)在原告未付款的前提下向原告预先出具了80万元的收条一份,存放于“中间人”马红秋处。同时约定原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付款后,“中间人”将此收条交给原告持有。但至今被告没有收到80万元,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支付 80万元,“中间人”马红秋又突然下落不明,“80万元的收条”是怎么到的原告手中,我们不得而知。但原告仅持有收条而不能说明是否已付款、是怎样付的款,是显然不足以支持其已付款80万元的主张的。

3、原告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向“中间人”马红秋偿付相应数额的款项,假定其就代马红秋偿付过相应款项,亦不能支持其已向被告支付80万元的主张。本案中收款人应是被告,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亦是“按甲方指定帐号通过转帐方式付款80万元”,无论从哪个角度,原告均不能充分主张其已按协议履行80万元的付款义务。况且,原被告及“中间人”之间又无任何债权债务转移关系。即使如原告所言“中间人”受益,亦是不当得利,原告可以主张收回,概与被告无关。

综上所述,原告对于是否支付 80万元举证严重不足,既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亦不能达到相对于被告“吴国林未付款80万元”主张的优势盖然性标准,故原告其已付款80万元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被告魏书毅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20万元违约金。

1、协议约定的原告义务履行期限届至XX年8月30日(即付款时间),约定的被告义务履行期限届至XX年9月6日(即产权证交付)。即是说该买卖协议的履行期限届至XX年9月6日。在此期间,原告拒不向被告支付购房屋款80万元,在原告严重违约的情况下,被告于XX年9月11日至13日先后多次电话催告原告付款,在原告不理会的情况下,被告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后为保存证据,被告XX年9月16日向原告发出书面律师函,固定电话口头通知的内容即“鉴于原告严重违约,通知其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显然,在原告拒不付款先期严重违约的情况下,被告通知其解除合同,在原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将房屋另行处置,这完全是被告应享有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自然也不应支付违约金。

2、该房屋买卖协议没有订立违约责任条款,对违约金没有作任何约定。原告主张20万元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三、本案就原告的主张而言,存在诸多疑点。例如, “中间人”马红秋突然下落不明,原告不能说清怎样支付的80万元等等,不排除原告吴国林有恶意诈骗的嫌疑。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既没有证据支持,又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合议庭依据事实及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